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诉讼讲座
蒋志培庭长在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上谈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问题,他强调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问题,我想将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诉讼应当遵守的民事诉讼一般的证据规定;二是知识产权诉讼应当遵守的特殊的证据规定。 

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制度和掌握十分重要。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从诉讼开始案件的受理立案,到依法审理、调解和判决等阶段,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围绕证据问题展开的。法官的最根本的、最基本本领就是对诉讼证据的收集、判断。法官的本事或称基本功,一部分是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即适用法律的本领;另一部分就是收集、判断和采信证据的本领,辨明案件是非的本领。第二部分本领特别需要通过判案实践来提高。

近几年,对证据和证据制度的研究,对有关证据的立法越来越重视了。在过去民事的立法中很少有对证据的规定,供法官直接运用的证据法律规范条文规定就更少,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规定。

我国知识产权法从上一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不断地颁布,到九十年代,多项立法中关于法官用的证据和举证责任等的条文不多,几乎没有。这与国家的立法过程和人们对立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水平有关系,因为刚开始时,立法的关注点在知识产权的授权管理,法律的起草者也是熟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和人员。

参与立法的具有司法审判经验的人很少,立法后,怎么样具体去运用这些法律规范,证据规则如何对法律的实体规范进行支撑,这方面的规定很少。而国外的相关立法,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司法界、律师界参与立法活动的很多,议会许多重要成员本身就是诉讼律师出身。在所起草的法律条文中蕴涵的可供法官具体操作的条文以及有关证据的规定的条文非常多,比如美国有联邦证据规则,详细的规定怎么适用证据和举证责任。

美国的证据有它的历史、传统,它的联邦诉讼中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有陪审团的权力,它享有的权力决定案件事实,法官的权利是决定适用法律。也就是说职业法官不能决定某些事实,对案件事实认定上受到限制,只能由陪审团作出,陪审团对事实作出判断应当按照美国联邦的证据规则办。而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诉讼中,不见得严格按照联邦证据规则办,他们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法官可以排除,有能力排除他听到的不符合联邦证据规则的东西,因为法官是受过特殊训练的,但陪审团成员不是专业的,必须按证据规则的具体条文办理,法官可以进行引导;陪审团做出事实判定以后,法官再适用法律。这与他们的历史和传统有关,他们有一系列的经过历史锤炼检验的规定。我们在借鉴他人的经验时,要注意不同历史和传统背景。

总之,诉讼证据问题无论古今中外,都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其他都围绕它展开,也可以说诉讼靠着证据的制度体系来支撑,证据问题依照程序解决好了,收集不片面,又限定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就可以在一个相对清晰的基础上、节省审判资源地适用法律。所以判断证据、适用证据规则是法官的看家本领,不只是理论问题,更多的是审判实践问题。不能正确判断案件事实,不能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也就不能正确审理案件。知识产权的证据问题又有其特殊性。笔者在此着重阐述一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特殊性问题。

关于证据,我们是有很多惨痛的、刻骨铭心的经验教训的,有的虽然没有出在知识产权案件里,但证据问题在法官办理各类案件中都是相通的。现在虽然很多高科技的手段,如测谎仪等都可以使用了,但人的主观能动性才是最重要的,怎么样尽可能的还原事情的真相,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证据都是最基础的问题。我在中国政法大学给本科生讲座中介绍了我在报纸上看到的一个案例。报纸的题目是:“一个二级警督的867天冤狱生活”,2005年初原来负责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警督被一起抢劫杀人案件卷进来的。此案就是因为证据的问题,无辜者被判处死刑,铸成错案、冤案。即使是身为警督,面对他的同事,也不能幸免。制度的问题,执法规范化的问题,真是非同小可!

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更加错综复杂。民事诉讼当事人负责举证,没有国家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没有公安、检察机关的参与。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掩盖某些事实,隐匿某些证据。制度就更应当完善。诉讼的胜负确实与一定举证责任紧密联系。审判案件不能凭关系、凭权力等非审判因素,只能根据证据;在案件证据和对证据判断的基础上,根据优势证据等原则,才能明辨是非,对案件作出审判结果。

中国的诉讼制度和英美等国不一样的地方,不管二审还是再审,不管最高法院还是基层法院,都存在事实审,都要管证据。但英美等国家上诉审,基本只审查法律适用问题,不再进行事实审,不再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问题。特别是在最高法院,法律适用的审查,甚至对立法的审查,作为审判的重点。这种制度的设置,是有他们的传统和道理的。

我们的诉讼制度,对适用法律和事实的认定未做细致的审级分工,有的天长日久甚至年代久远,经过几次诉讼,证据和事实问题,容易散失和淡忘,变得很复杂。这样就更增加了我们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一些再审的案件,再审完又要求再审,有很多都是事实也就是证据存在问题。不论制度如何设计,证据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认真研究。我们要力图从这些诉讼中抽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从法律上司法解释上找出对证据的规定,掌握它,更自觉的去对待证据,既不能没有规律的去研究它,又不能僵死的理解法律和最高院那个证据规则的条文规定,在国家还没有诉讼证据法的情况下,单靠最高院这样一个规则,就以为能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5-17 3:39:44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