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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娜”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
“普兰娜”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连续报道)
■侵权单位被罚10万元
■单位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人民日报》 ( 2006-04-27 第05版 )
  本报天津4月26日电 记者赵婀娜报道:本版4月17日刊发“首例受国外侵权‘普兰娜’事件敲响品牌保护警钟”一文,报道了我国第一个高新技术出口化妆品“普兰娜”在国外遭遇商标恶性抢注、在国内商标遭人非法制造的知识产权受侵害一事。

  2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普兰娜”商标遭人非法制造一案一审终结并做出宣判,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明知“普兰娜”(pulanna)商标标识是天津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注册的商标,却未经商标权人的委托或同意,在商标权人的注册区域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并在包装盒上注明“中国制造”,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单位总经理张欣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指挥并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人民日报》 ( 2006-04-27 第05版 )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4-27 8: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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