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法院专利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特点
1、案件受理数量稳步增长。2002年至2005年底,湖南法院共受理一、二审专利民事案件265件,其中2002年受理16件,2003年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达92件,2004年-2005专利案件数量起伏不大,分别为72件、85件。预计在今后的几年中,湖南法院专利案件的数量将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
2、专利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湖南法院2002年以来受理的265件专利案件中,专利纠纷案件的九种类型均有涉及,从案件数量分析,前三位依次为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和专利权合同案件,其中专利侵权案件为212件,占80%,专利权属纠纷28件,占11%,专利权合同纠纷10件,占4%。其他类型案件共16件,占5%。湖南法院还审理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如刘伯龙与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邱则有与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诉前停止侵权案件等。
3、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两级法院在案件数量保持稳定增长的情况下,狠抓审判效率,从2002-2005年湖南法院专利民事案件的结案率分析,一审结案率分别为50%,80.5%、72%和87%,二审案件结案率分别为50%、50%、83%、89%。整体上看湖南法院专利审判效率有显著提高。
4、案件审理质量较好。从湖南高院民三庭统计的专利案件上诉案件改判率来看,全省法院2002-2005年改判率分别为60%、40%、44.4%和9.5%,2006年截止到3月份二审专利案件共收案5件,无一件改判。案件调解率高,2002-2004年分别为40%、10%、11.1%,2005年达到47.6%,而2006年截止到3月份所有专利案件全部调解。改判率下降和调解率的整体上升充分说明,全省法院在提高审理质量和保证审判效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工作,提升湖南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的整体形象。
二、湖南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主动送法上门,深入实践,探索业务发展新方向
2002年来,湖南高院民三庭先后走访了三一重工、中联重科、旺旺食品、株洲千金药业等省内知识产权密集企业,和长沙中院联合举办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远大、亚华等30余家企业参加了座谈。2005年前往株洲等地开展专利权调查研究,与株洲市经济开发区区委领导、区工商局、公安局,以及康美尔乐(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康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进行座谈,介绍专利权司法保护现状和途径,解答企业疑问,既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咨询和服务,也扩大了湖南省专利权司法保护的知名度。2006年前往长沙市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拥有多项专利的多家省内企业,展开了“提高审判质量、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影响”系列调研,拓宽办案思路,改善办案方法,努力探索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与“十一五”规划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目标相结合的新措施。
(二)开展理论调研,多出成果,提升综合业务水平
2005年10月湖南高院在宁乡召开了“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专题片会,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应具备三个基本理念:规则理念、创新理念和衡平理念,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2006年2月举行专利审判专题调研座谈会,就积极参与最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课题、尽量深入知识产权审判尤其是专利权审判最具争议、最具实践价值的领域进行法律探讨,并将调研重点确定为赔偿数额的证据认定。该课题的研究必将促进我省专利司法实践的重大发展。
专利司法调研成果也大批涌现,2002年来,全省法院审判人员共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和案例评析等30余篇,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近20余篇,提高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在全国法院的知名度。
(三)举办宣传活动,扩大影响,提高专利维权意识
2005年4月26日第五个知识产权日,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邀请了湖南省专利局、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单位,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以及湖南政法频道等17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介绍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审判的成绩,特别重点发布了四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向社会充分展现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促进了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使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
积极参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展览会,部署“4.26”街头司法宣传等多项活动,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
(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展示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专利民事审判工作,2006年湖南高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新举措,在中国法院网上开始登载我省法院自2002年以来已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以便公众查阅。在我国,生效裁判文书仅具有个案效力,法律文书公示客观上能提示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通过制裁侵权行为对潜在侵权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持续提高、彰显司法透明性、树立司法公信力。
三、湖南法院专利民事审判典型案例
湖南法院在专利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发挥审判职能,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为优化自主创新环境提供司法服务,既着眼于促进技术创新,又强调促进技术的流通和应用、既积极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又防止权利滥用避免过度保护。下面两起在湖南省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维权系列诉讼案例,对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促进专利自主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一)苦心调解换来和谐,促进自主创新——长沙市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邱则有专利维权系列诉讼
湖南高院审理的长沙市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邱则有诉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由于双方积怨已久,除了在长沙提起若干起民事诉讼外,巨星公司还对立信公司提起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同时,因为立信公司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巨星公司的专利宣告部分无效,从而巨星公司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在北京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及时化解双方的积怨,彻底解决社会矛盾,湖南高院着眼大局,充分运用调解技巧,耐心分析合作与对抗的利与弊,促使巨星公司在省法院提起的11件专利侵权诉讼7件调解,3件执行和解,最终巨星公司在全国各地撤回与和解的专利侵权诉讼达32件,放弃债权数额达1949万元,双方当事人也化“敌”为友,共同创建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空心楼盖专利联盟”和“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空心楼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这种运作模式在中国尚属首创,得到了国家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专利联盟和产业联盟的成立有利于整合专利、研发产品、技术创新,对于调整市场竞争、打击专利侵权、提高我国建材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也能发挥重要作用。目前产业联盟的加盟企业已达81家。
此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法院调解工作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激烈矛盾,更在于法院在调解中启发巨星公司与立信公司等相关当事人开拓共谋发展的新视野,积极引导其走出恶性竞争,转向寻求在和谐的市场中增强创新能力,促进自主创新,体现出专利审判工作对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环境的积极意义。
(二)打击侵权,保护专利,兼顾利益平衡——夏焰明专利维权系列诉讼
夏焰明于199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实用新型专利,并于同年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陆续发现湖南湘泉集团武陵酒业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河南省赊店酒厂等全国十余家酒厂使用的纸质包装盒对其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了侵权,夏焰明在长沙提起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
法院首先确认,夏焰明的实用新型专利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权利要求1-4无效,但权利要求5有效,且构成一个完整的专利技术方案,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夏焰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在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需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夏焰明虽主张应根据其与益阳中信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20万元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但该合同未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真实性难以确定,且约定的20万元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偏高,且夏焰明的该项专利的5项权利要求中已有4项内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所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系普通实施许可,综合各项因素,夏焰明要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20万元来确定赔偿数额的请求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因素,不能适用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只能适用法定赔偿数额。对于夏焰明专利侵权系列案件法院酌情判定的赔偿数额均在8-12万元之间。
此案的审理体现出湖南法院关于专利司法保护的衡平理念:一方面,法院通过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建立稳定、有效的法制平台,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力促进我省专利权个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诉讼不能成为当事人借以获利的工具。法院应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度”,防止权利滥用,避免过度保护,保障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四、湖南省专利司法保护工作的努力方向
(一)更新专利审判理念,进一步营造公平和谐的司法环境
以促进自主创新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战略已被党和国家摆在了国家战略的高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审判承载着促进专利创新的重要使命,更新专利审判理念是顺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专利审判工作应牢固树立规则、创新与衡平理念。规则理念是专利审判的基础,它要求法官严格遵守现行法律,透彻理解法的精神,依法审判,强调合法性;创新理念是专利审判发展的必然要求,专利技术的急剧发展往往使专利审判工作面临众多新问题、新情况的挑战,法官必须运用智慧,大胆创新,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强调合理性;衡平理念是专利审判的终极目标,法官通过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依法主动服务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达到情法合一的境界,强调适度性。三个理念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法院在专利审判中应全面理解这三个理念,并用于指导审判实践,实现专利审判对我国技术创新战略的司法支撑作用。
(二)遵循专利审判规律,进一步提高专利审判的业务水平
严格遵循专利案件的审判规律,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司法水平:1、依法合理限定专利权利范围,准确界定权利的归属和范围,维护权利的稳定性和预见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从根本上激励创新;2、慎重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不同于常规产品的制造和使用,专利权的无形性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解释的不确定性,应严格适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3、准确界定专利侵权责任,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尤其在依据法定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注意综合案情、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加以认定;4、谨慎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一条首次确立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法院应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5、在认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善用调解,通过改进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能力。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进一步追求专利审判的办案效果
湖南法院将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专利审判效率,追求情法尽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专利审判工作不应满足于解决矛盾、案结事了,更应从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高度出发,针对个案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导当事人实现双赢;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工作,廉洁自律的审判作风,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努力塑造湖南法院专利审判的良好形象,不断扩大湖南法院专利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
(四)实施专利审判人才战略,进一步打造湖南法院专利审判品牌
目前湖南法院专利审判人员仅有不到20人,面对专利审判专业性强、新问题多、难度大的形势,湖南法院系统应尽快实施专利审判人才战略,采取多种途径,不断优化法官队伍。1、尽快充实专利审判队伍,吸收专业人才进入法院专利审判岗位;2、稳定专业审判骨干,避免工作大起大落;3、多组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参加最高法院专业培训,组织审判人员到专利案件相对集中、审判经验比较丰富的外省法院学习考察,或是组织案件较少的地市法院的审判人员到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进行短期岗位交流。
(五)加强司法、行政协作,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工作的合力
通过对近年来专利民事案件的调研,我们发现,我省企业在专利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1、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易成为被侵权目标。不少企业不积极申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或权利被侵害时不及时主张权利,或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追索力度不够,或对争议不及时处理,给企业生存带来严重隐患。2、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生产经营效率,缺乏正当权利意识,明知是他人专利权仍故意侵权,部分企业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前不进行专利检索,不了解本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研发成功付诸实施后被控侵权。3、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章不健全;激励机制、奖励政策不健全、不能落实,易引发权益纷争;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中缺乏保密条款,部分重要岗位没有竞业限制。
针对这种情况,湖南法院将进一步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和宣传,提升企业保护专利权意识、创新意识,强化企业专利意识,加强对企业进行个案宣传和教育,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作为一种救济措施,只有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完整的专利权利用、实践和保护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权,减少纠纷,实现专利权效用最大化。湖南高院将联手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并将争取与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版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调研等方式,进一步研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共同发挥司法、行政对专利保护的合力。
(湖南高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