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光 发布时间:2006-04-17 16: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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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 公司诉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进行公开宣 判,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价值不菲的路易威登皮包在“朝外men购物中心”竟然才卖100多元,然而就在商 场答应对售假商户整改不久,路易威登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又在同一地点、相同价格买 到了这种假货。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继而将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 庭,请求赔偿人民币110余万元。
原告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依法拥有三项商标注册。2005年 9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监督下,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以人民币 100余元的价格购买到假冒 “lv”包。同时,原告还发现在购物中心外墙悬挂了 “lv”的大幅广告。9天后,路易威登公司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停止售假。第二天,购 物中心便回函称已经采取措施制止售假。然而时隔一个月,原告却又在“朝外men” 地下一层购买到假冒“lv”包21个。
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朝外men”地下一层大量售假行为,已构成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侵犯。这些侵权产品擅自使用了与原告“lv”皮具产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 装、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购物中心外设置的广告中使用 了“lv”商标的大幅广告图片,属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辩称,地下一层的场地是由各商户独立经营的。在 接到停止侵权的函件后,公司对该地下一层进行了整顿,户外广告也予以及时拆除。 商场已尽到管理、监督、整顿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朝外men购物中 心”为被告开办的批发市场性质商业企业,分为地上三层及地下一层,于2005年4月 27日正式开始营业。“朝外men购物中心”中没有被告自行经营(销售)的区域,全 部为商户租用场地自行经营(销售),绝大多数摊位外悬挂有商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副本,其中地下一层为箱包、皮具区。
在被告开办的“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箱包、皮具区域的商户中,存在大 量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这些商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属于同类商 品,销售价格极为低廉,价格与质量与原告产品的差异较大,被告对这些商品属于假 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存异议,故法院确定这些商品属于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 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出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 了《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 出租给商户并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被告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 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 象。
我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 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 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两次在“朝外men 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 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 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 商户处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 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均过高,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 行为的性质、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合理程度、原 告支出费用的合理程度及必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 诉讼支出的具体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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