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4-15 12:53:38
中国法院网讯 刊用文章后,却不支付报酬。为此,李先生将旅游杂志社告上法庭。记者14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作出旅游杂志社赔偿李先生300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旅游杂志社主办的《city旅游》杂志2004年第21期刊登了李先生的文章《呼伦贝尔—成吉思汗的银色牧场》,署名“文=李沪”,一共约3100字。文章刊登后,旅游杂志社未向李先生支付稿酬。
后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旅游杂志社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上述文章,为此请求判令旅游杂志社赔偿1000余元损失。旅游杂志社则称,刊载李先生作品是经其认可的,且李先生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没有相应依据,不同意李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以一审法院判决旅游杂志社赔偿的经济损失过低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文并获得相应报酬,旅游杂志社经许可刊登该文章后,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李先生获得报酬权,故应承担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我国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文字作品每千字30-100元稿酬标准以及涉案文章的内容、字数、旅游杂志社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妥。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