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最近总结了近年来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知产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强调中国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他说,全国现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172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约1600多名。他们有能力担负起日益加重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
近几年来,中国法院注重发挥民事司法救济功能,依法及时受理各类涉及各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通过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依法采取诉前禁令等诉讼措施,加强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司法救济,平等地保护中外诉讼主体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取得了明显进展。涉外案件和涉港澳台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呈整体上升趋势。
据统计,200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49件,占3.35%,同比上升23.01%。其中,涉外案件268件,上升77.48%;涉港澳案件108件,下降2.70%;涉台案件73件,上升25.86%。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明显上升,但与国内案件相比仍占少数,这些案件的被告基本上是国内企业,而且原告为市场和潜在市场的竞争而考虑提起诉讼的目的明显。这表明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不断加剧。在一些市场潜力大的领域,如汽车、摩托车、制药、计算机软件和图书音像等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尤为突出。
中国法院依照法律依法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在中国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第一、依法积极受理并及时裁决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均持续增长。从2005年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升70%以上的幅度看,包括跨国公司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更加信赖和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说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正常运转,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水平依法不断提升。
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普遍注重诉讼调解工作,把诉讼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立价值,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较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的一大特点,基本保持在50%左右。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gm daewoo auto & technology company)诉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也达成庭外和解。
同时中国警方、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的力度逐步加大。中国警方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指挥机制,职责明确、衔接紧密的配合机制,沟通便捷、运转高效的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的问题;中国法院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坚决、及时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加强对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完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综合运用包括财产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方法,增强刑罚预防犯罪的功效,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提高统一司法水平。
第二、依法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中国法院在案件审判中依法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即凡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都必须由侵权人赔偿,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和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也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近几年,司法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对损失额难以计算的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人民币50万元的最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如,在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万多元,受到了软件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好评。又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等三案中,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toefl、gre和gmat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分别赔偿ets和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6170959.4(约合746186美元)和2430773.2元(约合293926.美元),另外每案支付原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约合26602美元)。该案已于2005年4月执行完毕。ets的代表在执行现场宣读了致谢声明,对法院的裁决结果及执行工作中的有效措施表示满意,对中国认真贯彻知识产权法律、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表示赞赏。
第三、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禁令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关于诉前禁令的总体司法原则是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只要经审查申请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就会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以来至2005年10月,全国法院对诉前禁令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近90%,对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实际裁定支持率均超过95%。与发达国家或其他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这个比例也是高的。
第四、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共依法认定了7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5年1-10月认定的42件,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不论是本国人的注册商标还是外国人的注册商标,中国法院均依法平等予以认定和保护,切实维护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级法院曾在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认定杜邦公司(e. i. dupont denemours & company)在中国的“dupont”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on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原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这两起案件也是中国法院司法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的最早的案例之一。
关于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的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诉晋江市求实东亚运动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据了解,该案尚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就和解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认真履行司法复审职能,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些行政案件涉及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授权、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特别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将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增长较快。比如,200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美国辉瑞公司(pfizer pharmaceuticals ltd.)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万艾可”药品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就属于此类案件。据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对于该案的处理,正是按照trips协定关于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复审的要求来依法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职能,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生动的、具体的体现。对这一案件的司法审查,可以充分说明中国法院是在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办事。我们相信审理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第六、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诉讼制度。制定司法解释,是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最高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最高法院解决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法律规定、统一司法尺度和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途径。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2004年以来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等问题的司法解释稿。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假冒行为、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以及民事责任等问题;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诉讼主体、侵权判定方法、鉴定以及民事责任等问题;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企业名称字号之间以及企业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等问题;有关音乐电视著作权的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侵犯音乐电视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以及民事责任等问题。
为保证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上述四个司法解释稿已于2005年11月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国内外各有关方面纷纷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了一些观点中肯且建设性很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前不久,最高法院也收到了美国政府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反馈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对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悉,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结束,最高法院正在组织力量对有关修改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提请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此外,有关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解释也正在起草中。
第七、完善机构建设,强化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突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现与国际法律规则的接轨。早在1993年,北京高、中两级法院就成立了知识产权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高法院也在199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庭。此后,各地法院也相继设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后来2000年法院机构改革时,为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将此前多年一直使用的“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最近,为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审判在法院工作中的特殊性和专门性,中国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可以同时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目前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完成知识产权审判任务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的基础上,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注重选配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不断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方式。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和专业培训,造就了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2005年最高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多期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使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得到了一次轮训,整体业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目前,中国各级法院有知识产权审判庭172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1600多人。
第八、积极采取各种可行措施,进一步方便裁判文书查询。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依法奉行公开审判的原则,即所有案件的庭审过程一律向当事人公开,所有案件的裁判一律公开宣告,除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法院设有法律文书查阅室,公民可以申请查阅。某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比如北京等地的法院早已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3月10日,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http://ipr.chinacourt.org/已正式开通。目前,该网陆续登载了2005年全国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总的来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中国的经济发展虽然迅速,但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格局仍将长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重的任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是一贯和坚定的。这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更是中国自身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过去十年,中国的企业也越来越强烈地呼吁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国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大多数是针对国内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的。据统计,中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5%左右,大部分案件为中国国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中国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的态度是鲜明的,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行动和有效配合,还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也希望所有的权利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都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寻求司法救济。中国法院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义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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