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民三监字第30-2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οο二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祥俊
审 判 员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夏君丽
二οο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