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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章作者:无
涉及的章节: ⑴《审查指南》 第四章 创造性 2.4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⑵《审查指南》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1.3 能够实现 ⑶《审查指南》 第四章 创造性 4.5 公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⑴按照国际惯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一般是指:在本领域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我国对工程师(中级职称)的最基本要求是:本科毕业满四年,而目前我国的本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创造能力,才予以毕业。且工程师必须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上述基本要求显示:《审查指南》 第四章 创造性 2.4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解释,“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这句话显然是荒谬的,应当予以删除。 ⑵《审查指南》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2.1.3 能够实现的解释,仍然以“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这类解释最科学,不能将其删除。因为,本条的立法本意是(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应用公开、共知的实验手段能够实现即可,它“不需要(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劳动”。 ⑶关于第四章创造性的修改意见 4.5 公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在进行公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这句话应当删除。理由是:以贫血疾病为例,它可分为①缺铁性贫血 ②溶血性贫血 ③巨幼细胞性贫血 ④再生障碍性贫血。 如果有人发明了应用防治缺铁性贫血的已知药物,来防治再生障碍性贫血,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新用途在医药领域应该属于重大发明创造,但按照新的审查指南,就有可能因为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缺铁性贫血与再生障碍性贫血邻近),而无法取得专利权。这显然严重背离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并人为的制造出新的自相矛盾的审查条款。令世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因此,不应添加:“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 这句话。 由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短,故仅提三点建议、供参考。
文章出处:danjiesh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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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06-3-15 8: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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