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理名称用于产品时的问题
地理标志给地区的产品制造商提供使用和控制地理名称用作原产地的权利。当一个人使用一个地理名称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的时候,或一个集团在寻求使用同一个地理名称作为原产地的名称,或其他希望使用这个地理名称作为通用名称而产生的冲突。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有权禁止将地理名称用于那些并不是出自该地理位置或者区域的产品。
1、 对地理错误的或误导性的表述
(1)解决错误描述的问题每个国家在这方面有不同的标准,它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商标法等方法来解决。对于误导性的表述问题,包括凡是造成一般公众对于某一商品和不实的地理标志产生联想的情况。此外,商品标示真实的商品来源地,但是因为其他国家有相同的地名,一般公众对商品真正来源地产生了错误意识,被引导指向到其他相同地名而非该实际产地。如果该生产方的申请注册可能会被驳回,其行为也可能会被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2)关于否定性添加词的误导问题:
禁止滥用、仿冒及误导性使用地理名称,即使注明了产品的真正来源地,或使用其译名,或在使用的同时附注诸如“style”、“ imitation”“the like”等类似的词句。其结果,即使因使用否定性添加词而排除了任何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仍然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关于这一点,“误导性”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只要可能使公众以为某种产品与使用受保护标志的产品有关联,就可视为具有“误导性”。
2、 关于类属地理标志的使用
(1)在评估将地理名称是否作为地理标志加以考虑和保护的问题,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做法,事实上一些国家地理名称被作为地理标志加以保护和利用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可能被看作是组成通用产品描述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地名被用作某一具体种类的产品的标识,而不是作为该产品原产地标志,那么这一名词就不再具有地理标志的功能,它就变成了类属地理标志(generic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比如法国的第戎芥末酱dijion mustard原产于法国,但是现在不论产自何处,它仅仅指代某种芥末。
(2)种类/类属标志不仅不得注册为商标,而且也不受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通用属性的名称、标识或符号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虽然是从地理标志演化而成,但已经失去了其来源含义,而具有通用属性。已被作为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或作为表示货物或服务的种类、性质、型号或其他属性或特征的标识或标记。例如,“法兰克福香肠”(frankfurters)并非必然来自法兰克福这个城市,因为该术语仅仅描述了一种香肠。同理,“汉堡包”(hamburger)也只是刻画了一种夹肉的面包,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出自德国北部著名的城市汉堡。上如果一个地理来源标志仅仅是描述性的标记而失去来源地的指示性质时它很可能转化为了种类标志。
(3)地理标志与种类标志之间并非是绝对的概念,二者间会有转移的关系,地理标志可能在交易中转化为种类标示,如北京烤鸭等,反之,也可能原来转化为种类标识的再度转变为地理标志,如法国香槟曾一度为商品的种类标示,现在欧盟通过双边签署协议,使得香槟又获得了地理标识的保护。
3、地理标志出现同名的情况
如果两个地理标志在文字上都表明了货物来源的真实领土、地区或地方,但却同名。trips协定在对葡萄酒的情况下进行了规定,在葡萄酒的地理标识同名的情况下每一成员应确定相互区分所涉同名标识的可行条件,同时考虑保证公平对待相关生产者且使消费者不致产生误解的需要。
4、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情况
由于地理标志在产品营销中的使用,确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对一个国家或国际的贸易管理很重要。地理名称与商标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有地理意义的文字和符号在产品营销中使用很多(比如瑞士表,法国香槟、哥伦比亚咖啡等),这些地理名称应用到产品的时候就表明了它的产地、一定的产品品质和所标示的这个地理区域特点。从美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律规定来看,通常情况下一个名称仅仅是个地理名字是不大可能注册为商标的。
1)禁止将不真实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
trips协定中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包含的或构成该商标的地理标示中所标明的领土并非货物的来源地,且如果在该成员中在此类货物的商标中使用该标示会使公众对其真实原产地产生误解,则该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可依职权或在一利害关系方请求下,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
2)禁止将葡萄酒的地理标示注册为商标
trips协定采纳了美国关于地理名称具有“第二层含义”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做法,使得商标的注册取决于公众的理解力。然而对葡萄酒和烈酒只要不是来源于该原产地,不论对公众欺骗的程度如何,都不予注册。保留了现有商标的现状,规定不侵害trips 协定生效之前或该起源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规生效之前已经善意注册的商标或使用该商标的资格及有效性。
中允许通常情况下地理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对葡萄酒和烈酒作了特殊规定。如果葡萄酒和烈酒不是起源于这个地理名称,那么包含这个地理名称的商标就会被拒绝注册。对于其他商品来讲,如果此商品不是起源于这个商标暗示的这个区域,但会使公众错误地认为的,这种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不会给予注册。
对于一葡萄酒商标包含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识或由此种标示构成,或如果一烈酒商标包含识别烈酒的地理标示或由此种标示构成,一成员国应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依职权或在一利害关系方请求下,对不具备此来源的此类葡萄酒或烈酒,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
4、我国情况
1)法律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实施保护之前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采取共存的做法,但是要求两者的表现形式要有明显的区别,以避免和减少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同时,对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限制其权利范围,不禁止他人作为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
2)对“善意”的理解
如何认定善意与否,在决定善意问题上,裁判者应当综合所有相关情况来决定,必须是使用者在获得或者开始使用这个标志前能够合理地认识到它是处于冲突中的标示:
1,是否用这个标志或者获得使用此标示的权利人合理地认知到相同的或近似的标示属于另外一个人,或者他人已第一次使用了此标示、获得权利以及为获得权利提出申请。不论何者为先。
2是否用此标示会造成不公平地占有或者不合理地减弱他人就此标记享有的独特的品质或信誉。
5、国际情况
1)国际协定中的规定
里斯本协定赋予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性质,但是要求保护原产地名称必须经过注册程序。马德里协定的来源地标示的保护范围最广,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与trips的地理标志的范围是基本一致的。
各国际条约中对相关地理标志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巴黎公约虽然将原产地名称及来源地标示同列为知识产权,但实际上就保护程度而言,与马德里协定及trips一样,基本上仅在造成混淆时才予以保护。
地理标志虽然在trips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落实注册制度,所以保护程度与马德里协定相差不多,且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葡萄酒及烈酒。
2)目前面临的困境
在国际上,作为证明商标的这种地理标志在进行保护时很容易被他人钻法律的空子,他们通过将地理标志进行翻译并结合不同的图案的手段,使得该标志在视觉和文字上都不同,从而规避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譬如,作为在澳洲结合着一个传统的皇冠图案的证明商标 “parma”已经无法阻止地方制造商tibaldi把“parma style”使用在他的产品熏肉上的行为,而且美国的注册证明商标“prosciutto di parma”和“parma ham”无法阻却另一个美国公司继续在他们熏肉的目录中使用“parma style”或者阻止parma sausages 公司销售命名为prosciutto的产品。
3)存在的原因
在trips协议下对商标的保护是禁止使用使消费者“容易引起混淆可能”的商标,然而如果第三方将地理标志的名称通过翻译用语或缀之与该产地产品以“同风格(style)”、“同形(like)”、“相仿(imitation of)” 或其他类似标示,连接着使用在一个“de-localiser”,这种混淆可能的标准(likelihood confusion)就不足以保护该地理标志。允许在证明商标体系下的进行这些使用会对地理标志权利人占领市场份额的机率产生的影响是不利。
譬如,欧盟“parmigiano reggiano” 的产品生产商将他的地理标志在美国注册了文字和四个不同图形的证明/服务标记,然而这无法防止其他生产商通过用一个简单的不同图案把此商标翻译成英文名词“parmigiano reggiano”(parmesan)进行商标注册。同样,法官也很难认为使用“parma ham-made in argentina”在产品的原产地方面误导了消费者,因为在产品的标签上清楚地标明有“argentina”。
4)我们的期待
比较葡萄酒与烈酒地理标志与其他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其差别在于葡萄酒与烈酒无须具备可能引起混淆之要件。如果目前葡萄酒和烈酒方面的有关保护(这些规定清楚的表示为阻止de-localisers翻译的使用或接合style imitation及like等字词的使用行为)能够延伸到这些方面,这些权利的持有人就可以用此来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武器,这也就是当前欧盟在dda谈判的最新回合中主张扩展问题的根基所在。
欧盟允许愿意受质量控制标准的生产商使用“受保护的原产地名/地理标志”标示,它将地理标志不是作为一个证明商标而是作为一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来保护。事实上,通过商标和证明商标是无法实现其他产品地理标志的同等有效保护水平的。目前,葡萄酒和烈酒受到了充分的保护,也只有扩大这个水平的保护范围才能真正保护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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