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地理相关标示的概念
(一) 国际规范中的演变
早在十九世纪末国际上就注意到了与地理有关的标识的保护问题,但是各国对它的认定标准不统一,1883年制定1967年修订的《巴黎公约》第一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或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1966年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字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模范法》用了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其中规定货源地标示是指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一批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标示;原产地名称指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来指明来源于该地的产品,产业的质量和特点纯粹或主要归因于地理环境,其中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地理标识(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用语首次出现1994年修订的trips协定中,地理标识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实际上,“货源标示这个大集合中包含了相互交叉的两个子集合: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wipo负责管理许多全部或部分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协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wipo认为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一种特殊类别,用于那些单纯或基本上是因产品生产的地理环境而具有特殊品质的产品上。地理标志的概念包括了原产地名称,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成员国中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有:波尔多指产于法国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哈瓦那指古巴哈瓦那地区种植的烟草,龙舌兰指墨西哥一些特定地区生产的烈酒。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使用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 的语境下,服务和商品及其产品一同被列为保护的范围。在使用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的语境下,同trips协定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一样,只有商品或者产品才作为保护的范围。
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指某一国家、区域或地方的地理名称,产品的名称同原产地名称是一致的。但是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的指向就宽泛的多,它包含任何标志(sign),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未必是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标示的内容包括品质、特性,而地理标志还标示声誉(reputation)。
(二) 我国法律规定
1、 原产地标记
1) 范围
我国规定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记、标签、标志、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在我国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名、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而地理标志仅仅指向产品不包括服务。
2)管理的主体及方式
在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包括图案、证书或者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已经检验检验机构施加的各种标志、标签,凡已标明原产地的可视作原产地标记。
2、地理标志
1)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它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对地理标志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社团协会、行业团体等组织,但是不能是某个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根据94年工商总局颁发《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5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开始受理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截至到2005年10月,已经注册126件并通过审查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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