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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外关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情况报告(1)
包硕 整理编辑

 

 

 

2006227日至28日,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来自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美国以及第三世界网络、wto知识产权处的代表分别就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原则、执行情况等内容做了介绍,并和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介绍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交流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知识产权保护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最新进展,从而使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能够有所借鉴。

一、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副秘书长、日本政府内阁秘书藤田昌宏先生以“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为题,对日本的情况做了介绍,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里,制定了九条知识产权基本策略,包括:促进大学的研究开发工作以及疏通大学向企业转让知识产权的渠道;加快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的审批速度;加快如审判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速度;打击在国内、边境以及国外的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构筑国际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新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制定对知识产权进行战略性运用的企业方针等。

1.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目前最重要新任务就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向产业化推进。长期以来,日本的大学有这样的倾向,认为做生意或者涉入产业界不是很高尚,所以,大学的主要任务一是教学,二是研究。但实践证明,大学的这种想法和做法已不能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就目前世界各国利用大学科研成果推动企业发展的情况看,美国已有5000多家企业利用了大学的技术,中国已有4000多家,而日本在这方面已经落后于其他国家。据不完全统计,将大学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对外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的案例,美国已达3800多件,而日本才620多件。针对这种情况,日本政府呼吁,大学应当对产业界作出贡献,企业界也应当将研发成果运用到产品生产中,大学和企业形成产学研三位一体的衔接,但目前,这种运作模式在日本尚未形成。

2. 加快专利审查速度。日本目前的专利申请程序是,申请人提交申请文献,通过初审后进入实审,此时,申请人才可以提出实审请求。从提交申请文献到进入实审的过程被称为“待审期间”,通常会达到两年以上,实践中,过长的待审期间导致技术被授予专利后已成为落后技术。为了使待审期间为零,日本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大量聘用审查员,并将检索内容的工作外包给服务公司;向日本企业界呼吁只申请确有必要的专利等。。

3.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力度。日本企业界的专利纠纷最终都要经过法院判决,但日本法官大多是法律专业出身,有技术背景的法官很少,因此,专利案件的实际审理时间一般都很长。基于这个原因,日本政府于20054月成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门审查知识产权案件,该法院中的法官大部分仍然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同时,配有150名技术专家辅助法官审判。该法院的设立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审判时间由之前的平均两年审结一个案件缩短到十个月左右。

4.对假冒、盗版产品的对策。目前,此类产品在日本很严重,比如变形金刚、蜡笔小新、机器猫等品牌都有不同程度的盗版,有些盗版产品还关系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但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将此种行为的最高刑罚定为死刑。日本政府对于打击盗版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如提倡签署防止假冒、盗版产品扩散条约等。同时,日本政府对中国政府对于打击盗版所采取的措施表示感谢。

5.文化产品保护法的制定。在日本,文化产品并未作为一种产品给予很好的保护。在工业产品大量出口的当今,日本每年需要进口将近250亿日元的cd产品,但同类产品的出口却只有25亿日元。此外,就日本时装方面,日本政府希望把日本时装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发展成为继巴黎、米兰和纽约之后的又一个时装城市。鉴此,日本政府加强了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文化产品的涉外保护方面采取与当地政府一同用当地政策的方式对涉外盗版予以打击。

6.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一直以来,在日本,从专门法律学校(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即可成为法官。现在,日本政府正在创制一种新的法官选任方式,即具有理工科、医科背景的人员或者在社会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通过某种途径即可成为法官。

7.提高代理人的专业素质。日本政府期待的是了解企业需要、可以参与企业经营战略的全过程的代理人,鉴此,日本政府制定了为期十年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综合战略”。该战略包括如下计划:增加懂知识产权律师的数量,提高企业中懂知识产,的人才的素质,提高代理人的素质。据推测,日本现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人数约有六万人(包括代理人六千余人,代理人助理一万八千余人,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两万余人以及律师和其他人),预计到2015年,人数将会增加到十二万人。

8.中日合作。日本提出了这样的一个构想,即在某一个国家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均享有对其的专利权,均应当收到保护。尽管这一想法并不现实,但日本政府仍希望世界各国可以此为目标去努力。

在藤田先生的讲话结束后,与会人员提出了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任务”作为日本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立法中的特定用语应当如何理解?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企业有制定各项管理商业秘密相关规定的义务,因此,“管理任务”是针对企业的这一义务而言的。

第二,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制定了三年多的时间,目前,现状如何?日本的企业是如何执行这一战略的?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之后,知识产权改革成果显著,一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建立,二是大学的研发成果已向企业进行商业化转化,但留给我们的课题还非常多。日本的企业也越发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企业在执行战略时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日本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很大,但授予量却很小,日本企业在这方面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

第三,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是什么?政府是通过什么手段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其间有什么困难?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是大学与企业产学研三位一体的衔接,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不明确,企业无法与权利人签订合同,因此,日本政府要求大学应当做好研发成果的权属确定工作。

第四,大学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费由谁支付?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以前,日本大学的任务就是教学和研究,很少涉及产业领域,因此,大学不负担对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费,对于高额的海外申请费更是无法负担。现在,为了实现产学研三位一体的衔接,日本政府会给大学提供研发费用,但这笔费用只能使用于已经申请了专利的研发成果,未申请专利的研发成果不得使用此费用。

第五,日本政府在提高懂知识产权的律师人数方面有什么举措?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在日本,统一的司法考试中已经增加了知识产权科目的内容,而且,日本政府还会为律师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

第六,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建立之后,日本政府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日本政府是如何协调专利授权机构与专利侵权认定机构之间的关系的?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日本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因此,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建立之前,政府有权提出相关的建议,但该法院建立之后,政府就无权干涉法院的工作。日本专利侵权的认定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政部门的认定,第二阶段是法院的认定。这两个机关分别独立进行判断,但最终的确定权在法院。

第七,日本对竞业禁止是如何规定的?日本企业由于竞业禁止的规定而损害到员工的利益,员工将会以什么途径获得救济?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在日本,法律没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明确规定,但如果前一家公司有对竞业禁止的明确规定,则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员工应当遵守该规定,履行其义务。

第八,日本主要的研发成果是由什么机构研发的?研发成果是如何向社会发布的?

藤田先生的回答是:日本基础科学领域的研发成果主要来自大学和研究机关,但一旦属于商业性的技术,则大多来自企业。研发成果通常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对外发布的。

 

(二)知识产权与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三世界网络法律顾问、国际法律师chee yoke ling女士以“知识产权与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为题,宏观地对亚洲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做了介绍,主要内容是:

1.以马来西亚为例,介绍亚洲国家的情况。

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创新。构建知识产权体系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不会造成垄断,另一方面也使得外来权利在马来西亚境内得以被保护。在马来西亚,内资企业仍然是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支柱,因此,对内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在亚洲,发展中国家众多,如何平衡好保护知识产权与国内、国外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面临的一个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力有着密不可分关系。政府在创造高效、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还要防止垄断的形成,而且,专利权发展的今天,已经从权利人主张给予一个专利转变为给予一种保护,这样的发展趋势同样值得研究。以瑞士为例,在1976年之前,瑞士没有对专利权(尤其是对医药和化学领域的专利权)进行保护,现在,瑞士已经开始重视对此的保护。

对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大多会被告知不享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但纵观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在经济发展的各阶段都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应当重视,是因为创新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很值得关注,二者的关系也很值得研究。

在中国,究竟有多少专利授权,有多少专利受到保护?这个数据值得关注。什么样的保护水平可以使知识产权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平衡,可以使知识产权成本与获利相平衡,可以使市场需求与研发成本、研发动机相平衡,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

如果在专利法中制定出比较好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这将有助于对专利的保护。知识产权原本为专有权,但现在已进入到国际法领域。依据trips协议,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专利性,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专利性的特殊性,如何使专利费和研发费相平衡,同样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专利应用人是否歪曲了公共利益呢?

专利拥有人因其自身性质不同使得对专利权的保护目标也不同:全球公司的目标就是使其专利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研究机构的目标则是让更多的人可以使用其专利。但什么类型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这在各国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有些国家,涉及道德和文化领域的内容是不允许申请专利的,但在其他国家,情况却完全不同。此外,有些领域,比如广播权在wipo中的协调、对数据库的专利申请权的出现等,也使我们的专利申请授权范围更加宽泛。

3.关于ftc报告。

宽松的环境会导致审查的内容越来越少,以至于走入自由发展的状况。很多公司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应对专利问题,对自然人而言,是否同样需要应对如此多的专利问题呢?

4.关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

trips协议的灵活性在发展中国家反倒是失去了。众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执行trips协议,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钱,使得他们成为利益丢失者,而不是利益所得者。中国就属于利益丢失者。

5.欧洲等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

西德对化学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1967年,日本始于1978年,西班牙始于1982年,当时,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待遇是不同的,但现在,必须要给予这二者相同的保护。因此,政府应当看到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焦点,找到平衡点,并以此制定适合本国情况的知识产权政策。

6.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

最根本的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是否有权决定不同的知识产权体系?此外,如何使知识产权策略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以接受,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7.关于生产消耗性物质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专利价格过高,二是专利权人不愿意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供其专利技术。

针对上面的问题,trips协议中有关于反垄断的相关规定,比如强制许可,即,将医药品使用于医疗框架中;还比如将艾滋病的治疗加入到该体系之中,各国政府通过在国内法中制定特别条款使得trips协议的内容在国内得以适用。

综上所述: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要吸取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以保护创新为主要任务,更多地考虑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平衡,尊重个人的发明,应当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工作,回顾各国已经制定的战略框架,从中寻找可利用性。

chee yoke ling女士的讲话结束后,与会人员提出了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保护水平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怎样的位置?

chee yoke ling女士的回答是:由于保护水平没有固定的程式,所以在这方面上,政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做好协调工作,比如跨境申请等,另一方面,各部门、各产品、各发展阶段也应当做到对各自保护水平的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是一个不断明确、不断修正的过程,当然,该战略应当具有一定的执行性,否则会造成执行中的浪费。

第二,trips协议第十三条是关于对专利权人权利限制的标准问题,对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什么不同的规定?马来西亚的做法是什么?

chee yoke ling女士的回答是:第十三条规范了强制许可问题,也谈到了非商业用途问题。以进口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为例,马来西亚不允许公司自行进口该类药品,如果政府进口或者是用于公立医院,则无需与该药品引进人进行谈判,而是发布“政府使用命令”。此外,强制许可不是限制性的,即有的国家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强制许可,在多哈部长会议也有相关内容的规定。实践中,各国政府尽量使用该条的其灵活度,这是国内法的立法思路。

第三,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对有保护机制做进一步的修改,另一个是建立新的保护体系。对于后一种方式,您是怎么看的?

chee yoke ling女士的回答是:实际上,这两方面都要做。现行体制在变化中是否可以变一些根本原则以及怎样变化,这需要在国家的管理体系中作出选择。wtowipo就是讨论这个问题的论坛,我们经过很长时间的努力,才建立起了政府间的这种磋商,但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规定各不相同,因此,还需要时间和机会就此问题进行讨论。总的原则就是,不能使保护该体系的立法与保护该体系的目标相冲突。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3-8 18: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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