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法官,您好!
第一次上您的网站提问题,恳求能够得到回答。
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和某高级法院对于外观设计侵权比较都有一些原则的意见,在现有的审判实践中,基本上都涉及到产品和产品的比较。但是如果,被授权的外观设计本身就是具有独立使用意义的产品的部分,那么比较应当如何进行呢?
例如,有一项外观设计是一个矩形水筒,而另一项外观设计则是矩形漏水盒。制造商的产品是两件外观设计的组合。那么在判断侵权时,是应当将两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制造商产品中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还是将每一项外观设计与制造商的产品总体进行比较?
对于上述类似的行为,是否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呢?
非常感谢!并祝您新春愉快!身体健康!
王先生
2006-01-27
王先生:你好,也祝你春节快乐!我就直截了当的回答你的问题,仅供参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造型、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为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基本方法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文件中的图片、照片等表示产品相比对。看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是市场上的实物与实物的比对。不论具体案情如何复杂,基本比对都如此。经比对不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就不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依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不是是否可以处理,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给与衡量,判断是否违法侵权。恐怕你的例子属于实际纠纷,建议你与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研究为好。感谢。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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