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博士:
您好!
我是您的忠实读者,经常观故您的网站,现有一关于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程序问题向您请教。
在诉讼时效快到期的前几天,单位起诉职工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法院送达了副本,双方也进行了证据交换,但开庭的前一天,原告单位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成立。裁定书下达不到一个月,单位就该专利(同一被告)又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之后,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撤诉的裁定书和后一份判决书有一相同的审判员参加审理。
请问:1、撤诉又起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实效了?
2、依据《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和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二审是不是要发回重审?
谢谢!
学生:潘定
潘同学:你好!
你介绍的情况不太清楚,我仅仅做些个人感想,供你参考。
你所提的情形,第一次诉讼是侵权诉讼还是权属诉讼?就按你所说的两次都是权属诉讼,我想,由于属于程序上的撤诉,也并未放弃实体上的权利,所以,再次提起诉讼不为法律所禁止。一般认为,提起讼诉,诉讼时效中断。如果时效中断,尔后的起诉似不构成超过时效。
据我的理解,你所提到的回避的规定,不包括你所提到的情况。主要是指,审理一审又审该案二审、再审等情形,这是不公正的。所以,你所提的情况二审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的情况,依法不能发回重审。如果该案是真实的案件,还是以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的决定为准。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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