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博士称: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应当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远程教育尤其是我国中西部特困人群的网络阅览和教育等特殊问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最近撰文指出: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同样也应当允许权利人做出选择,一般权利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的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三是法定赔偿,在前述方法不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官根据案情确定赔偿额,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赔偿额上限可达50万元。
蒋志培庭长强调:由于我国对网络作品使用的报酬长期未制定指导标准,不但影响了网络作品版权交易的顺畅和权利人的利益,还给法官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额带来困难。我们呼吁有关主管机关和协会应当从促进文化、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高度,抓紧调研,听取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尽早制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指导标准,解决这一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
蒋志培庭长指出:根据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盼望这项立法尽快出台。这不但应当更完善地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适用问题,同时还应当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远程教育尤其是中国西部特困人群的网络阅览和教育等特殊问题,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机制更加合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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