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精神
蒋志培庭长:网络立法应当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远程教育尤其中西部特困人群网络阅览等特殊版权问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博士称: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应当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远程教育尤其是我国中西部特困人群的网络阅览和教育等特殊问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最近撰文指出: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同样也应当允许权利人做出选择,一般权利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的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三是法定赔偿,在前述方法不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官根据案情确定赔偿额,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赔偿额上限可达50万元。

蒋志培庭长强调:由于我国对网络作品使用的报酬长期未制定指导标准,不但影响了网络作品版权交易的顺畅和权利人的利益,还给法官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额带来困难。我们呼吁有关主管机关和协会应当从促进文化、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高度,抓紧调研,听取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尽早制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指导标准,解决这一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

蒋志培庭长指出:根据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盼望这项立法尽快出台。这不但应当更完善地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适用问题,同时还应当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远程教育尤其是中国西部特困人群的网络阅览和教育等特殊问题,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机制更加合理、完善。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3-6 4:26:0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