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十五”期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十五”期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力度,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
“十五”期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4.5367万件,其中专利案件1.1284万件,著作权案件1.5794万件,商标案件522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1.3067万件;审结4.3422万件,其中专利案件1.069万件,著作权案件1.5193万件,商标案件474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2791万件。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自2001年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订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诉前临时措施案件300件,审结296件。
“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75件审结576件,其中受理专利行政案件341件,商标行政案件205件,版权行政案件30件。
“十五”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40件,审结2011件,判处罪犯2503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集中在商标犯罪,占84.66%;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占9.46%。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1121件,判处犯罪分子1934人;审结非法经营案件1903件,判处罪犯2648人,这两类犯罪判处的人数分别比2004年上升33.2%和26.04%,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十五”期间,我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依法对有关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办理了一大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自2004年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制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依法立案,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同时查办了一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原则,对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2001年6月、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提供了明确依据。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人民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相继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更加健全。“十五”期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多较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均建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别指定了51个、37个和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这类案件的一审法院。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精通法律、熟悉外语、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科技专长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和挑战。我国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作法。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的友好合作,先后举办了多期知识产权研讨会和培训班,取得了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