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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干戈为玉帛 合作才能双赢(3)——“御生堂”商标纠纷案评析
齐心阳

 

第三部分  化干戈为玉帛  合作才能双赢

尽管“御生堂”商标纠纷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现实中的影响却异常深远。如执行二审判决,那么被告历经三年投资上亿广告倾力打造的“御生堂”品牌,将在一夜之间轰然倒下,灰挥烟灭;原告所获得的50万赔偿,恐怕连律师费都不够支付。其二审判决,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原、被告双方关于“御生堂”商标的争端也并未就此结束。从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原告在第42301641类现已获得“御生堂”商标注册,而第一被告及法定代表人却在第33242331311类获得了“御生堂”商标注册。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对方商标的及时注册。详见下表:

“御生堂”商标注册信息检索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截止日期:2006218

 

第一被告及法定代表人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42

细菌学、生物学研究等

3

化妆品、浴液、洗衣剂等

30

冰糖燕窝、非医用营养液等

32

茶饮料(水)、果汁、啤酒等

16

海报、期刊、宣传画等

42

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学研究等

41

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

33

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黄酒、料酒等

 

 

13

烟、鞭炮等

 

 

11

消毒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等

驳回

类别

驳回事由

类别

驳回事由

5

第一被告在先申请

 

 

33

第一被告在先申请

 

 

 

异议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35

广告、广告策划、拍卖等

30

茶、茶叶代用品等

31

鲜水果、鲜食用菌等

35

广告设计、货物展出等

29

蛋、肉、果酱等

5

人用药等

10

医疗器械和仪器等

43

旅馆预定、咖啡馆等

 

 

10

假肢、假发等

 

 

8

餐具(刀、叉、匙)等

 

 

6

五金器具等

初审公告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12

汽车、自行车等

 

 

9

计算机、照相机(摄影)等

 

 

7

制茶机械、洗衣机等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权,异议裁定的时间又比较长。一般情况,商标局异议裁定需要两年多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会更长。如果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

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各自掌握的资源一方面具有互补关系,另一方面又相互牵制。第一被告将不能在保健食品上使用“御生堂”商标;而原告却不敢在药品上轻易使用“御生堂”商标。经查询,原告在第5类(药品)商品上的申请日为20021225日,晚于第一被告申请日:20020618日。也就是说,第一被告在第5类商品上享有“御生堂”商标的在先申请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如果原告在药品上恶意使用“御生堂”商标,将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之间的各种纷争,实际上是市场利益之争。如果双方一味纠缠不休,势必两败俱伤,造成“御生堂”品牌资源的巨大浪费。笔者认为,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以商标纠纷案为契机,一揽子解决纠纷,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利益的双赢。化干戈为玉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御生堂”品牌,并将“御生堂”字号发扬光大。

显然,二审判决并未达到以上目的。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机关,它的职责是要解决根本的公平、和谐问题。它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审时度势,权衡利利益,尽量化解纠纷,避免后患,运用智慧,为社会纠纷、矛盾提供最合乎理性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条文是手段,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与和谐才是目的。法院的判决,不应当是具体法律规定驱动下的产物,相反,它应当是司法机关在保障实现公平、和谐目标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的灵活、有机地运用的产物。套用一句古老的罗马法谚权: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

作者邮箱:aromaworks@vip.sina.com

 

注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商标异字第00935号“御生堂”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6-2-27 8: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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