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化干戈为玉帛 合作才能双赢
尽管“御生堂”商标纠纷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现实中的影响却异常深远。如执行二审判决,那么被告历经三年投资上亿广告倾力打造的“御生堂”品牌,将在一夜之间轰然倒下,灰挥烟灭;原告所获得的50万赔偿,恐怕连律师费都不够支付。其二审判决,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原、被告双方关于“御生堂”商标的争端也并未就此结束。从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原告在第42、30、16、41类现已获得“御生堂”商标注册,而第一被告及法定代表人却在第3、32、42、33、13、11类获得了“御生堂”商标注册。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对方商标的及时注册。详见下表:
“御生堂”商标注册信息检索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截止日期:20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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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
第一被告及法定代表人 |
已
获
注
册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42 |
细菌学、生物学研究等 |
3 |
化妆品、浴液、洗衣剂等 |
30 |
冰糖燕窝、非医用营养液等 |
32 |
茶饮料(水)、果汁、啤酒等 |
16 |
海报、期刊、宣传画等 |
42 |
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学研究等 |
41 |
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 |
33 |
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黄酒、料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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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烟、鞭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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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消毒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等 |
驳回 |
类别 |
驳回事由 |
类别 |
驳回事由 |
5 |
第一被告在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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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一被告在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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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35 |
广告、广告策划、拍卖等 |
30 |
茶、茶叶代用品等 |
31 |
鲜水果、鲜食用菌等 |
35 |
广告设计、货物展出等 |
29 |
蛋、肉、果酱等 |
5 |
人用药等 |
10 |
医疗器械和仪器等 |
43 |
旅馆预定、咖啡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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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假肢、假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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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餐具(刀、叉、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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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金器具等 |
初审公告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类别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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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汽车、自行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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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算机、照相机(摄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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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茶机械、洗衣机等 |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权,异议裁定的时间又比较长。一般情况,商标局异议裁定需要两年多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会更长。如果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
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各自掌握的资源一方面具有互补关系,另一方面又相互牵制。第一被告将不能在保健食品上使用“御生堂”商标;而原告却不敢在药品上轻易使用“御生堂”商标。经查询,原告在第5类(药品)商品上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25日,晚于第一被告申请日:2002年06月18日。也就是说,第一被告在第5类商品上享有“御生堂”商标的在先申请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如果原告在药品上恶意使用“御生堂”商标,将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之间的各种纷争,实际上是市场利益之争。如果双方一味纠缠不休,势必两败俱伤,造成“御生堂”品牌资源的巨大浪费。笔者认为,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以商标纠纷案为契机,一揽子解决纠纷,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利益的双赢。化干戈为玉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御生堂”品牌,并将“御生堂”字号发扬光大。
显然,二审判决并未达到以上目的。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机关,它的职责是要解决根本的公平、和谐问题。它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审时度势,权衡利利益,尽量化解纠纷,避免后患,运用智慧,为社会纠纷、矛盾提供最合乎理性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条文是手段,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与和谐才是目的。法院的判决,不应当是具体法律规定驱动下的产物,相反,它应当是司法机关在保障实现公平、和谐目标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的灵活、有机地运用的产物。套用一句古老的罗马法谚权: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
作者邮箱:aromaworks@vip.sina.com
注释:
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商标异字第00935号“御生堂”商标异议裁定书
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