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作品发给自己的朋友难道是传播作品行为吗?
柏林时间2006年2月11日晚,陈凯歌携《无极》抵达柏林机场。《无极》是本届柏林电影节的参展影片,于12日放映。陈凯歌在机场接受媒体采访时语出惊人,痛斥作者“无耻”。
中影和盛凯已经联合委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处理胡戈侵权一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朱晓宇律师表示,事务所接受中影和盛凯的委托,首先对“馒头血案”是否对《无极》构成侵权做了法律评估。评估结果为侵权。朱律师认为第22条不适用于胡戈:“我们认为胡戈制作这个短片并不是为了研究、学习《无极》。他说自己没有传播,但发给自己的朋友难道不是传播行为吗?” 【来源:北京晨报】
陈凯歌《无极》与胡戈“馒头血案”之争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由于本笔者的学识非常有限,笔者对此不做全面的评价。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对该事件的法律评估结论,由于上述同样的原因,笔者对此也不做全面的评价。笔者作为一个对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和实践非常感兴趣的普通公民,对“但发给自己的朋友难道不是传播行为吗?”作一简要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对于“传播”的涵义,我国相关的著作权法律规范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的对象是“公众”。当然,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对“公众”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馒头血案”的作者胡戈在某个特定时间的朋友相对于胡戈来说应该不是“公众”。
笔者认为把作品发给自己的朋友不是传播作品行为! 当然,我非常愿意就该问题向各位请教,向特别是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的朱晓宇律师请教。
胡少波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2006年02月20日(我这样做,不仅仅因为我也姓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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