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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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周玮、李菲)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增加点击率,但很多都未经授权,并且没有支付费用——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的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予以解答。
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报刊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即报刊、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同时要支付报酬。但由于司法解释对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在实际当中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并没有付出报酬。
“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还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王自强说:“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还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完)
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
2月15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了近期中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情况。
阎晓宏透露称,在立法方面,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这个条例出台,将使我们在立法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一步。在执法方面,我们在这次专项行动之后还要研究部署更长期的有效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执法工作安排。
国家版权局:网络转载作品应先授权、后传播
2月15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中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情况。
目前报刊和网站的关系,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的。
对此,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指出,关于报刊和网络使用作品的关系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不能永当"世界加工厂"
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做客中国政府网,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就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作用促进自主创新进行了中英文在线访谈,并对网民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 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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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作品被网络侵权可通过2途径解决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说,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以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是取证。取证最好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使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后,他有几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当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版权行政部门也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
版权局:网络侵权触目惊心 关闭76“三无”网站
阎晓宏介绍称,为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专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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