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戏未开锣 主创“打”起来
梁羽生作品改编的电视连续剧《七剑下天山》正在展开宣传攻势,然而该剧尚未播出,音乐作者问题却引发了合同纠纷,出品《七剑下天山》的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把自由音乐人于江盈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慈文”)、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慈文”)诉称,北京慈文为电视剧《七剑下天山》出品、制作方,东阳慈文受北京慈文委托,负责剧组管理及拍摄工作。
2005年初,北京慈文开始筹备拍摄工作。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放大空间”公司)的王勇与北京慈文讨论音乐创作事宜,并递交了策划方案。在音乐创作前期,与原告联系的主要是王勇。后期,于江盈也介入部分联络、商讨工作。后期制作完毕后,原告与王勇联系不上,即与于江盈联系。于江盈称音乐皆由其创作完成,著作权归其享有。因报审急迫,原告在未与王勇核对的情况下,与于江盈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东阳慈文委托于江盈为《七剑下天山》唯一作曲,于江盈为著作权人,并向于江盈支付创作及录制费20万元。依据合同,东阳慈文向于江盈已支付10万元。根据合同书,原告做出字幕方案,立即受到《七剑下天山》导演质疑。原告马上想方设法与王勇联络,核对情况,王勇所在“放大空间”公司随即致函原告;详细说明《七剑下天山》音乐制作及版权归属情况。原告经进一步核查,决定修改字幕,遂与“放大空间”公司签订音乐版权使用合同。同时主动找于江盈协商解除合同事宜,遭到于江盈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所签合同书、返还10万元已付费用。
于江盈答辩的同时对北京慈文、东阳慈文提出反诉。其诉称,2005年8月18日,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合同书》,约定自己为《七剑下天山》唯一作曲,创作录制片中音乐及主题歌曲。根据合同,被反诉人于2005年9月5日支付10万元,自己将音乐创作完毕后,陆续交付于被反诉人。《七剑下天山》音乐已经完成,但被反诉人尚欠剩余合同款项10万元至今未付。自己与被反诉人多次联系,希望能够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但是被反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10万元合同款。
庭审中,原告以二中院已受理电视剧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为由,希望法庭能中止审理于江盈的反诉请求,但审判长认为需要通过合并审理、了解情况后才能决定,因而其请求被驳回。
该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格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