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黄梅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调查与研究
第一部分:调研背景
一、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步伐,如何进行戏剧改革、创新,并且通过市场运作,使文艺团体自己具有一定的造血功能,已经成为文艺改革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和保障制度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智力成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通过保护最大限度地激发创作人员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使创新者能够将其创新的成果转变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加以有效的保护。因此无数的事实表明,如果我们在发展中不能够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到头来仍然会处于一种非常脆弱或者是不安全的状况中,不要说在市场上有竞争能力, 恐怕在自己家门口立足也会处于一种处处受制于人的尴尬境地。因此用各种手段增加自己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转化,将对文艺团体自己能否产生造血功能、能否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戏剧、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出现了多元化发展的情况,即从单纯的舞台演出发展到电台、电视台进行转播、制作录音录象制品及数字化制品(主要包括录音带、唱片、录象带、vcd、dvd、fd、cd等)、改编并拍摄成为电影电视作品、及将上述制品或者作品在公众场合播放或者在网上进行传播。据有关资料标明,在音乐艺术这个领域内,传播方式的发展已经在世界上形成一个规模巨大的音乐版权产业,这个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所创造的巨大利润已经使音乐包括戏剧作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所得发生了质与量的变化.这种质和量的变化就导致了一些新问题的产生。例如每一种传统的艺术方式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都有所减少,即不可能按照传统的市场份额去评价某一艺术方式的萧条与振兴;又例如对传统艺术方式包括戏剧作品而言,舞台演出已经成为其使用或者传播方式中并不占主导地位的一个方面,换言之,戏剧作品在传播过程所创造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来自舞台演出,在其他传播者(例如其他剧团、电视台、广播电台、音像出版单位、网络制作单位及其他使用者)所获得的利润中,有一部分也是属于戏剧作品所有者的。因此在对戏剧作品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场进行评价时,必须有一个清楚的、全面的认识。(安徽省出版的统计年鉴中,仍然只有演出一项,显然是不适应的)关于这个问题,尽管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在某些单位和个人思想中,仍然没有受到重视。
三、与wto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今年做了重要修订,在著作权法中,对音乐、戏剧作品的保护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与戏剧作品有关的修改有主要以下几点:⑴取消了对表演的法定许可,即除了个人使用作品、免费表演(既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又不向观众、听众收费)以外,其他对作品的表演均需经许可、并支付报酬;⑵修改了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即除了对他人已经合法录制成为录音制品的作品再次进行录音不需要许可,但要支付报酬外,利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均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制作录象制品,而二部著作权法均规定必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⑶增加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公共播放权、网络传播权及对电影电视作品的出租权。这就意味着从新的著作权法实施后,a在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公共场所播放录象制品,均必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b播放录音制品,一般可以不经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c出租电影电视作品,必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新的著作权法颁布后,世界上最大的餐饮集团百胜全球餐饮集团下属的中国肯德基、必胜客公司立即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式签定协议,为国内约340家肯德基、必胜客餐厅所播放的音乐作品支付使用费。很明显,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戏剧作品保护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
在以上背景下,我们认为,黄梅戏作为一个在中国有一定知名度的戏剧品种,应当高度认识自己的品牌价值,尽快地利用自己在黄梅戏继承及创作上的优势,保护自己的优秀作品(包括唱段、剧目及其他),并使自己迅速成长为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是黄梅戏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此,我们组织力量,对安徽省黄梅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其目的是掌握情况,找出问题,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部分、调研结果
一、安徽黄梅戏的品牌价值不容置疑,黄梅戏领头羊(龙头老大)的地位不容置疑
1、优秀演员、优秀剧目层出不穷,知名度高、获奖频频。因为是众所周知的现象,在此不一一列举;
2、著名唱段受到广泛传播、并深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在一定程度上黄梅戏成为安徽的标志之一。
我们曾委托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杭州、沈阳、蚌埠、安庆、合肥、岳西、宿洲、深圳、武汉等、重庆等14个城市的同志对歌舞厅进行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每个舞厅都会有黄梅戏唱段,至少是“树上的鸟儿成双对”,大部分还有“为救李郎离家园”。另外据网上抽样调查的结果,在各地所制作的春节联欢晚会类的节目中,上述唱段被演唱的频率高达42%;例如在对合肥工业大学近300大学生(来自全国数省)的调查中,无一例外,所有学生都会唱““树上的鸟儿成双对”。另外据各种资料表明,著名唱段在海外也是非常流行的。上述现象说明,黄梅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安徽的重要标志之一。
3、精品不断涌现,新的表现方式受到认可。
关于精品不断涌现也是众所周知的现象,在此不一一列举。另外黄梅戏不但有舞台剧,电视剧、电影,近年来还出现了音乐电视剧等新的表现方式,并且这些表现方式受到了专家和观众、听众的认可。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黄梅戏新的表现方式创作、推出和完善的过程中,传媒界(包括电台、电视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甚至有时应该是决定性的;
4、在黄梅戏领域占据领头羊(龙头老大)的地位;
⑴黄梅戏是在安徽省开始起飞的(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戏发展成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戏剧品种),这是黄梅戏界众所周知的、也是得到认可的事实;
⑵安徽省黄梅戏知名度高,观众和听众也认可这个品牌(在演出时、音像制品市场推出时);
⑶黄梅戏资源雄厚。这里的资源包括剧目资源、品牌资源和人力资源。例如有相当多的传统剧目是由安徽省黄梅戏界挖掘、整理出来的,并成功地推向市场的;例如新创作的剧目无论从质量、数量上都是其他省市望尘莫及的;例如精品、表现方式的推出速度也比较快;例如人才包括创作人才、表演人才和其他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上相对其他省市仍然有一定的优势。
在这里可以也举出一些反面的例子,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湖北省曾经提出“要将黄梅戏接回家”的口号,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品牌、市场、资源),即使在湖北黄梅戏界争议也很大。因此在近一段时间,有人就提出了另一提法,湖北应当打造自己的“汉唱黄梅戏”品牌。另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安徽省的黄梅戏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被湖北黄梅戏界所利用,包括有影响的剧目、创作者、演员等。这些现象一方面说明湖北黄梅戏正在向我们挑战,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安徽省黄梅戏在各方面的优势仍然是不容置疑的。
由上可见,黄梅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安徽省重要的标志之一,其品牌价值不容质疑;作为继承与发展上的龙头老大的地位不容质疑;领头羊的地位不容质疑。
二、安徽黄梅戏的市场价值不容质疑。
关于黄梅戏的市场状况,在本次调研中,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主管部门及剧团均比较悲观,认为黄梅戏处在一种萧条或者不景气之中,至少是处在一种需要“振兴”之中。其依据是主要是演出场次、演出收入不理想。
但是很多创作者包括专家都向我们表述另外一种观点,即黄梅戏并不处在萧条之中,其表面萧条的原因是管理、利用无序,资源、市场份额严重流失,因此关键是如何看待、开发黄梅戏市场,如何把流失的市场份额收回来。有以下几点:
1、舞台演出在基层、海外(?)仍然有广泛市场。关于这个问题许多人都举出实例,证明演出单位只要走出去,仍然是有回报的,包括省外(甚至南到深圳,北到内蒙,都可以基本满场),关键是我们的剧团是否能够适应走出去的环境和要求(本问题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
2、录音制品在海内外有广泛的市场;
关于这个问题,从一中给出的数据就可以明显看出其市场的潜力。据说在几年前就有一出版社曾经举办过某一磁带发行数万册的纪念活动。(以树上的鸟儿成双对为例,其发行量是非常可观的,当然我们的词曲作家并未从中收益多少。)
3、以舞台剧为主的录象制品、电影电视作品的复制品在基层有广泛的市场。
据调研,从销售来说,这些录象制品、电影电视作品的复制品在基层很好卖。从制作来说,全国有近50家音像制作单位出版过这种制品(包括录音制品);从以舞台剧为主的录象制品的拍摄来说,基本上没有间断过,象有些优秀剧目在一个剧团就曾拍摄过数次,甚至按照某些知情者所说,是年年都可以再版,其经济效益可想而知;从市场动态上说,甚至出现了大规模地抢拍黄梅戏经典剧目的现象,这种现象很清晰地告诉我们,黄梅戏音像制品的市场价值。当然我们的剧作家,词曲作家并未从中收益。
据调研,一般来说,黄梅戏音像制品出现的速度非常快。例如某一知名剧团的专家告诉我们,该团只要上北京演出,几天后就会在北京的市场上发现其音像制品,所以该团所有的剧目在北京市场上都会有,当然包括侵权制品和侵权制品的盗版,有些剧目甚至从来都没有转播、拍摄过。
4、其他方式的使用、传播也很广泛,按照新的著作权法,这些使用、传播行为都使黄梅戏作品的市场有一定的拓宽。
例如⑴其他表演包括其他剧团表演剧目、优秀唱段在各种情况下的演唱等;⑵改编、依植;ⅳ演出的转播;⑷音像制品在公共场合的播放;⑸电影电视作品的发行及播放;⑹上述制品或者作品的网上传播等。根据新著作权法,上述行为必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个别情况可以不经许可,但是必须支付报酬)。众所周知,新的传播方式和安徽黄梅戏龙头老大的地位,使安徽黄梅戏通过上述方式使用、传播的行为是非常普遍的,此这部分市场的潜力也是相当可观的。(我们在调查中对我们遇到的一些情况进行过估算,仅从电视台,黄梅戏界收回的市场份额)
由以上几点,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即安徽省黄梅戏市场在表面的“萧条”中存在着挑战和机遇,有相当一部分市场还处在一个需要开发的状况中,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处于流失状态(其蛋糕的一部分还在别人手中)。
三、黄梅戏界各类人员都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部分人意识强烈,管理部门有兴趣,但是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水平偏低
1、在本次调研中,几乎各类人员对知识产权问题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兴趣。尽管其出发点不同,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与黄梅戏发展有关”“在使用黄梅戏作品时有知识产权问题需要考虑”这些概念基本是建立的;
2、创作者包括剧作家、词曲作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强,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社会要高度认识黄梅戏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作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有一定深度。例如在我省约有20余位参加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作品约为50部左右;
3、管理人员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剧团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比较高。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是积极的,对我们的调研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有关人员表示,希望更多的人关注黄梅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帮助黄梅戏界希望有关单位能够对黄梅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指导;
当然上述现象与全国性的进步有关、与日益增多的音乐著作权案件有关,也与当事人的自身经验与教训有关。(近年来安徽省一著名黄梅戏演出单位曾经被诉侵权并败诉,除了经济损失惨重外,在声誉上也受到一定影响。据悉,该单位可能又一次面临这种情况,其教训是不言而愈的--需要进一步核实);
4、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低。据我们抽样调查的结果,在水平比较高的创作者中,能够达到50分的只有20%左右;基本上是在10-20分左右。例如对于职务作品(并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合同),大部分创作者认为,法律规定著作权应该归单位所有;例如对于录象制品(即可视性制品),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制作者可以不经许可,而只要支付费用即可;又例如,对于演绎作品(例如经改编形成的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几乎所有人认为自己已经拿到了稿酬,其余的事与自己无关;对于1993年即颁布的几个关于法定许可费的法规,有60%的人并不知晓;对于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有70%的人并不知晓;对集体管理机构,有一部分人甚至还没有听说过;至于著作权保护的途径,有一部分人也并不清楚。很明显,在这样一种水平状态下,其保护水平是很难保证的。其他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低,尤其是有些剧团的管理人员,其水平几乎只停留在一种感性认识上。
在这次调研中,多位创作者包括知名人士、青年创作者都向我们表述了这样一种观念:部分使用者、传播者并不是不懂知识产权法,而是装不懂,其目的就是要回避创作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护。例如多位创作者都反映了这么一些现象:对于职务作品,很多演出单位是认为著作权归单位,但是在该剧团向其他剧团提供乐谱、剧本,并收取了一定费用后,当创作者与此交涉时,有些剧团也同意给创作者发放一定的报酬;对于非职务作品,原来都是无偿使用,但是当创作者进行交涉时,剧团也开始支付一定报酬;特别是音像制作单位出版音像制品,很多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但是一般经过交涉,基本上都承认错误(没有任何单位反驳说,我没有错误的);据反映,某创作者意见非常大的一家安徽省音像出版单位近年来在某剧团拍摄舞台剧(其目的是制作录象制品)时,曾反复核实其原著、改编、词、曲等等创作者的姓名,并对此发表议论说,千万不能错!(尽管这么多年,该制作单位对其拍摄的多个剧目,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这种案例很多,举不胜举,给我们的感觉确实也是,这些人并不是不懂,而是在装不懂,目的就是要回避著作权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其侵权行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