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民审判第三庭的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占第一位,其次为著作权纠纷案件。面对与高科技有密切联系、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审判,他们贯彻肖扬院长提出的“调判结合” 指导思想,针对知产案件的特点,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从 2003年至2005年,该庭以调、撤结案的达555件,占总结案数的65%。2005年该庭审结案件的调撤率达78%,居本院各个民事审判庭调解率的首位,涉案当事人均未提出申诉,即公正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上述情况是在南京中级法院向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汇报工作时披露的。南京中级法院民三庭认为,调解率高的一个原因是该院严格适用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等措施。只要证据保全、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等工作依法做得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工作就比较好做,调、撤率就比较高。同时,他们谈到,对于申请诉前禁令等措施,法官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判断侵权的可能性来判断,诉前禁令等措施的担保,对申请人的轻率申请也起到制衡作用。权利人若想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依法提供担保,并且担保的数额应当和所采取措施的损失费相当,这就是这些措施的采取既做到积极又做到慎重。
南京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旺林说,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是市场竞争所致,对于这类案子,我们着眼促进知识财产、科技成果的流转和传播,发挥其市场效能。只要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实现了,市场份额保住了,调解工作就比较好做。法官辨法析理到位,也给当事人一种信任感,原、被告也就愿意进行调解。调解率高当然也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的素质普遍较高有关。“从法官的调解方法讲,调解应当以“促进科技的发展”为指导思想,变简单的一律“禁止使用”为依法保障权利人权益的“许可使用”方式”王茂林庭长感触甚深地介绍。确实南京中级法院创造了结案调解率高的成绩有他们的“秘笈”: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再次合作的机会和可能,才是促成调解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体法官听取了南京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和王庭长等的汇报,蒋志培庭长充分肯定了南京中院的经验。(罗霞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