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书对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走势以及日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受害情况做了总结,认为这些知识产权问题可以称为是日中之间最大的通商问题。中国日本商会ipg认为,中国政府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应当受到高度评价。然而中国的非法仿冒品,盗版等假冒问题依然很严峻。日资企业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领域依然是从食品、日用品到摩托车、汽车,从成品到各种零部件,几乎涉及所有工业产品。
ipg 是2000年5在中国日本商会内部作为一个跨行业的组织成立,对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日本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探讨。日资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中国政府进行合作是解决假冒产品问题的重要途径。各企业为使知识产权更好地扎根中国,与中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如北京的ipg与上海的ipg编写了日资企业侵权产品识别方法汇编,共有ipg的48家企业会员参与并刊载自家公司的权利;为解决专利明细书的误译问题举办日中知识产权翻译人员的培训讲座。举行海关、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主管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和意见交流会;面向注册机关的审判人员举办技术培训等。
该报告认为,2004年实施的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尽管当初希望能规定全面销毁侵权货物,然而条例却保留了可以拍卖或用于捐赠社会福利的规定。这些假货通过拍卖极有可能流向其他的制假售假行业。此外,在侵权货物的仓储费问题上规定先由权利人负担,后通过诉讼要求侵权者支付并不现实,实际情况却是不得不由权利人负担这笔费用。
报告认为中国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实施方面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专利和商标的审定、核准依然需要很长的时间,撤销非法取得的商标权需要6年以上的时间,存在“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情形。在行政机构采取的打假行动方面,目前的情况是,虽然在依据权利人的请求而采取行动方面有所改善,但几乎见不到自主打击行动。
从日资企业受到侵害的综合情况看,2004年受到侵害的权利主要集中在商标权75%(比2002年增长3.2%)、外观设计权62.5%(比2002年降低6%)、专利侵权25%(比2002年增长10.2%)方面。
1、四轮汽车领域的知识产权受害情况大体为,在外观仿冒车中,存在规避外观设计侵权的问题,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在车辆的前后部分分别仿冒不同厂商的设计等行为,在货车中,还发现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期满的设计及在中国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生产车辆,出口非洲、中南美洲的现象。
至于假冒零部件,其制造方法越来越巧妙,如不在制造工厂而是到批发店和经销店贴标,以及在不同地方分别生产配件,临销售前组装售出等。
2、在机电类有三个特点,1从完全假冒发展到仿冒设计、侵犯专利权,假冒产品的高技术化;2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法愈加巧妙;3 随着中国国内打击力度的加强,失去销路的假冒产品向全世界扩散,尤其是中东及东南亚。
在具体受害情形来看,采用的手段有,1产品及外包装等的款式设计与正品的相同,但在商标上微做变化。如仿冒东芝的东之vcd案,利用近似商标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如仿冒日本机电制造厂商品牌在日本和香港注册公司后,与中国制假厂商之间签订有关使用企业名称的许可合同,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3不贴标及订单销售方式中采取由批发商汇总零部件后进行销售的做法;4仿冒设计、冒认行为与仿冒专利,以往商标权仿冒行为居多,而近年来仿冒款式设计的问题日益严重,并且仿冒专利的行为也在增加。
3、在办公设备领域最大的受害产品是用于复印机或打印机等的墨粉、硒鼓、色带、纸介质等消耗品。大部分伪造品主要是在广东省及福建省、浙江省等沿海地区制造的,此外,有一部分替代品厂商把假硒鼓(自家公司品牌的产品)混在一起进行销售、供货。这些产品不仅在中国国内销售,还流向海外,造成世界性的问题。侵权的形式也不仅仅是完全假冒,有属于突出使用纯正品牌名称而侵犯商标权的、有属于仿冒外观设计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趋于多样化,甚至有些经销店或者服务商伪称自己是授权经销店或服务商,把伪造品或非纯正品当作厂商的纯正品来卖,有的居然还承揽打印机修理业务。
尽管各厂商都在积极地采取行政打击行动、加贴防伪标签等措施,但是假冒产品从业者的手段更高明,具体采用的手段有:1分别在不同地方制造和印刷不贴标牌的硒鼓、外包装盒、防伪标签、内包装袋、在仓库及零售店里采取“游击”战术,进行包装、贴标并出售。到制造工厂打假就变得非常困难;2零售店不设仓库,从别处的仓库调货进行销售。这样,零售店打击行动中查获的数量就有限,很难起到有效打击的作用。甚至最近有一些不法商贩,主要采取网络交易、邮购、送货上门服务等手段开展订单生意,他们往往不设店面或者只设接待窗口,手里根本不留库存,最近这种案例有增加的趋势。由于在现场很难查获证据,跟踪和打击的面也缩小很多。另外在这种交易情形下,给顾客的发货量也很少,打击行动“费力不讨好”。3仓库中的大多数都采取公寓房间等小规模形式,隐蔽性较好,打击数量不多。特别是把办公室或者仓库设在高级住宅、高级公寓里,由于这种住宅区内有保安,调查员不能轻易入内,以至于跟踪行动被迫中断;4更有部分造假者跟踪和恐吓调查员,使得调查公司的调查难以开展;5打击数量少,使得案件很难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假冒产品经营商以身试法、屡禁屡犯,即使增加查扣次数,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该报告指出,现在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由各个公司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瞄准造假窝点进行查获即可轻松获胜,造假者也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自卫和反抗。所以,今后整个行业必须团结一致对抗造假者群体,否则难以打开局面。目前正在具体研究和实施的对策有:①从2003年度开始,各打印机厂商联手合作,积极实施打击行动,目前已经初现成效。合作开展打击行动有以下几点益处。a由于是以各个公司的调查行动为根据,调查结果的可信赖性得到提高,而且比起单独行动能够共享更多的调查结果。b仅靠一家公司的力量很难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如果与其他公司携手则有可能。c可以以行业的名义要求地方政府予以协助。②对侵犯商标权的替代品厂商开展打击行动(尚在探讨)。③对于假冒的授权经销店以及假冒的修理服务店开展打击行动(尚在探讨)。④面向执法机关召开共同研讨会(真伪鉴定方法等)(尚在探讨)。
报告中介绍的典型案例有: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案,香港东芝电器案。通过本案,东芝查处了第一个在中国大陆的网上售假案。2002年4月,位于浙江省××市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在香港以“香港东芝电器”为企业名称注册了“幽灵公司”。△△有限公司以接受该公司委托的形式,将香港东芝作为商标,并以生产方的名义开始制造和销售标有香港东芝有限公司字号的家电产品。△△有限公司进而又于2002年7月注册了www.hkdongzhi.com的域名,还在上述网站销售家电产品。为阻止不正当使用域名,2003年6月,东芝以不正当获取域名为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转让www.hkdongzhi.com域名权。2003年8月,该组织作出了支持东芝请求的仲裁决定,争议期内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东芝胜诉。东芝在本次仲裁相关调查中,大致掌握了有关△△有限公司的情况。2003年7月,根据东芝的投诉,××市工商局开始调查△△有限公司。该工商局发现了被控侵权的产品,打算按照不正当竞争案件来处理,而不正当竞争案中并没有明确的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的法律规定。由于担心没收货品再次流入市场,东芝随即与浙江省工商局协商,请求协助。最终,按商标侵权案作出了处罚决定。
报告中对农药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受害情况及提出的对策有:
1)利用完全假冒标贴的违法销售(搀杂异物):住友化学株式会社案例。违法产品采用了完全假冒的住友化学农业用杀菌剂“速克灵”的产品铝袋,内容物为生石灰,不仅完全没有杀菌效果,反而会引起农作物营养障碍或遭受药物毒害。
2)擅自使用商标:日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事例。未经日产化学许可擅自将其所有的商标使用在自己公司产品上的名为generic的中国产品。日产化学通过律师事务所对该产品的制造厂商发出了商标侵权警告函。该制造厂商通过律师事务所立即回复信函,进行道歉并表示停止使用该商标。之后,再没有接到关于该制造商在自己产品上擅自使用日产化学商标的报告。
3)高明的商标侵权及获取近似商标的行为:日本曹达株式会社事例。
从1990年上半年开始,日本曹达公司在中国进行农药注册、销售的thiophanate-methyl药剂的商标名称“甲基托布津”及其标贴设计被假冒,给日本曹达造成经济损失。截至2003年,“甲基托布津”已经销售了30多年,农家亲切地称之为“甲托”(缩略语)。中国企业(m公司)2002年申请到“甲托”商标。随后,m公司向农药检定所(icama)提出了农药登记申请,申请以“甲托”作为中国生产的thiophanate-methyl药剂的商标;登记申请获得批准后,该公司开始以“甲托”为商品名销售中国产thiophanate-methyl药剂。之后,很多中国公司相继以“公司名称+甲托”作为商标进行申请。其中一家公司(w公司)在其“w公司+甲托”的商标权和农药登记都获得核准后,也在以“w公司+甲托”的商品名销售中国产thiophanate-methyl药剂。农民误把这些商品当作曹达公司产品来购买。日本曹达株式会社针对“甲托”相关商标,曹达公司正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请求撤销商标和提出异议。日本曹达对农药检定所(icama)提出两个请求,即不予许可使用误导消费者(农民)的“甲托”商标的农药登记,并撤销使用“甲托”相关商标的农药登记。对此,icama仅做出如下回复:“关于该农药登记,是在使用了商标局许可的商标名称的前提下提出的申请,可以认定在法律上没有问题”,曹达公司表示这样的处理结果实在难以信服。
报告在文化产品产业中与著作权相关内容中提到:
(1)与日本创作的游戏相关的著作权侵害问题
在中国,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买到盗版的日本产游戏软件。甚至有些地方,游戏相关商品(包括各种盗版软件在内)专卖店鳞次栉比,即使是在日本发售不到一个月的游戏软件,也能轻松买到盗版。在专用游戏机方面,就连去年在日本国内开始发售但还没有在中国正式上市的便携式游戏机,也在很多店面销售。
本来,专用游戏机一般都会为防止盗版软件运行而采取技术性的著作权保护措施,所有用个人电脑等复制而成的游戏软件dvd,在正规游戏机中是无法运行的。但是,有一种可以避开这种技术性保护措施的被称为“mod芯片”的装置在中国大量流通,该装置使盗版软件的使用成为可能,也助长了盗版软件的流通。
在日本,如果销售了使“控制使用和复制的技术”无效化的设备和程序,则该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设备厂商等文化产品供应商有权要求中止该行为并赔偿损失。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著作权侵害行为”(第47条第6项)。但是,由于没有根据该法条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例,所以在实际适用时必须与版权局提前进行协调。今后,通过上述实践活动,整顿和规范游戏市场,也将大力促进日本文化产品产业在中国的业务开展。
(2)由coda实施的cj标识商标注册申请
2002年,“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作为民间团体在日本成立,其目的在于促进著作权相关团体和文化产品企业积极应对海外盗版和开展经营活动。coda为了联合各会员企业采取战略性措施并在行使权利时能够减轻各个企业的经费负担,制作了“cj标识”(文化产品海外流通标识),从2004年开始在以中国为首的亚洲、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将cj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贴在出口海外的文化商品商再进行流通,当发现该商品的盗版时,cj标识的商标权人可以作为主体共同行使基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另外,从2005年1月开始,在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等进行了一系列构建维权基础的活动,例如:与当地执法机关一起召开会议或培训研讨会,提出查处请求、提供盗版产品的真假鉴定信息、提高cj标识的知名度等。
(3)设立文化产品传播促进中心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于2004年11月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了“文化产品流通促进中心”(文化产品传播促进中心)。虽然此前日本与中国也在进行文化产品产业方面的交流,但是对于日本企业来说,中国的文化产品市场还存在盗版威胁和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与其他产业相比尚未形成较大的交流规模,因此,文化产品传播促进中心正在通过为各个文化产品企业提供个别咨询服务等方式来提供支持并传达信息。
该报告希望通过以上的这些基础信息,有助于解决日益复杂、棘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达到相互合作、共同发展两国经济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