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系列:
德国法院判决:电话铃声提供者须付费
2006年1月18日,德国汉堡州高级法院判决,德国电话铃声供应商除向音乐制品管理协会支付费用外,还需向音乐发行商支付许可使用费。
gema是一个获得德国政府认可的、信誉度很高的音乐制品管理组织,属于盈利性团体(wirtschaftlicher verein)。它的主要业务是管理开发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其工作受到德国专利局、反垄断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
此判决之后,电话铃声供应商必须为其提供的单一铃声向gema支付净价12% 的费用,同时也须向音乐发行商支付净价18%的许可使用费。所谓单一铃声即指通过电话本身的功能便可演绎出的铃声,与“真实原音铃声”相区别。
铃声供应商们目前担心此判决的影响不久将延伸到“真实原音铃声”上。真实原音铃声都是通过直接录制音乐片段获得的。对原音铃声,演唱者、创作者及音像录制公司一般可获得30%的利润。如果再向音乐发行商支付费用,那么原音铃声供应商们的现有利润将失去近60%。bitkom(德国信息经济、电子交流与新媒体协会)的负责人对这一判决持批评态度,并表示,目前德国电话铃声供应商支付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大约比邻国的同行业公司多2到3倍。在这些邻国,只需向音乐制品管理协会缴纳费用。
该案目前已提出上诉,等待联邦法院的审理。
武卓敏 编译
2006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德国著作权与媒体权研究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