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前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不实新闻侵犯名誉权。
原告太格印象文化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7月13日及2003年3月1日与杨臣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依法生效,依据此合同原告对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拥有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
2004年太格印象文化公司因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诉至海淀法院。2004年11月16日,新浪发表新闻内容为“《老鼠爱大米》案爆内幕,王虎提供虚假证据”,文中明确表示该案件的重要证物——2002年7月的一份转让协议书是原告方的王虎伪造的。此案已于2005年11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太格印象文化公司15万元损失。而新浪网2005年12月13日却发布名为“《热血江湖》代言人香香终获老鼠爱大米版权”的新闻,称“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双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太格印象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太格印象公司承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请飞乐公司各合作单位,不要应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要求,私下进行所谓的侵权赔偿。2005海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不得作为侵权赔偿的依据,请各有关合作单位不要上当受骗!否则均与广东飞乐公司无关”。
原告认为,被告登载的新闻内容严重失实,其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害,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