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度,保障科技创新的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一是要注重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权,维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司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二是要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积极受理有关网络域名和商标权等民事权益纠纷。三是要对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音乐电视等问题尽早制定司法解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有章可循。四是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促进知识文化的传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 肖扬发表讲话(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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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inhuanet.com 2006年01月05日 10:53: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今天,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做重要讲话,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做工作报告,会议由副院长姜兴长主持。副院长沈德咏、万鄂湘、张军、黄松有、苏泽林、奚晓明、熊选国,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政治部主任李克,审判委员会委员刘家琛、王秀红出席了会议。
肖扬把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阐述为: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究和确定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以更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回顾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肖扬把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总结为五方面:
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发展。“十五”期间,全国法院共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4008.2万件,涉案标的32161.5亿元。同时,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行为更加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逐步增强,上诉维持率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日趋规范有序。
队伍建设不断进步。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人民法院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115036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6216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分别比“十五”前上升37.6%和2.5%;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涌现了以谭彦、尚秀云、蒋庆、宋鱼水、金桂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模范法官。与此同时,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进一步纯洁了法官队伍。
司法观念不断更新。突出表现在审判方式上,更加注重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正,更加注重诉讼的效率,更加注重裁判的中立,更加注重诉讼活动的民主,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同等尊重,更加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不断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案件管理制度;逐步取消案件的内部请示报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制度;将审判权交给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建立了审判的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庭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改革了以前法官自己收集证据、证据缺乏质证、证明事实不公开的审判方式,逐步建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审判方式,进一步促进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同时,各级法院还积极推进审判、政务分开和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了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分类管理,进行了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进一步促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物质装备不断改善。“十五”期间,在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70%以上的法院改建、新建了办公用房、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各地法院普遍使用电脑等现代化的设备办公,有许多法院已经实行了网上办案;全国法院新增车辆2万辆;有的法院还建立了高质量的图书馆,数字化管理的档案馆。五年期间,全国物质装备建设共投入资金近200亿元。
肖扬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事业全面向前发展,有以下五条基本的经验。这五条经验,既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在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坚持抓好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始终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为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肖扬强调指出,人民法院事要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任务,必须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妥善处理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关系:
必须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人民法院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必须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必须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继续解决好人民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难题;必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继续解决好群众关心的“司法不公”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审判之间的关系,继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平衡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司法权威和再审的关系,继续完善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必须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继续推进多渠道解决争端机制的完善;必须正确处理法院基本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继续推进人民法院的现代化、规范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的关系,继续抓好“二五改革纲要”的落实。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人民法院要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扬指出,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
根据党中央的重大部署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加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大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诚信有序的交易秩序建立;加大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村镇邻里关系的和睦;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度,保障科技创新的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案件的审判力度,推进官民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加大民商事裁判的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涉军案件的审理力度,促进军地军民团结;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促进和谐有序信访秩序的形成。
肖扬强调,各级法院还必须切实加强司法新闻宣传工作的力度。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的重要信息,尽快改变新闻宣传工作的被动局面。
曹建明在会上做题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2005年人民法院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对今年的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薛勇秀) | 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去年下半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制定、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二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科学发展观切实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明确了政法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为人民法院明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为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好2006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全国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召开此次院长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究和确定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以更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 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法院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完善、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回顾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历程,认真总结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民事审判领域,金融、证券、期货、票据、企业改制、股东权益、商标专利侵权、劳动争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经济等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新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十五”期间,全国法院共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4008.2万件,涉案标的32161.5亿元。同时,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行为更加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逐步增强,上诉维持率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日趋规范有序。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金融风险的化解,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队伍建设不断进步。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人民法院队伍也不断壮大。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115036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6216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分别比“十五”前上升37.6%和2.5%;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涌现了以谭彦、尚秀云、蒋庆、宋鱼水、金桂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模范法官。与此同时,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进一步纯洁了法官队伍。
——司法观念不断更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的进步,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观念上不断更新,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公正与效率”、“公开与透明”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形成,进一步加快了诉讼活动的民主化过程,突出表现在审判方式上,更加注重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正,更加注重诉讼的效率,更加注重裁判的中立,更加注重诉讼活动的民主,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同等尊重,更加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不断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改革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司法制度,逐步建立了一些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和管理制度。改变了原来审判庭“立审不分”、“审监不分”、“审执不分”的状况,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案件管理制度;逐步取消案件的内部请示报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制度;将审判权交给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建立了审判的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庭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改革了以前法官自己收集证据、证据缺乏质证、证明事实不公开的审判方式,逐步建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审判方式,进一步促进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同时,各级法院还积极推进审判、政务分开和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了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分类管理,进行了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进一步促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物质装备不断改善。“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五年,也是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发展最快的五年。在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70%以上的法院改建、新建了办公用房、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各地法院普遍使用电脑等现代化的设备办公,有许多法院已经实行了网上办案;全国法院新增车辆2万辆;有的法院还建立了高质量的图书馆,数字化管理的档案馆。五年期间,全国物质装备建设共投入资金近200亿元。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发展,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事业全面向前发展。从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过程看,有以下五条基本的经验。这五条经验,既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在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第一,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多年来,在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各项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大局,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法院改革发展等许多重大问题上,主动向中央和各级党委报告,取得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只有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事业才能得到顺利发展,公正裁判才能得到有力保障,人民法院的发展才能推向前进。
第二,始终坚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坚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同时,各级法院都设立了代表联络室,加强了和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同级人大的监督,使人民代表了解法院工作,不仅促进了法院的队伍建设,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而且改善了法院的执法环境,在许多事关人民法院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人大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
第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这两条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的正义,通过公平的程序,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只有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才能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按照“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司法保障和服务水平,改进审判作风,方便群众诉讼,实施司法救助,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始终坚持抓好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组成,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又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法院总人数的80%以上,受理的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0%以上。基层法院直接处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是人民法院的窗口,因此,基层法院的建设非常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高度,始终把法院的基层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法院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调整充实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力量,提高了基层法官的素质,规范了基层法官的办案行为,改善了基层法院的办案条件。
第五,始终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效率要求的提高,都对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和司法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公平与正义,依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必须对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和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经中央批准,最高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五改革纲要”和“二五改革纲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司法规律,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务。近年来,我们以权力制衡为重点,进行了立案、审判、监督、执行分立的改革;以审判组织科学化为重点,进行了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书记员制度的改革;以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落实了公开审判制度,完善了人民陪审制度,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以法官职业化为重点,进行了法院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现在,“二五改革纲要”的各项重大任务正在有序进行: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和执行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改革既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其本身也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虽然,人民法院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审判能力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有些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与审判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审判队伍整体素质与党和人民群众对公正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些不适应的问题,影响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要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任务,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导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妥善处理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人民法院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把我国建设成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完成这项伟大的事业,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法院要解决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重大问题,也必须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关系。一是各级法院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二是要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三是要主动地将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报告,取得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支持。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事业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必须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根据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产生它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并受它的监督。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监督,实际上是保障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是人民法院做好工作的坚强后盾。近年来,全国人大通过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题汇报或者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在涉及法院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事业要继续发展,还需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立法和执法检查,排除各种干扰。在处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问题上,一是要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等方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争取人大支持以排除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司法解释过程中,需要认真听取立法部门的意见,出台后要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备案,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本意。三是要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和代表之间的联系,听取人民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人民法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廉政建设,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发展,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必须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的诉求越来越多,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工人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城市发展引起的拆迁和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环境污染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加之我国的法律还不完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人员安置等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难度确实很大。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各种复杂的矛盾,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继续大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要根据本地审判任务和各项审判工作的发展,统筹考虑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法官队伍的发展问题。一是要根据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今后一个时期的编制问题,特别是要注意充实加强基层法院的办案力量。二是要采取培训等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养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三是要健全完善法官的晋升和职业保障制度,为法官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四是要注意法官队伍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既要创造有利于年轻法官成长的条件,又要充分发挥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的作用;五是要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既要注意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切实加强对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切实加强法官的廉政建设,也要注意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水平,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养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发展的根本问题。
(四)必须正确处理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继续解决好人民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难题。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也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同时必须坚决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难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上继续完善各种便民措施,“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一是要完善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各种制度,方便群众进行诉讼,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通过网上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依法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诉求。二是要继续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一律免收诉讼费,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确保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三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保护当事人辩护权、陈述权等其他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尽最大努力使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真正做到裁判公正,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四是要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在裁判宣告后要向当事人讲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五是要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既不能私下单独会见当事人,又要做到联系群众,要积极实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做到“交心交流不交易,说理说法不说情”。
(五)必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继续解决好群众关心的“司法不公”问题。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把每一案件处理的既快又好,始终是人民法院要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反映最突出的仍然是有些案件“司法不公”的问题,这也是人民法院亟需重视的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公正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一是要做到裁判中立,不偏不倚,对当事人平等对待,同等关注,确保程序的正当和公平。二是努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案件的事实是裁判的基础,虽然案件的事实有赖于当事人举证的证明,但是法官也应当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查取证,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三是慎重行使法官裁量权,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依靠法官进行裁量,但是法官的裁量权不是无限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也必须符合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四是要继续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按照诉讼法律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法官的诉讼和业外行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
(六)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审判之间的关系,继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平衡发展。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仅有刑事审判,而且还有民商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不仅有一审、二审案件,而且还有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和赔偿确认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各种审判的任务及力量配置情况,统筹考虑人民法院各种审判的平衡发展问题:一是要继续抓好刑事审判工作,继续把打击的重点放在严厉惩处那些故意杀人、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绑架杀人和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要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重点要加强那些事关国计民生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除了运用刑罚的手段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还要运用民事赔偿的方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三是要大力加强执行工作,采取可行的措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七)必须正确处理司法权威和再审的关系,继续完善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当前,“申诉难”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生效后反复再审,不仅会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有的还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不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也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权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正确处理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和依法进行再审的关系,继续推进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根据中央的要求,一是要改变目前再审案件的管辖不明的状态,明确申请再审的案件除未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逐步实现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二要把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只要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以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三是对再审的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再审裁判,要尽快制订再审程序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再审程序。四是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仍然不服,如果发现确有重大问题,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八)必须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继续推进多渠道解决争端机制的完善。诉讼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介入下,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就发生的纠纷达成协议,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平相处,这是中国司法的宝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都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调解能力,不要“一判了之”,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一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要注意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在诉讼前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在诉讼中除法官进行诉讼调解外,也可以将案件交给社区、村镇组织进行调解,完善我国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三是要拓宽调解的范围,积极推行执行中的和解,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尝试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总之,要充分发挥调解方式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促进纠纷双方和谐相处。
(九)必须正确处理法院基本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继续推进人民法院的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物质装备是人民法院办案的基础条件,是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体现,虽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确实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全国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发展还很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地区的法院物质装备还比较落后。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推进人民法院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发展。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制订人民法院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将人民法院现代化、规范化建设列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发展规划要坚持“经济实用,功能齐全,庄严大方,勤俭办事”的原则,同时也要有发展的观点,符合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实施规划一定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要形成新的工程经费拖欠。二是已经完成法院办公审判大楼建设的法院要在增加科技含量上下功夫,实现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批案,网上盖章,将法院的审判、政务、事务管理在网上运行,真正做到无纸化办公。三是要加强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不仅建筑物要有法律文化的内涵,而且还要有档案馆、图书馆等,要把法院的法律文化纳入到整体规划中。四是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既要积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也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规划的指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支持力度。
(十)必须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的关系,继续抓好“二五改革纲要”的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由于经济基础发生了变革,所以与其不适应的上层建筑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人民法院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法院的审判理念、审判职能、审判方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革。我们已经顺利完成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现在,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按照“二五改革纲要”的要求,继续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为了顺利完成“二五改革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一是对重大的体制性改革必须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并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改革就不会成功。二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发扬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又要吸收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优秀成果。在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时,必须注意这种制度存在的历史文化背景,不能不顾客观条件的盲目照抄照搬。三是要将我们的改革纳入法制的轨道。在中国进行司法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现行的经验可以借鉴,各级法院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进行探索,然后将成功的经验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四是要抓好“二五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这个纲要是报请中央批准同意的,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落实,2006年要着重抓好诉讼程序的完善,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确保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搞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执行制度改革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严格依法,从上而下,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推进。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而科学的发展又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社会的和谐和全面进步。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推进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针,继续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党中央的重大部署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一是要继续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依法从重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杀人、抢劫、爆炸、毒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二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应”的原则,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其中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也可以从轻发落,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三是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是非判不可的可以不判,非判不可的,要按照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放到社区进行矫正;四是要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思想,在审判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要依靠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要注意非法证据的排除,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加大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诚信有序的交易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平等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一是要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既要注意制止各种侵权行为,也要注意维护遵守合同方的利益,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促进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二是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私有企业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是国内公民、法人,还是国外公民、法人,都是平等的市场参与者和竞争者,只要其遵守法律、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交易,都要依法给予平等的保护。同时,要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划分等民事手段,制止各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和无过错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要注意虚假出资、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的行为。
(三)加大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村镇邻里关系的和睦。社区是社会的单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社区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一是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要制止家庭暴力、遗弃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不道德行为,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二是在处理社区、村镇邻里纠纷时,要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爱护环境,举止文明的和谐社区新风尚。三是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村镇间的邻里纠纷,可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街道、村镇、社区的组织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后,也要贯彻诉讼调解的原则,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四是可以到案发地巡回审判,以案讲法,宣传社会主义的新风尚,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社区、村镇邻里关系的稳定。
(四)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正在形成和发育的过程中,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纠纷,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违法用工,克扣工资、欠薪逃匿的劳资纠纷大幅度上升。由于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矛盾容易激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一是要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保护,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三是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慎重妥善地处理因国有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拖欠工人工资,欠交保险费等纠纷。四是经济发达,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法院要组成专门的合议庭,完善劳动争议审判机制,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五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坚持“实体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做到审理快、调解快、执行快,以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对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要依法准予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五)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从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判和指导。一是要加强对土地承包、农副产品购销等各种涉农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理因农业现代化而发生的纠纷时,既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农民的长远利益,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三是在审理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中发生的纠纷时,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也要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认真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六)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度,保障科技创新的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一是要注重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权,维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司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二是要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积极受理有关网络域名和商标权等民事权益纠纷。三是要对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音乐电视等问题尽早制定司法解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有章可循。四是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促进知识文化的传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七)加大行政案件的审判力度,推进官民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推进官民和谐的社会关系建立。一是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予以撤销,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我国官民和谐的社会关系建立。二是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支持,以加强行政机关对社会管理的职能,促进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总之,既要坚持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又要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营造良好的干群关系与官民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八)加大民商事裁判的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中共中央专门下发了文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执行工作,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复杂原因,“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最近,中央政法委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再次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力争执行难的问题能够有根本的好转。一是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使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能够得以实现。二是要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三是要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素质,切实做到依法执行。四是要积极推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不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五是要加强对执行风险的告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益并不是都能得到实现,对客观上执行不能的,要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九)加大涉军案件的审理力度,促进军地军民团结。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虽然和平与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但是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倾向有新的发展,传统的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军事因素对国际格局和国家安全的影响上升。军队是我们国家的武装力量,在继续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人民军队的稳定,促进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各级法院要加大涉军案件的审理力度。一是要加强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等危害国防利益罪和非法窃取军事机密、故意泄露军事机密等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的审判,以确保我国军队的安全、国家信息的安全和国防设施的安全。二是在审理婚姻家庭、农村承包等其他民事纠纷时,要注意维护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对军地互涉案件的协调,特别是对管辖分工不明确的,军事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要按照有利于案件审判,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原则,相互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
(十)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促进和谐有序信访秩序的形成。当前,当事人越级上访、多头上访、缠访闹访的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各级人民法院也都面临很大的压力,要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以扭转涉诉信访无序的混乱局面。一是要明确界定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以解决目前申请再审和信访不分的局面。凡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使人民群众“告状有门,冤情能申”,同时对不符合受理申请再审条件的,如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起申诉的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再审裁判的等等,可以按照信访处理。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告知当事人反映问题的渠道,不属于本院受理的,要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对不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确实有重大冤情的要进行认真审查。三是要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捷处理机制,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时,积极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妥善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我还要强调指出,各级法院还必须切实加强司法新闻宣传工作的力度。司法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的重要信息,尽快改变新闻宣传工作的被动局面。一是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向社会发布消息,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完善新闻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新闻源归一的制度,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必须由统一的部门负责,统一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请求,统一组织对外宣传,统一对新闻宣传的管理;三是要注意研究新闻宣传动态,加强舆情跟踪,接受媒体监督,改进法院工作,并主动运用新闻宣传阵地,搞好司法新闻宣传工作,防止个别媒体炒作一些司法个案,始终引导新闻媒体宣传法院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主旋律。四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的质量和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的能力。
同志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人民法院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各项职能作用,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和全面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