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来,最高法院民三庭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全面完成2005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新的成绩,为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主要的工作情况
(一)公正审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大量宏观性强的业务函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005年,我庭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0件(含人大代表建议案件4件)。其中,二审案件8、提审案件2件、申请复议案件1件、申请再审案件61件,请示案件18件。2004年旧存案件19件。共计收案109件,比去年增长25%。至2005年12月15日,全庭共审结各类案件81件,结案率近80%,全年无超审限案件。虽然案件总量不是很多,但多为专业技术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案件,且大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社会公众人物,比较容易引起多方面的关注,形成社会热点。多年来,我庭一直将办案放在工作的中心位置。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庭同志努力克服审判人员少、人均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扎实工作,迎难而上,经常加班加点,牢固树立办“精品案”、办“铁案”的审判理念,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对某商标转让请示案的及时妥善处理,避免了当事人“十一”期间到京集体上访;依法公正审结了大连新益公司诉大连仁达厂专利侵权纠纷提审案等案情复杂、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明确了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多的“等同侵权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疑难问题,填补了司法原则的空白,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也为有关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正确指引,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相关行业的欢迎和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好评。
此外,还办结了“审判管理流程系统”不作统计的院内外各种业务函件100余件,包括:对有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新进展》白皮书草案的回复、有关知识产权案件报导口径的回复、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原则对案的回函、关于一些国家trips审议问题单的回复、有关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复函、有关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宣传提纲的修改意见、有关物权法、反垄断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等重大条约、法律的征求意见的回复等等,内容涉及对外关系和有关整体发展趋向的全局性的问题,且多为特急件、急件。对这些函件高质量的按时回复,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审判监督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涉诉信访,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
2005年,我庭共处理当事人信访200余件,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300余人次,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了“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例如,蒋志培庭长在国外出访时收到某申诉人的紧急电子邮件,遂指示庭里有关人员做好工作。依法妥善处理了此事,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认真履行最高法院民三庭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审监和协调职责,严格依法审查社会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再审。庭领导担任多个案件的审判长,开示范庭。例如,在办理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诉案中,依法组成由两名庭领导参加的五人合议庭,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巡回听证,加强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最终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使一桩打了十年的官司获得圆满解决,切实贯彻了“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
针对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增多的情况,我们加强了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今年9月,我庭承办的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涉及对专利复审中“听证原则”的理解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适用问题。法庭经审理认定行政程序违反听证原则,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对提高有关专利授权工作水平提出建议。这是自专利法实施以来近20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提审改判的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去年底今年初,由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分别审结的某注册商标侵权系列案,相关法院统一作出认定,保证了对处理相同问题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另外,今年下半年,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法院受理了涉及某卡通作品的系列案件,案情基本相同,有的法院已拟作裁判,有的还在审理中。为避免因个案信息不对称给公正审理可能带来的影响。我们及时召开案件通报会,通报有关案件情况,给予适当指导,确保知识产权裁判的权威性,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三)完善业务指导方式,提高审判的整体水平。
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两期共约有250名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班,一些同志还应邀为地方法院的培训班授课,使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得到了一次轮训。编辑出版业务指导丛书,汇编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接待下级法院研究汇报案件30余件次。澄清一些法律适用上的模糊认识,明确了司法原则,解决法律适用难题,有力地指导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
(四)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认真组织攻坚,提出科学性的对策建议,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
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局和司法工作全局的重大课题。2005年,由国务院吴仪副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启动,最高法院是责任单位之一,承担三个专题的研究工作,民三庭是该三个专题的具体承办单位。这些专题涉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层次问题,关系到激励自主创新的战略性问题,尤其是我院承担的“改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专题,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问题,涉及现行执法机构的并转、权限的存废、人员的重组等敏感性问题,研究难度十分艰巨。我们迎难而上,认真制定研究计划,在保证案件审理等日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攻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为研究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我庭还承担了最高法院2005年十大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努力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机制中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目前,该课题已经如期进入中期汇总阶段。
我庭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构的代表,参加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商务部、外交部等单位组织的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知识产权个案协调会、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工作组会议、敏感案件宣传口径协调会等重大会议和外事活动40余人次;为中美、中欧领导人会晤和互访准备知识产权方面的材料6余万字;对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向我国提出的立法审议和过渡性审议问题单以及美国、日本、瑞士在wto/trips理事会上提出的执法透明度问题单,精心准备预案和工作意见,切实履行职能,维护国家利益。
(五)及时起草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有效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我们及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函、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努力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提高司法解释起草的质量。
1、起草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当原则,加之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这些年来,人民法院虽然通过案件审理,已经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经验和原则,但是由于这些经验和原则缺乏总结和升华,还处于个案和言传口教中,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各有关法院一直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指导性文件,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早在1996年,最高法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对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过调研和草拟工作,但由于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呼声很高,并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因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一度停止,试图等待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成后再作解释。但是,该法的修订工作进展得较为缓慢。为了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案件的司法尺度,我们决定先起草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遇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以供审判实践的急需。起草过程中,六易其稿,最终形成42个条文、7000多字的送审稿。
2、起草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稿
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数量上升快,且趋势比较明显。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涉及很强的专业性问题,且审判经验相当有限,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尚欠成熟,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审判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稳定,案件审理带来的社会影响很大。为及时、正确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启动起草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与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并赴山东、甘肃开展实地调研,并征求广泛方面的意见。四易其稿,于2005年11月形成送审稿。
3. 起草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稿
2003年以来,国际唱片业协会向全国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擅自使用环球、华纳等国内外近50家大型唱片公司的mtv中文版曲目的侵权行为,并将一批卡拉ok经营者诉至法院。鉴于此类案件涉及著作权人、唱片业、娱乐业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影响面较大,为了澄清认识,保证执法的统一,我们开始启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通过召开4次座谈会,听取mtv制作者、卡拉ok行业及词曲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发改委、中央电视台、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五易其稿,形成送审稿。为保证解释稿的质量,我们又将该送审稿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征求意见。
4. 起草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解释稿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大批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涉及如何解决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相互关系,责任承担问题等焦点问题。下级法院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也不近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为此,我们经过广泛调查研究,针对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且比较成熟的问题,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地方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多次召开法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和论证。根据研讨论证意见,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了多次修改。修改后,为慎重起见,又向全国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标局、和部分专家征求了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送审稿。
上述四个司法解释稿,根据院领导指示,已于11月18日正式上网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另外,对于专利侵权判定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稿,继续积极组织调研和收集意见。
(六)应对新形势,召开会议,办理批复,研究整体布局。
1、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紧迫任务,研究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 11月中旬,我庭在厦门组织召开了各高院分管院长、民三庭庭长及部分中院民三庭庭长百余人参加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曹建明副院长到会做了重要讲话,会议重点研讨了反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审判中的司法政策问题,对四个讨论稿进行了认真的分组讨论,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修改意见。有关法院的代表还做了大会经验交流发言。蒋志培庭长作了大会总结,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要求。会议达到了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的目的。
2、通过调研、会议研讨等方式摸清工作现状和社会需求,研究司法实践问题,统一对法律适用难题的认识,也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年初,最高法院民三庭、行政庭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研讨会”,在许多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的棘手问题上形成了基本共识。年末,为配合我国明年加入互联网公约,有效应对由此对审判工作可能带来的挑战,及时组织有关法院在上海召开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分析形势,开展前瞻性研究。
3、针对东部地区一些城市经济发展比较快、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增大的新情况,为加强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据有关高级法院的报请,我庭今年依法指定了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等3个中级法院受理专利案件和甘肃酒泉、武威、张掖等3个中级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使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了51个、37个和43个,布局基本合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同时,为了缓解部分中级法院的案件压力,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还批准了广东和上海一些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进一步优化了地方案件审判力量的配置,使审判格局更趋合理化,积极稳妥地推动了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
(七)加强宣传和对外交流,及时跟踪域外研究动向,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根据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们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明确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对外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进一步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有力地配合了对外工作的需要。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外部环境。配合国家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承担了国务院新闻办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新进展》白皮书民事部分的撰写、全国整规办组织的“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参展大纲”的修改制定等工作。配合商标品牌战略的组织实施,经严格筛选,统一发布了10个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利用外事接待和出访的工作机会,全面客观的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巨大成就,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国内外影响。一些同志参与了商务部组织的赴美宣讲团等活动,还应邀给越南法官讲授知识产权的课程。参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宣讲团、中日知识产权高层论坛、香港知识产权考察团等外事活动10余人次,针对国外人士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审判工作的一些错误认识,及时予以澄清,维护了我国法院良好的国际形象。另外,借助蒋志培庭长的个人网站,及时披露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信息,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使之成为上通下达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八)高度重视,搞好先进性教育和专项整改各个阶段活动,取得实效。
略。
2.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各个阶段的活动。以审判工作为基础,以工作作风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把手,认真查改,狠抓落实,组织人员参加机关的脱产培训,并取得优秀成绩;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大纲”,提出审判人员“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涵盖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基本内容,成为地方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的蓝本。
二、主要的工作体会
(一)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坚持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优化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需求更加强烈、国家发展战略更加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应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殊保障和服务大局的功能。
可以说,与传统民商事审判的明显区别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日益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主要焦点之一,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关系问题,也逐渐演变为外交问题、政治问题。在今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欧知识产权对话等重大外交活动中,知识产权执法问题是主要的谈判议题。在中美、中欧领导人近期的会晤和互访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一个焦点话题。许多涉外案件,国内外影响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成为中外经贸关系和对外交往中的热点问题。一些国家提出的过渡性审议问题单中,多项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因此,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评价不应简单着眼于案件数量的多少、标的额的大小,而应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优化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作用,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审判本身的特点和上述认识,我们坚持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既办好每一起案件,又不简单就案办案,立足审判,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增强政治敏感性,依法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涉及的工作部门有几十个之多。对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协调性、衔接性要求很高,工作量也很大。即使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内部,目前也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方面的工作,如何科学整合审判资源,是需要积极研究的课题。我们积极响应形势要求,承担了“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院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分析问题,努力找准症结所在,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出发,提出一些长远性、可行性、体制性的对策建议。此外,参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会议以及参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知识产权部分的讨论修订等都是积极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有力体现。
(二)完善调研机制,科学研判新形势,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调查研究是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决策的必要手段,是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司法能力、加强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我们进一步找准调研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工作着力点,努力实现调研工作与业务指导、司法解释指导和人才发掘的有机结合。
由于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发展的联系密切,本身具有更新快、活跃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有许多需要调查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审判工作中注意增强调研意识,积极营造重调研的工作氛围,深入到知识产权审判的第一线,直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紧迫、疑难问题,为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制定、审判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同时,把调研过程变成人才发掘和培养的过程。通过组织审判人员参与调研工作,凝聚、调动、发掘、激活调研人力资源,能够有效地发现和培养人才;发现和培养更多的调研人才也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审判工作。
(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政治和业务“两不误、两促进”。
针对民三庭目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在政治学习的安排上统筹兼顾,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标准和要求,妥善处理工学矛盾,确保每个阶段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都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在全国掀起的学习宋鱼水同志的热潮中,我庭还及时结合宋鱼水同志作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涌现的先进代表这一情况,特地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走访模范法官宋鱼水,并与海淀法院的同行们就“如何做知识产权好法官”进行主题研讨,交流办案体会和经验。在办理连樟文申诉案时,有关法官认真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强化调解的司法理念,追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办案效果,经过耐心工作,促成一桩打了十年官司的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为认真落实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切实有效地解决有关信访、申请再审的具体问题,真正关心群众疾苦,我们专门组织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规范信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工作的办法》。该办法结合有关的工作经验和民三庭的实际,针对以前信访、申请再审案件办理中的薄弱环节,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办法规定“所有信访均应登记,来电、走访应制作工作记录。必要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的处理结果。”,确保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规定“申请再审案件承办人确定后,内勤应立即完成网上分案。案件审结时,承办人应立即完成网上结案。”,有利于严格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统计的准确性。该办法还明确规定结案方式不包括存档备查这种不利于保障申诉权的做法,规范了审查工作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该办法的制定,是我庭建立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章立制工作的一个重点步骤,有效提高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信访、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实际行动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真正做到了政治学习和审判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许多新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需要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缓解审判力量紧张以及“审”、“书”比例严重失衡给各项工作造成的困难,积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整合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资源,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效能。同时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形势的严峻挑战,民三庭整体和个体审判力量还很不适应,从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当加强。这个方面的调研和力量配置工作已经在进行(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