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21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1996年1月,负责审理全省专利(2004年后不包括苏州和南通)、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本辖区的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十年来,我们坚持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之路,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按照高标准建庭,争创全国一流的工作目标,强队伍,精审判,抓调研,与时俱进,团结奋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持良性循环,不断实现了新的跨越。
一、十年知识产权审判的情况与特点
截至今年12月,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477件,其中专利纠纷1532件,著作权纠纷510件,商标纠纷88件,技术合同纠纷136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27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3件,其他31件。收案数从1996年的85件上升到今年的460件,年平均增长44%;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225件,其中专利纠纷 1358件,著作权纠纷463件,商标权纠纷82件,技术合同纠纷124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21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49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28件。结案数从1996年的100件上升到今年的420件,年平均增长32%。
在受理的案件中,专利纠纷占62%,著作权纠纷占20%,商标纠纷占3.5%,其他占14%;在审结的案件中,专利纠纷占61%,著作权纠纷占21%,商标纠纷占3.7%,其他占14%。较之1996年专利纠纷案件占收、结案的65.6%和64%,虽然近年来比例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不断增加,始终是我们审判工作的重点和亮点。著作权案件迅速增长,对盗版书籍和音像制品、图片等提出的诉讼越来越多地呈现打规模、集团化的趋势。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案件稳步增长,域名纠纷、网络侵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植物新品种权等新类型案件相继出现并不断增多。案件的标的额不断上升,大标的案件不断出现。涉外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广泛,案件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个人和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涉及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十年来,我院还审理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们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知识产权的侵权和违约者,维护和规范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十年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做法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确保审判的正确方向。 十年来,我们用创新的眼光、先进的司法理念审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深刻领会保护知识产权人私权的同时要兼顾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一立法主旨,牢固树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牢固树立尊重科学的观念,通过建立和完善技术鉴定制度、特邀陪审员制度、专家证人和专家咨询等方式,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和公正。牢固树立维护公平竞争的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牢固树立权利平衡与利益兼顾的观念,在审判中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既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又使权利客体综合效益最大化,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牢固树立开放和借鉴的观念,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敏锐追踪最新的国际司法动向,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司法经验的不足。
(二)加强审判管理,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使得各合议庭各有专长,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聘请具有理工科背景的高级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专利案件的证据保全、勘验、开庭、合议等工作,较好地弥补了审判人员技术知识不足的缺陷。加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了审判长负责、审限控制、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和庭长督办、裁判文书庭长核稿等制度,依法控制和及时恢复中止案件。坚持公开审判制度,积极适用民事证据规则,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申请调查等方面的诉讼权利。依法适用有关司法鉴定、专家证人等规定,灵活处理各种新情况,确保程序公正。积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加强庭长审核把关,在繁简结合、加强论证说理和增加程序透明度等环节狠下功夫,狠抓精品案件,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双赢”效果。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及调解撤诉结案均在60%以上,既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促进了知识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了经济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统一思想认识,把诉讼调解作为与裁判同等重要的审判活动,从司法效益最大化、司法资源合理利用、利益平衡和当事人程序自治等方面教育全庭法官树立现代司法调解观念,并通过各种方法努力提高全体法官自觉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针对不同情况,力求分析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抓住矛盾的焦点,寻找调解的突破口,调解方法灵活多样,调解适用的阶段上不拘形式。在教育侵权人应尊重他人智力劳动,依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的同时,设法为双方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协调双方达成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既使权利人通过经济补偿和使用费得到合理的利益,又使知识产品通过协议的方式得到更广泛的推广,达到“双赢”效果,较好地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力求司法效益最大化。
(四)积极采取司法措施,保证公正审判。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力度,弥补专利权人取证能力的不足,从而也为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创造了条件。在所有进行证据保全的案件中,证据保全的结果往往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及侵权比对有重要的影响,是确认是否侵权及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有的甚至是唯一依据。对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调解、撤诉比例达75.86%,保全力度越大,调解、撤诉比例越高,为法院调解案件创造了条件,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依法采取制裁措施,打击侵权人。在许赞有诉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案中,鉴于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故我院依法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0日,对被告单位罚款2万元。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被告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还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故在对被告判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资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情况下并对其进行了民事制裁,罚款15万元。
(五)开展司法调研,建设一流队伍。坚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放在法院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为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配备精干的审判队伍,目前在编17人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3人,法律硕士(包括在读)6人,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强化争先创优意识,将知识产权审判纳入全院争创全国副省级城市一流法院的重要目标之一,坚持将调研工作作为考核审判人员业绩的硬指标,调研成果丰硕,一直在全院名列前茅,仅近两年来就发表了调研论文89篇,调研文章被各级刊物(会议)采用或交流,其中《人民司法》等国家级刊物 42 篇,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还加强诉讼实务的调查研究,先后撰写了关于专利审判、证据保全、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调解、涉外案件、民营企业等法律调查和分析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了《专利判解研究》一书,一些重要的调研成果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在工作标准上高要求,在评先奖励上倾斜优待,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充分调动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为本,凝心聚力。近十年来,知识产权庭始终保持着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廉政投诉、来信来访等方面所查问题“零”的记录。
(六)积极开展司法宣传,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在认真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知识产权庭坚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向外延伸,公开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审判信息,仅近两年以来,我们就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发表宣传稿件138篇,有力地扩大了司法的社会效果。我们还选派优秀法官到企业、学校开设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机会开展宣传活动。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醒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组织审判人员深入开发区、科技型企业参观调研,为进一步贴近和服务企业,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对法律的需求,进一步明确办案的指导思想,为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咨询服务。
十年来,我们大胆实践,敢为人先,南京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尤其是专利审判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而且为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了有益的素材。如2003年我院的专利审判经验在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苏州龙宝公司与苏州朗力福公司一案经最高法院批复,创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新类型案件;“百家湖”商标侵权纠纷案经最高法院批复,确立了对于地名商标保护的一般原则;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对常州华生公司诉前临时措施案经最高法院指定管辖,明确了诉前禁令适用的条件;中国药科大学与江苏福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裁发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范例。近十年来,南京中院有4个知识产权案例被最高法院公报采用,有1个案例被最高法院作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大案向社会公布,还受理了全国第一起专利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和许诺销售案件,首次对一起拒不执行专利临时措施裁定的行为按妨害民事诉讼给予了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
十年来,知识产权庭先后多次被评为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和“双争”活动、调研工作先进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2次,被评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先进集体,多位法官受到省市法院的立功嘉奖,其中二等功3人次,三等功2人次,两名法官当选全省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先进个人。
当然,在充分肯定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精品意识还不够强,部分法官满足于简单地处理案件,对以案件为基础努力发掘存在重大法律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精品意识不够,优秀案件的数量与所处理的案件总量不平衡。二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大,有待进一步形成整体、有效的宣传制度,使知识产权审判对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足够的影响,充分树立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领先形象。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采取对策,努力加以改进。
三、努力开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同时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凸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11月,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这对于我们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更加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发展需求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强烈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适应这种形势和满足这种要求,充分发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在我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十周年之际,如何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承前启后,积极回应时代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为国家和省市的重大战略决策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务,是全院知识产权法官所共同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应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当前,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国家发展需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正。
面对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自觉地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中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创新利益,找准服务创新型社会的立足点和结合点,为实现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速科技进步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和使用者;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又是知识产权司法救助和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足点应当放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快速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上,既保障充分自由竞争,又确保依法有序竞争,而不是降低保护标准姑息迁就仿冒行为。
在明确执法导向的基础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积极采取五项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一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度”,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适用诉前临时禁令、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三是积极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加大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工作力度,依法改善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难的状况。四是加大判赔力度,积极适用推定规则和法定赔偿制度,切实保护权利人,不让侵权仿冒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五是发挥民事制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特殊作用,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使侵权者和其他人认识到侵权违法永远得不偿失。
(三)强化审判管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审判法律原则性强、新问题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我们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确保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形成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制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范,厘清岗位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案件审理、调解、合议、结案等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进一步创新调解方法,发挥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的调解作用;继续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效方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规范专业技术问题的鉴定工作;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妥当处理各种程序问题;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加强分析和判理论证,多出精品案件和优秀文书。
(四)加强横向联系,全方位多角度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方位的,不仅有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还包括了各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在现阶段,仅凭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能达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还必须依靠各行政主管机关的努力。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应当在党委和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主管机关的统筹、协调下,继续并且不断加强与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海关以及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做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协调发展, 在对涉嫌侵权行为的定性、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和民事制裁的确定、行政强制措施与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做到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积极邀请各行政主管机关参与诉讼案件的调解和执行,使得对知识产权形成一个立体的、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网,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全面的打击和制裁,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协调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促进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五)强化司法服务,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
要进一步强化审判服务功能,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制,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维护我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具体抓好以下环节:公布排期开庭的案件,通过互联网逐步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落实“透明度”要求和审判公开原则;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宣传社会关注案件和优秀知识产权法官,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展和新举措,增加公众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多方面了解;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法制宣传日组织和参与系列宣传活动,发布典型案例,不定期编辑出版知识产权诉讼案例汇编,制定和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加强释明、指导和解释工作,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组织审判人员定期深入科技型企业,了解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和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帮助有关单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堵塞漏洞。
(六)强化职业化建设,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
当前我们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位资源的观念”,“注重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人才”的要求,重视并强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加快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步伐,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选拔优秀法官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形成梯队,鼓励年轻法官脱颖而出,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改革培训方式,强化专业培训,采用各种形式不断提高队伍的法学理论水平、审判业务技能和司法职业道德修养,培养在全国有影响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深入开展向宋鱼水法官学习活动,争先创优,强化案件质量意识、效率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自觉做到公正司法、精心审判、刻苦钻研、一心为民;四是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养成,保持知识产权法官博学勤奋、公正清廉、创新进取的良好形象。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相信,在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知识产权法官的积极努力,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定会为我市知识经济的发展,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展现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