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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战略
刘尚华

 

 

六、专利战略的战略模式及战术库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专利战略的战略模式进行归纳。例如为应对竞争而采取的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外围专利战略、引进专利战略、文献公开专利战略等;为适应市场变化需要而采用的专利收买战略、交叉许可战略、专利与商标相结合的战略、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战略、专利权投资与产品输出战略;为谋求企业自身发展而采取的专利协作战略、共同开发战略、专利回输战略、基本专利终了战略和国外专利战略等。详细介绍如下:

(一)专利基本战略

实施专利战略的起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认识:第一,没有发明创造就没有专利,专利战略也就无从谈起;第二,不是任何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后就能身价百倍而独占市场,关键在企业是否准确地选定了开发目标;第三,只有依据本国、本企业的实力和基础,选择适当的技术开发战略,才能加速通过技术将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光有专利而不加以创造性地运用,是不能取得经济效益的。

在专利战略的起始阶段包括激励发明转略、开发目标选定转略、技术开发战略:

1.激励发明战略及战术:激励发明创造,需要国家级战略和企业级战略的配合。国家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以日本最为典型和成功。企业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1)建立合理的奖励制度;(2)增加研发投入;(3)在企业建立鼓励合理化建议制度;(4)建立专利战略时代的研发工作规章和规程;(5)加强国内外技术引进工作,尤其是加强从国内高校和研究所的技术引进工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开发的专利管理工作。日本三菱公司的对员工发明的终生多次奖励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在申请专利后到获准之前,只要是好的发明,不论获准与否,三菱公司给予“优秀发明表彰”,颁发奖金和奖状。如果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并在公司内部实施,三菱公司会给予发明人“实绩补偿”。每年最少3万日元,实施至何时即给到何时。如果这项发明被许可给其他公司实施,三菱公司也会依所获得的权利拨出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的“实绩补偿”。如果一项发明同时在公司内外实施,则发明人的“实绩补偿”一年最高可以拿到日币100万元。 发明人离职后仍能领取“实绩补偿”。甚至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可以续领,直到公司不再使用或不再许可他人使用这项专利为止。此外,三菱公司还设有累计专利件数的“登记表彰”,员工所获的国内专利件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即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各厂、事业本部和三菱公司的社长也设有“工场和表彰”、“本部长表彰”和“社长表彰”,奖励方式由厂长、本部长和社长自行决定。2.目标选定战略:企业在目标选定战略阶段的专利战略主要表现在利用专利文献的情报价值上。通过专利分析,可以准确了解到:(1 现有技术所处成长阶段;(2)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和可能的应用领域;(3 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4 竞争最热的技术领域;(5 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6 新产品的可能寿命、潜在市场和经济价值。在选择技术开发目标时,对于一些开创性的专利技术,其市场预测有独特的规律。对那些前所未有的技术和产品,消费者对它一无所知,不能对其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因此,对于专利技术的开发目标来说,有些主要依赖于技术预测;有些只能在产品做出来以后,通过向潜在的买主宣传其真正的价值,开辟新的市场;并且因为预测工作本身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可能带来风险,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成败,因此,发明、设想或者建议可能从基层提出,也可能要经过有各个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议讨论后提出,但最后决策的仍是企业的最高领导人。

3.技术开发战略:技术开发战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拓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基本专利;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追随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改进专利、应用专利等外围专利。后者具有起点高、成本低、风险小等优点。我国企业目前的技术水平,在多数领域还是落后的,因此,应采用追随性战略,紧紧跟着国外同行的研发工作,及时了解国外同类企业的研发动态和最新成果,适时引进新技术、并尽快加以消化吸收,然后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自主创新,研发出更好的技术或者产品,并适时申请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

(二)专利申请战略与战术

     对于企业开发出的技术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或其他方式取决于企业专利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需要。通常企业应建立一种制度,由企业的管理、技术、法律、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机构来评价企业作出的发明创造,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一旦决定申请,应对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进行分析。一般采用“市场导向”申请战略,即优先选择市场最大或人口最多的国家申请专利。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属于高技术范畴,如微电子、遗传工程等,只有极少数企业能够生产这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导向”申请战略也许并不是最好的。此时则应考虑“生产导向”申请战略,即在竞争对手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申请专利,一旦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在原产地扣押侵权产品而不论其将要行销的国家。对于有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有广阔市场的国家,可以同时应用这两种战略。总之,企业应当考虑在有潜在市场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国家申请专利,以保护自己在这些国家的市场利益和竞争优势。

专利申请战略,主要要回答三个问题:(1)是否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要申请专利?(2)何时申请专利?(3)申请什么样的专利?

1  权利选择,有的技术成果不必申请专利、以技术秘密(know-how)来保护更为有利,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至今已经有100多年;有的发明可以一部分技术申请专利、另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密;或者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掩盖一部分技术诀窍。

2  申请时机的抉择:(1)对于基本发明,一般要等其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大体成熟后,再提出专利申请。防止其他企业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继续改进性研究,或抢先申请应用发明专利,而造成对自己基本发明的封锁保护;(2)竞争对手很多,或者市场需求量大,或者是容易被模仿的技术,应尽快申请专利;(3)对本企业领先的不易被模仿的技术,可以在竞争对手快要追上的时候再申请专利,一方面延长了保护期,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技术过早地公开而给对手可乘之机。

申请类型的选择:(1)申请基本专利(基本专利战略),基本专利是独创性非常高的发明,它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和获取重大经济效益的前景。基本专利有以下特征:a.竞争对手无法绕过基本专利而模仿;b.在实用化时,它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问题,从而可衍生出大量的相关专利;c.开发周期长,费用大,需要社会技术力量的支持;d.发展前景大,有的基本发明对产业活动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甚至引发新的工业革命。申请基本发明专利,需在申请前、后高度重视外围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对产生基本专利的技术要进一步贮存技术,取得改进专利,以便在基本专利到期后,仍能够起到保护作用。(2)申请外围专利(外围专利战略),外围专利又称改进专利。外围专利战略是日本企业最擅长的战略。所谓外围专利战略,指在只依靠基本型专利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时候,采用具有相同原理并围绕基本专利的许多不同专利来加强自己,与基本专利权人进行对抗的战略。在核心专利周围布署改进专利、下游专利可以帮助本企业获得核心专利权人的交互授权。例如,台湾富士康、台湾鸿海、韩国三星跟踪国外企业的核心技术,大量布署外围专利,也创造了可靠的杀手锏。a.在先申请制国家或条件下,当已经知道对手也在研发同一技术项目,且已经接近成功时,则先以基本专利广泛地控制核心技术,然后在其周围不断地、逐步地申请应用、改进专利,最后构成以基本专利为中心的专利网;b.尽可能将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同时申请,以避免先公开基本专利后引起其他企业申请外围专利的竞争;c.当本企业的产品无法绕过他人的基本专利时,可对基本专利作改进产生应用发明,申请外围专利,在基本专利的周围形成一道墙(专利保护网),使基本专利权人在此领域丧失活动余地,使其动辄侵权,迫使基本专利权人放弃竞争,或者向本企业提出专利许可谈判。(3)申请防卫专利,有的发明虽然是本企业暂时不实施的,但作为一种技术储备或将来实施更新发明的基础,应当申请防卫专利,以免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而形成对自己的限制。(4)申请迷惑专利,在同行之间竞争异常激烈时,为了不让对手清楚地掌握本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故意将一些并非本企业所需的技术申请专利,让对手无法跟踪自己的发展。还可以在专利“授权人(assignee)”一栏隐匿真实身份。这是国外公司惯用的竞争策略。很多西方大企业往往用100多个名称充当本企业拥有的专利的授权人,有些公司甚至用300多个名称给自己的技术申报专利。例如,aventis拥有2.9万多项专利,其中仅仅约1%的专利在授权人中包含aventis这个词。这些用其他名字秘密部署的专利,使竞争对手无法了解自身真正的实力,相当于埋藏了一些专利地雷。

(三)专利利用战略,包括对本企业申请获权专利的利用和对其他企业专利的利用及其他企业利用本企业专利三个方面。具体战略的选择、运用、组合应科学分析本企业与竞争对手或者合作方的企业规模、企业类型、企业业绩、企业信誉、企业技术实力、企业品牌实力、企业信息能力、企业发展策略等多方面因素,在实践中灵活地选择和实施。1.专利独占战略,对任何国家的企业都不授予许可实施权,只追求专利权企业独家利益。但该企业要能承担开拓市场的风险和具有投资的条件。2.许可实施战略,许可其他企业实施本企业专利,收取一定的费用,该战略在本企业无条件实施的情况下采用。3.许可使用战略,自身生产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可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专利,收取一定使用费用的战略。4.专利与产品相结合的战略,持有基本专利的企业,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但作为交换的条件,把本企业的产品强加给对方以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5.专利与商标相结合的战略,商品投放市场后,为了更大利益,可以将专利权和相关商标权捆绑在一起出让或者许可。商标的作用很大,可为了商标在市场上站住脚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资。为了减少商标的广告投资,可以采用强制使用商标作为使用专利权交换条件的战略。6.专利投资战略,以专利技术入股,与当地资本联合逐步在各国设立合资公司或合营公司,在该公司利用本企业的专利技术,从而掌握其支配权。美国的杜邦公司擅长采用此战略。7.交叉许可战略,随着技术的复杂化、复合化发展趋势的加强,即使是大企业,也不可能独占技术,于是出现将各自拥有的技术互相靠拢,签订以相互的专利权交叉实施许可合同的战略,从而形成联合技术优势。另外,在与同行也的其他企业的技术十分接近、甚至权力归属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混乱,也可采用交叉许可战略。可以是同类技术交换,也可以是不同的技术相互交换来弥补自身的薄弱环节。8.专利协作战略,各企业将相互拥有的专利权拿出来合作,是一种协同合作的战略。多以生产合作的形式出现,以防止出现专利纠纷。9.引进专利战略,本企业自身不搞技术开发,专门引进其他企业优秀专利技术的战略。10.专利收买战略,将竞争对手的专利全部买下,从而达到独占市场的战略,与引进专利战略不同,收买专利的目的不限于引进技术,最终是为了独占市场,专利收买战略要适可而止,否则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11.专利出售战略,当本企业专利闲置,成为虚价值或者低价值资产存量时,可将专利权当作普通商品出售,达到盘活企业资本的目的。12.专利回输战略,国家和企业均可采取专利回输战略。13.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战略。美国每年花费7亿多美元用于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大都捆绑了大量的美国专利。相反,中国每年仅仅用8000多万人民币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由于我国每年要签发约4000个技术标准,因此每个标准能够获得的研究和制定费用仅约2万元。目前,许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和产业联盟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提升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 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游戏规则。标准的实质和特征就是技术体系中对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和排他性,一旦这种标准得到普及,会形成一定形式的垄断,尤其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只将符合自己标准的产品奉为嫡传,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这就是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关系的关键所在。我们要与现在国际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的游戏规则相接轨,并制定出自己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相结合的最佳方案。近年来,我国也已经开始在一些重大领域投巨资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例如:我国实施了三大领域(数字电视、evd、等离子显示屏)的标准战略,清华大学、上海交大获得了国家3亿多元的拨款用于研究和制定数字电视的技术标准;在激光视盘机领域,我国信息产业部对北京阜国公司evd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供了大力支持;在等离子显示屏领域,我国东南大学获得了较大的支持。我国近年来还公布了无线通讯方面的加密技术标准。在制定上述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均要捆绑我国企业的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在标准中推行专利战略的措施有:力争将自有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参与标准的制定;适度使用专利标准等技术壁垒。phillips公司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系统标准特许部” ,负责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和专利许可工作,形成了具有自己企业特色的“专利许可的特色套餐”。

(四)专利防御战略,在其他企业进行专利改进,或者其他企业的专利妨碍了本企业,为保护本企业,使本企业不受损失或使本企业所受损失减少到最低,需要采用专利防御战略,上一节简单介绍了几种防御战略,详细叙述如下:1.专利地图战略,在选定专利技术开发目标阶段,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成专利地图等工具,分析、了解其他企业的专利情况,将产品开发引导到不侵犯他人专利的方向上,然后,还要密切注意其他企业专利的动向和最近进展,将此工作作为日常工作;2.文献公开战略,当没有必要取得独占权但若被其他企业抢占在先申请专利又不妥当时,可抢先将技术内容在杂志上公开,虽然自己未能取得专利,但也达到了防止其他企业取得专利的目的;3.异议干扰战略,对其他企业申请专利权可以采取经常性的妨碍活动,提异议,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在中外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受理的337个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都会反诉对方专利无效。这些案件中,相当多的专利会被无效掉。例如,我国台湾的一个制伞专利文献构成在先技术,而且被我国大陆专利审查员漏检了。针对后来的侵权诉讼,反诉相关专利无效的策略获得了成功。在中国大陆,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每年受理的约4000件专利无效案中,大约2000多件会被宣告无效。也就是说,中国专利局签发的数百万件专利中,可能有一半会被漏检的外国专利、各国期刊论文,以及其他事实和规则予以推翻。通过商业检索、分析提高自有专利的质量,或者了解他人专利的杀伤力,这对于各类企业都非常必要。其实根据创造性要求、实用性要求、书面描述要求、可实施性要求、实施例要求等“专利性要件”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也有很大的胜算。英美一些专利分析公司往往对专利文献,甚至非专利文献进行深加工,以帮助企业更顺利地打赢无效案件。例如,美国wisdomain公司按照自己独自发明的“平行检索”策略加工原始专利文献,以帮助企业发现类似技术。很多发明、产品往往是产业成熟后才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名称。在此之前,其名称极富多样性。有些核心电子配件发明在专利文献中竟有上百个不同的名称。仅仅用上述统一名称实施“主题词检索”,人们根本无法在统一技术主题上检索到全部,甚至会漏掉主要的在先技术(包含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中)。当针对的是外国人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时,应尽量使专利局拖延批准专利。日本文献报道说,日本对美国在日本的专利申请的批准,拖延10年到14年是不足为奇的。最典型的是日本对美国德州仪器公司的半导体专利申请推迟了30年才批准。4.异议获取技术信息战略,以异议获取更多的技术信息,对他人申请获权的基本发明进一步研究,作出更具先进性的改进发明,或对基本发明作表面上的改动,申请大量外围专利,迫使对方交叉许可,或者形成对抗的局面。5.外围专利战略,在竞争对手已经获得授权的基本专利的基础上开发质量更好的改进专利,或者申请大量的外围专利。6.绕开权项战略,绕过对方专利权项,开发不相抵触的技术。7.权项落空战略,当无法绕过对方专利权项时,应认真研究对方的权利要求书,看本企业的产品是否在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如若不在,提出证明。8.先使用权战略,若本企业的产品在对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时,可提出自己的先使用权。9.引进、收买、取得实施许可专利战略,引进、收买对方的专利,或取得对方的专利实施许可。10.期满使用战略,有些基本专利无法突破,该基本专利若很快到期,可等到期满后再使用。

如果本企业的专利技术被竞争对手侵权,应采取下述措施:向侵权人发出警告;要求对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转让合同;通过新闻媒体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同样也可以有自己的专利权。以前我国很多企业引进国外的生产线,经过努力在控制方面、在提高效率方面都有很大提高,但很多中国企业都不知道将这些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去申请专利,不能变为自我的知识产权,无法进行交叉许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技术几近空白,现在众多的日本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所向披靡,其重要原因就是其企业大量购买国外专利技术,并消化吸收、自主创新,再就自己的新技术在国内外申请专利,一改被制约者为制约者。开始时因为日本企业的高技术,多数引自美国,美国公司尤其注意日本企业的动向,一旦发现侵权,立即提出起诉。美国公司在电子、电器技术方面已先后把雅马哈等20多家企业送上了法庭,迫使东芝、日立等公司与其实施许可合同,弄得日本企业胆战心惊。面对美国公司企业发起的一次又一次的专利诉讼战,日本企业不得不“俯首称臣”,“割地赔款”。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霍尼威尔公司诉日本美能达公司侵犯其照相机“自动聚焦”专利。起初,美国人没有告美能达,等到美能达赚了大钱时,霍尼威尔在1986 年把美能达推上了被告席。那场官司持续了6年,最终以美能达败诉、赔偿霍尼威尔6000多万美元而告终。而美能达为能够继续使用该专利,还支付了3000多万美元的许可费。这些日本企业并没有倒下,在付出高昂的学费后,逐渐地成熟起来,也开始充分利用专利武器。目前,日本富士通有一支400人之多的专利人员队伍。自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31日生效以来,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不断向前推进。20036月,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为部长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公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案。该计划案着重提高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工作效率,并从法律、制度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着手筹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计划,主要内容有:为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而加快对专利审查的立法,并创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解决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效率;还准备专门设立可阻止国内专利被国外仿冒之产品进口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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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05-12-22 2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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