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受理了歌曲《浏阳河》的词作者徐叔华诉香港金马音乐国际有限公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国际公司、中新音像出版社等九个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徐叔华诉称,《浏阳河》是原告1950年9月在长沙市郊区参加“土改”后创作的小型歌舞剧《双送粮》中的一段男女对唱,曲调为唐璧光创作完成。自1950年创作完成以来,《浏阳河》一直传唱不衰,深受音乐界人士和广大民众喜爱。1951年5月22日,该剧由文化部选送进京,在中南海怀仁堂为毛主席等中央首长演出,受到热烈欢迎;后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录音向全国广播,并由上海唱片厂制作成唱片在全国发行。 自1957年始,因徐叔华被错划为“中右”派,《浏阳河》改署为湖南民歌。七十年代末,虽然徐叔华“右派”问题得以纠正,但由于当时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很不完善,《浏阳河》署名并未恢复。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知识产权,1992年11月8日,湖南省文化厅函请文化部为《浏阳河》作者予以正名,并予以公布。1994年元旦,新华社曾就《浏阳河》署名权问题发过简讯,为词曲作者正名。1994年5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专题文艺晚会,曾邀请徐叔华参加并接受了采访,《浏阳河》词曲作者署名权得以公开恢复。1997年11月7日,徐叔华在湖南省版权局就《浏阳河》进行了文字作品登记。徐叔华对《浏阳河》词享有著作权。但是香港金马音乐国际有限公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国际公司、中新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多家单位在未经徐叔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目的使用《浏阳河》,未署词作者姓名且未支付报酬。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在此系列纠纷中,还涉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等多被告人,徐叔华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作者:蒋秀凤 姚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