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培庭长在最近深圳举行的中国商标节上说:人民法院要对驰名商标加强司法保护。他强调,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又作了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救济措施。
我国与大多是国家一样都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要享有商标专用权都要进行注册。因此,驰名商标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层次的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蒋志培庭长披露,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他说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要防止不当认定而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度和权威。
蒋志培庭长说,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调整域名使用者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审判涉及域名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已成为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新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做出了解释。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做出了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的公布,标志着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我国已经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调整机制,这必将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中,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网络环境下已经涉及违反商标法的其他侵权行为,与“实在社会”一般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区别不大,人民法院都依照商标法相应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蒋志培庭长在强调了商标品牌对经贸发展的重要作用,他说,商标的特点是它的显著性,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不致混淆。因此就有注册商标的统一和权威性的问题。蒋志培庭长介绍,为了维护注册商标权授权统一性和权威,最高法院依法明确批复: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凡是法律规定商标授权争议由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决定,而后如果当事人不服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行政复审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都不作为民事侵权纠纷受理。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院主管原则和商标法制确定的授权制度决定的。
因此在有关司法解释稿重申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商标授权争议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避免造成注册商标权制度的混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蒋志培庭长说,一段时间以来,利用企业名称、字号等旁名牌的现象突出。为了加强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打击旁名牌的不法行为,最高法院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在民事责任形式承担上,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对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判决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停止、变更企业字号,从根源上制止傍名牌的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