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以解决中国-东盟博览会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为目的,论述了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探讨了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法律保护的手段,对开展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中国-东盟博览会 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经济合作组织,而中国-东盟博览会则是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一度的中国-东盟博览会都要在广西南宁召开,中国-东盟博览会由于政府支持的独特国际背景,作为规格高、人数多、贸易广、影响大的会议,在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商贸谈判中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与会议相关的经济和服务也必将成熟和发展,如何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维护会议组织者的政府形象和经济利益,为中国-东盟博览会市场化运作提供不间断经济的支持,有重要经济意义。
一、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承办国需要增加许多公用设施、场所,要举办各种会议,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中央、地方政府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作出了很多贡献,有一句口号叫“倾尽广西的财力,办好东盟博览会”,可见花钱之多。那么多的有形资产的投入,转化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这里不言自明。如何利用好这些无形资产,使这些无形资产转变为源源不断的经济财富,保障投资安全,是承办国不得不关心的问题。如何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笔者认为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是立国之本”,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组织者、主办者、承办者是一个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对一个国家、对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的评估,过去可能要看有多少资本、多少厂房、多少机器、多少劳动力,现在的评估方法则发生很大的改变,除了以上的生产要素外,还要看有多少知识产权。这种转变并非仅仅是理念不同,而是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重要改变。要保护好会展的知识产权不被白白浪费,必须对会展知识产权资源进行管理、开发、整合、利用,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
中国-东盟博览会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当务之急是加快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尽快走上法制轨道。承办方政府首先要重视会展的知识知识产权的保护,2008年北京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保护奥林匹克的标志,发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这是地方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立法层次属于地方性法规。2010年上海举办世界博览会,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立法层次提高到国家法规。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近日很难再有第二次在中国举行的机会,国家和地方仍不忘立一个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而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都在中国召开,更应完善立法。至于立法时间表可以分二步走,第一步先由广西进行立法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第二步条件成熟由国务院立法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
第二,要按照有关法律,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虽然目前还没有一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不妨碍运用现有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如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有二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行政保护,第二个途径是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两种不同方式和效果的保护。行政保护有二个重要特点,一是主动性,行政机关一旦发现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行为,可以主动进行查处,因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承办者,自治区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行政执法力量,对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制裁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比较有效率。行政程序比较司法程序简单,在决定处罚时是首长负责制,因此执法措施比较及时。但行政保护也存在其不足,否则,司法程序就没有意义了。行政程序只能处罚,不能解决当事人的民事赔偿,当事人要获得民事赔偿的必须要向法院起诉。行政程序不够稳定,不是最终的程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是私权,司法复审最终是原则。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有的知识产权争执,行政程序很难处理,如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第二章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特殊的服务标识,认定作品的独创性等。
第三,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加强会展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关注、跟踪、研究知识产权问题。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8个部、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内设10个处,但没有一个处承担知识产权事务,更没有专职的机构,可见组织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何等薄弱,与国外政府、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距太大。国外的大公司如松下、sony、三星不仅有规模较大的专职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而且,这些法律机构的地位在各个职能部门之上,各个职能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不能越过法律机构直接向董事会作报告。像中国-东盟博览会这样大型的市场方式运作的组织,这样一个运作巨额资金的机构,居然没有专门法律部门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中国-东盟博览会要尽快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部署,而不是采取就事论事方式处理知识产权事宜。为了提高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国外会展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不断推进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二、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
会议名称: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是2003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七次中国与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建议,从2004年起每年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作为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项实际行动,这一建议得到了东盟十国领导人的普遍欢迎,并写入了会后发表的主席声明。因此,中国-东盟博览会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举办的一项长期性活动专有的名称,包含了各国政府对这一项活动的经济投入,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个专有名词只能为会议组织者享有知识产权,任何不得未经许可进行商业使用。有些人认为这是一个通用名称是不对的。但是中国-东盟博览会在经过组织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各种场合使用。在为了说明某个问题,也可能存在着合理使用的情况。合理使用可以成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组织机构名称: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秘书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博览局。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由中国商务部、东盟共同主办方部长以及东盟秘书长组成,第一、二届组委会名誉主任为国务院吴仪,主任为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副主任为东盟共同主办方部长以及东盟秘书长,广西区政府、国务院、商务部分别派出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因此,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决策机构,是最高权力机关,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属于专用名称,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常设机构,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负责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日常事务。因此,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也是专用名称,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览局是广西区政府为了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而成立的事业单位,代表广西政府行使举办会展相关的权力,在组委会的授权下开展相关的工作。因此,属于与中国-东盟博览会相关的组织机构,其名称权也受法律的保护。
标志: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为了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方便,加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宣传效果和影响力,中国-东盟博览会将会产生一系列的会展标志。会徽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独特的标志,由十一叶五色朱槿花组成,每一叶代表一个国家,中间有英文caexpo,下面有中文黑体字中国-东盟博览会。会徽可以在各种产品、服务上使用,会徽作为美术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和申请注册商标。中国-东盟博览会吉祥物是和和,隐含和平之意,创作原型是白头叶猴,是一种广西独有的世界珍稀动物。吉祥物保护有二个方面,其一,动物的艺术造型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二,吉祥物的名称和和也要保护,如何保护值得研究。本人认为,和和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的标题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吉祥物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涉及白头叶猴本身。中国-东盟博览会还没有会旗,但会旗无疑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会旗。会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用著作权法保护,也可以受行政管理法的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会歌是经过歌曲征集活动征集作品,歌名是《相聚到永远》,在民歌节上曾为孙楠演唱。会歌可以根据著作权法保护。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可以根据作者的授权由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机构行使。
相关活动的标识: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会议都有一个主题概括会议的中心,主题词是会议组织者精心策划的结果。主题活动的标题是博览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题,如第一届博览会就有“中国-东盟工程承包市场研讨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马来西亚贸易、投资与旅游研讨会”等。广告语、口号是博览会经常使用的宣传方式,主题词、主题活动的标题、广告语、口号应当受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电话号码本身不属于知识产权,但电话号码一旦被中国-东盟博览会显著地、经常地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具有区别性,代表了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某个组织机构,也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一个地址,经过在互联网服务商注册而取得。法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中文或英文的名称,包括缩写(caexpo)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中国-东盟博览会在会展展位的装饰设计、背景的装饰设计可能会形成独特风格的装饰设计,只有具有独创性,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务特色也可能会形成独有的风格,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东北人”通过自己创造性设计,将东北的民间风俗和地方文化溶入自己的经营中,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市场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东北风味饺子馆在装修、装饰、广告语、服务员服装等采取了近似的风格进行经营,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侵权。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网站受到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法等法律的保护,各种宣传资料、简报、会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发的各种数据库包括贸易信息数据库和投资项目数据库将受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有关法律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成员国和秘书处。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办国是中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虽然,这些国家不是以最高行政机关名义对外,而是以最高主管部门名义出现,它们的行为仍然是政府行为,可以代表本国政府。十一个国家以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目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只不过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项行动,所以,十一国并不当然直接享有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知识产权,而是通过多边协议享有知识产权。在协商基础上知识产权可以授权十一国关于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常务执行机构行使。如果十一国可以直接享有知识产权很可能经常发生知识产权的冲突,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关系的建立。东盟秘书处是由东盟各国政府派出官员组成的协调东盟各国政治、经济事务的国际组织,是中国-东盟博览会主办成员之一,可以协调东盟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但不直接享有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
高官会。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是十一国就研究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事宜而举行的会议,目前已召开二届,由十一国和东盟秘书处派出相关负责人主持并参加会议,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形成了会议纪要,是中国-东盟博览会行动的准则和开展各项活动的依据。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授权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联络官可以与东盟各国沟通联络,但未见有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意见。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虽然不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体,但其讨论的决议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方便,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可以授权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由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统一行使。
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组织者,由中国、东盟十国主办方部长、东盟秘书长担任主任、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广西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商务部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中宣部、外交部、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海关、质检总局、旅游局、食药品局、新闻办、贸促会任委员。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由于委员会较多中国政府官员,在决策机制上存在不协调、不平衡之处,导致决策层次比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要低,主要职能是具体执行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的决定,但由于也有东盟十国主办方部长、东盟秘书长参加,在各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可以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主体。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代表机关,在中国、东盟十国、东盟秘书处、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的授权下执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可以在取得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的授权,行使知识产权。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授权。发生侵权行为,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维护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虽然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组织者之一,并且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承办者,但并不能代表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并不是广西区政府的博览会,而是十一国的博览会,因此,未经过授权,广西区政府并不能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知识产权进行支配,广西区政府并不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将广西区政府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主体是不符合法律的。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相当于正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商务厅代管。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从职能来说,是一个执行广西区政府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具体事务的机关,其权力范围受到广西区政府权力范围的限制,自然不能代表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不能享有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知识产权。但在取得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官会的授权的情况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在授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
四、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者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者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滥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机构名称行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秘书处、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的违法使用。在商业活动中,这些组织机构名称最容易被人冒用,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2)制造、销售、进口、出口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行为。会展标志包括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等,会徽是视觉平面标志,吉祥物是视觉立体标志,会旗是举行会议的行为标志,会歌是声音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出口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的商品。(3)广告宣传中虚假行为。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中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在涉及到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产品宣传的时候,不得冒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名义,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称之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指定产品,不得在广告宣传中暗示产品或者企业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某种特殊的联系,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各种标志,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与中国-东盟博览会相近似的标志。(4)违反诚实信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商标法和企业登记的法律规定,不得将中国-东盟博览会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否则,将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和在先权利。不得将中国-东盟博览会作为域名注册,否则,侵犯了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的名称权。不得将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否则,则构成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5)不正当的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其他标识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将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标志、组织机构名称等用于各种商业性展览会、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开发纪念邮品,包括普通邮票、个性化邮票、专用邮资封、纪念邮票、首日封、名信片,纪念币、纪念章、t恤衫和其他纪念服装、棒球帽、吉祥物玩具、广告伞以及其他礼品。
(二)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止包括三种:通过行政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和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资料,对涉嫌侵权的场所实施检查。行政执法措施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版权、工商、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查处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销毁、没收侵权工具。对制造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模具予以销毁或没收。(3)罚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在还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也可以参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4)查封、扣押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侵权物品。
对侵犯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制止侵权,并获得经济赔偿。民事诉讼的法律措施包括:(1)诉前禁令,也称临时性禁令。主要是指为了制止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损害的发生、扩大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在判决前采取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司法救济措施。(2)证据保全。可能发生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形,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预先进行调查证据而确保证据安全的程序。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诉讼中证据保全。(3)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判决将来能够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告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的强制管制的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承担以下民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这种民事责任内在要求是对侵权行为的制止。(2)赔偿人格利益的损害,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弥补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的,按照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义或者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标志进行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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