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出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明确和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原则和政策,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是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把握,应该立足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就司法而言,忠实地执行法律,就是准确地把握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度”。从国内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整体现状看,主要问题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太高了,而是科技创新还不够,执法保护力度还不够。因此,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定位仍然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这一定位出发,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一些当前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发挥的问题:
第一,努力明确和统一有关案件审判中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最高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四个司法解释稿,内容涉及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征求意见完成后,要认真整理,吸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尽快发布实施。这几个司法解释稿作为会议文件也已经发给大家,请大家抓住以下这些重点问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涉及音乐电视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音乐电视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要不要区别具体情况,根据其独创性来具体确定。二是,对于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音乐电视,对于他人营利性放映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由谁来主张权利,主要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能否直接向放映者主张权利。解决这一问题,既要考虑保证各方面利益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和纠纷的有序解决,也要有利于音像市场的繁荣和娱乐业的发展。三是,在按照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时,要不要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收费标准,怎样确定才能更符合我国文化市场和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保证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相互配合和衔接,即,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对涉及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被控侵权行为作出处理。二是,在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中,对构成侵权的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法院可否直接判令侵权人变更或停止使用该字号。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有不少难题。一是,如何科学准确地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仍有较大争议。二是,能否直接通过全部性状特征对比的方法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而认定侵权。三是,植物新品种鉴定机构、鉴定人,特别是鉴定方法等如何确定。实践中基本上均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鉴定方法。四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被控侵权产品一般是种子、种苗等,不同于普通产品,如何处理侵权产品,才能够做到既避免资源浪费、有利于农村稳定,又可以防止侵权物的再扩散。五是,对于农民受托繁殖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要不要考虑其主观过错。
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比较丰富,有许多成熟的作法需要明确固定下来。当前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审理难度最大的仍然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举证责任、信息对比、不正当手段的推定、客户名单的保护、竞业禁止、赔偿额的确定等一些具体问题。
第二,充分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独特作用。
2000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律重大修改之一,就是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建立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中仍然是特有的规定,是法律特别赋予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总体看,我国法院对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执行状况是好的。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统一和平衡,有的法院态度不积极,对这一制度学习、研究、运用不够充分,当事人和社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有关法院要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对采取有关措施特别是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尚不够细化和明确,需要尽快总结和升华,增强可操作性。
对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不仅是处理复议申请的审查判断因素,也应当是裁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侵权可能性是首要的考虑因素,而且应当作为采取临时措施的一项必要条件。只有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时,才能考虑下达禁令。一般来说,在商标和著作权案件中,侵权可能性的判断相对比较容易,更应当注意积极采取禁令措施。
对损害的不可弥补性的判断要注意,财产损失固然可能构成严重损害,商誉和人身权利损害以及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更可能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注意考虑诉讼时效状况,看申请人是否怠于主张权利。要考虑不采取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严重于采取禁令可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损害。对于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展会展览和广告行为等,要注意及时采取临时措施。
在禁令申请案件中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不仅应当考虑下达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如果不下达禁令,在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同时,是否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也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同时,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被申请人掌握有涉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证据而申请人自己难以依法获得,而且有关证据一旦被销毁或者隐匿将导致对申请人非常不利的后果。鉴于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难的状况,各地法院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金额要求,一般应以被保全的实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
要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对于商标和著作权案件,要确保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至少也应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在申请审查期间和裁定作出以后,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都可以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第三,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工作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相差较大,最直接的原因是有些权利人请求的赔偿额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也有具体计算标准不够明确的原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当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仍然是要加大判赔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从经济上打击和制裁侵权人。
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无法查明,也没有许可费可以参照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依据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但仍应当就有关事实因素进行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同一案件中,权利人不同的作品、商标、专利等被侵权的,适用法定赔偿办法时应当按照每一侵权行为分别酌定赔偿额,但应注意最终确定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侵权人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要特别注意参考类似案例,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额,避免类似案件判赔结果相差悬殊。
对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要考虑其必要性,同时综合考虑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合理计算。计入赔偿范围的律师费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并且有正规票据的、适当的费用。
第四,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如侵权隐蔽性强、证据不易收集,在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证据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性,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域外形成的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经过质证,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处理好开庭质证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在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可以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商业秘密,或者要求当事人具结保密承诺书等。
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有关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些专业人员可以被称为专家证人,但他们又与事实证人不同,其出庭作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二审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之间以及与对方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询问。
第五,严格掌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就总体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所谓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但一般可掌握在不少于三个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由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为期半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目前已进入检查验收阶段。但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专项整改的主要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规范化建设。为此,最高法院确定要以专项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要高度重视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原则性强、司法实践中新问题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更需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方式。要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为重点,健全和完善诉讼制度措施,确保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形成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
第一,要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trips协定的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问题,已经成为近期国外对我施压和关注的一个重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要由高级法院统一负责,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级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送最高法院民三庭上网公开。对于案外人请求获得裁判文书的,应当予以提供或者告知其获得途径。北京市高级法院近年来狠抓了这项工作,不但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还生动地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受到国内外的普遍称赞。
第二,要大力宣传典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工作成就,扩大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宣传,一方面有利于在国内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和知识产权执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同时以英文对外宣传。在每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高级法院都应尽可能统一发布一批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者系列报道。要努力使典型案例的编辑出版系列化、常规化。要通过宣传,真实、全面地反映工作原貌。
第三,要加强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制定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免费向当事人提供,着重就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要求等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在诉讼过程中,要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保障其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四,要建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审判动态。对国内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在受理、开庭和宣判后,均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了解情况。对认定驰名商标和采取诉前禁令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也要及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掌握情况。
第五,注意法院间的执法措施和裁判结果的协调。近期社会上对不同法院之间就同一类型案件执法标准掌握不一的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依法裁判并注意研究同类案件的其他案例。尤其是对相同当事人针对类似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有基本一致的判决,避免出现明显的差距。
(三)深入开展调研,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审判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诉讼类型、两级法院;行政执法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次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不少专家和一些实际工作部门认为,这种体制可能会导致行政和司法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出现判决相冲突,并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在行政和司法的各种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梯次审查审判过程中长期审而不决。
就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而言,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涉及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商标评审、异议和撤销案件的诉讼定性、程序设置和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问题。二是,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程序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诉讼形式、审判组织等程序的转换和衔接问题。三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是管辖和证据制度、知识产权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诉前临时措施和赔偿计算等知识产权特有诉讼制度问题。四是,如何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全面提高与司法保护效能的整体发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题开展重点调研。特别是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努力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机制中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
应当讲,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局和司法工作全局的重大课题,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全国法院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调查和研究,反映呼声,建言献策。当务之急,是要重点开展和完成好以下两项主要调研任务:
第一,积极配合开展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专题的调研。最高法院作为责任单位,参加了中央领导同志主持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四个专题的研究。尤其是其中由中国社科院牵头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专题,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问题,需要我们格外予以关注和重视,积极参加,认真负责。要充分深入研究问题,找准症结所在,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升司法保护地位和水平出发,提出一些根本性、体制性、长远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
第二,按期完成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的课题调研。这一课题是最高法院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的十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最高法院民三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承担,全国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协助调研,北京、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地高级法院及所属一些中级法院分别承担了六个子课题的调研,按计划整个课题应当在明年3月份最终完成。目前课题调研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本次座谈会结束后,将随即召开课题中期进展情况汇报会,重点就子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各课题任务承担单位要积极工作,共同努力,全面、客观地反映司法实践问题,厘清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并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也希望全国法院继续关注和支持该课题,随时反映情况,收集数据,提供意见。
(四)抓住发展机遇,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加强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肖扬院长十分关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近期连续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为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全国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对外宣传报道时,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在法院内部仍按现有业务庭序列进行管理。最高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具体举措。各级法院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和人才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审判技术性、专业性强和国际影响大、社会关注多的特点,把全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专家人才多的队伍,使知识产权法官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秉持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司法能力、代表司法水平的精英。
要继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充实专业审判人才。各级法院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在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工作中,注意稳定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骨干,避免工作的大起大落。中级和基层法院要注意从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人才,缩短人才培养周期,节约人才培养资源。
要努力实现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法院,要及早培养和储备人才,可以选派一些年轻、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知识产权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岗位交流,交流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助。这样既可以锻炼人才,也可以缓解一些法院的案件压力。要注意加强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沟通,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调研,了解和掌握当地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和法律需求,找准知识产权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契合点,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当然,更要注意把现有案件办成精品案,以案件审判促发展,努力扩大影响。
要认真学习宋鱼水、蒋庆、金桂兰等先进典型,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高潮。通过学习典型,不断激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使全体知识产权法官树立强烈的司法为民意识,坚持公正司法、精心审判、刻苦钻研、倾心为民,认真辩法析理,追求“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促进审判工作,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大力提高司法水平,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形象。
要强化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最高法院不久前公布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培训大纲》,其中的“综合类”是全体法官都要学习掌握的内容;“知识产权审判法律规范”部分则是专门针对全国知识产权法官提出的应知应会的最起码的要求,涵盖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基本内容。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要在明年第一季度专门安排时间,对照《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一位知识产权法官都能够完整学习一遍,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
回首过去,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斐然;面对现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催人奋进;展望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重道远,前景广阔。希望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加倍努力搞好案件审判,加倍努力钻研工作业务,共同携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激励创新的保护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