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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优化创新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1)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优化创新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5年11月21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开幕了。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回顾和总结近一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具体举措,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五”计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是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五中全会精神,对于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应当讲,经过20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正在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创新空前加快,国家间和企业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可以这样讲,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全社会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有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非常紧迫的形势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可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自主创新要求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同时将知识产权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五中全会《建议》无论是在谈“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还是在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等问题时,都把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放到了突出位置。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建议》最鲜明的特点。《建议》强调,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和跨越,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

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为此,《建议》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温家宝总理在对《建议》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外来压力的原因,但最基本的原因还是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中全会同时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就是要以人为本,保护人的创新利益。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优化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需求更加强烈、国家发展战略更加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适应形势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特殊保障和服务大局的功能,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需要共同面对和牢牢把握的重大发展课题。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注程度明显上升。

入世以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际环境更加复杂。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已经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如果说我国在入世前贸易争端主要涉及的是贸易平衡、人权等问题;那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今天则已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主要焦点之一。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关系,而且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关系问题,正在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逐渐演变为外交问题、政治问题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其他国家强化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以知识产权优势强化其竞争优势。近期我国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谈判和磋商日趋频繁。如,美国除了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以外,在今年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还把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为主要的谈判议题。在中欧知识产权对话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同样是一个重要方面。在中美、中欧领导人近期的会晤和互访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一个重要话题。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向我国提出的立法审议和过渡性审议问题单中,多项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上个月,美国、日本、瑞士在wto/trips理事会上,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对我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问题正式提出请求。

从美国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频繁动用“特别301条款”,到国家间不断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对话,甚至为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动用wto机制,可以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超出了个案或者双边的范畴,直接影响到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关系,并开始涉及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服务对外工作大局,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和慎重对待的重要政治问题。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同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客观上也要求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进一步提升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不断被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trips协定的生效,使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趋同和完善。目前,世界上有183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wto也已经有148个正式成员,还有将近30个国家和地区在申请加入。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进入了空前活跃阶段,其发展方向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欧盟在去年4月通过了《知识产权维权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加大在欧盟范围内打击盗版和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力度。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在推动建立世界专利制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今年6月30日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将版权、邻接权纠纷和因违约引起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纳入调整范围。知识产权司法主权争议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并且将会进一步突显出来。目前我国尚未签署该《公约》,但以后肯定会面临这方面的压力。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不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和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二是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三是更加关注知识产权国内执法问题;四是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贸易问题引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如何才能既遵守和适应国际规则,又能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使国家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这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和准确适用的重大执法原则问题。

第四,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不容乐观,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纷争。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等民事主体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竞争。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有优势,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在进入市场前基本已经先期获得了在相关市场上的知识产权,同时非常注重通过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不断巩固和发展其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自主知识产权积累很少,特别是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十分缺乏,据有关统计,我国99%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也仅有40%;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比较缺乏;企业联合和行业协调以发挥知识产权累积效应和协同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缺乏,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涉及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

从另一方面讲,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还比较混乱。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突显的重要原因之一。知识财产具有创造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但被利用成本低、实施快、收益高、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为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公然、肆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明知违法侵权,但不劳而获,攫取非法利益;有的对他人的成果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试图规避法律制裁。一些地方和领域,盗版和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十分猖獗,呈现内外勾结、规模大、产供销连锁、与其他违法犯罪相牵连等趋向。更多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缺乏,加之市场诚信度低和合同意识差,因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过程中的侵权违约等行为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在各类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侵权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80%以上都是侵权案件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使用者。作为案件当事人,企业既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救助的基本对象,也是需要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对象。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又能够快速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既确保依法有序竞争,又保障充分自由竞争,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必须认真思考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执法导向问题

第五,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这与全国法院其他案件数量基本持平、略有浮动形成对比。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大幅增长。根据1-10月的司法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0件,同比上升27.98%。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06件,同比上升10.48%(其中,北京一中院受理专利商标行政案件424件,同比上升10.70%)。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406件,同比上升24.5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911件,同比上升29.22%;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562件,同比上升36.90%。后两类犯罪案件实际上主要也是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知识产权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比如,基因等生物技术相关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音乐下载和数字图书馆等引起的网络著作权问题;音乐电视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破坏作品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问题;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及其侵权对比判定问题;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异同性问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与商标转让的关系问题;商标与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和信息对比问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原则和鉴定方法问题;加盟连锁等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问题,等等。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争议金额增大。2004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案件中,案均诉讼标的金额同比上升了约47%。近年来高额索赔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争议金额达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上海法院今年受理了(英国)bp化学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赔偿1亿元的案件;在近期广东和江苏法院分别受理的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与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互起诉对方侵权的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也分别高达1亿元和8700万元。有些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使用方面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以经营性卡拉ok或者类似形式使用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引起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

随着知识产权总量的不断积累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新难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在任务持续增长、难度不断加大的工作环境下,如何确保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及时予以裁决,是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面临最直接、当事人最关注的执法现实问题。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成为国际斗争和经贸往来的热点问题;由于盗版、假冒等的高额利润率,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某些地方、领域还会猖獗出现。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作用将更加突显,任务将更加繁重;与此同时,从另一角度说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同时也必须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足以应对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大力改善。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尤其是有关执法程序的衔接有待改进和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地区发展不平衡和执法水平差异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工作任务重与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司法程序和救济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诉讼维权成本仍然较高。在机遇和挑战面前,全国法院特别是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2-13 9: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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