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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中国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博士

(在中国商标节论坛上的演讲,2005年12月10日)

 

女士们、先生们:

新修改的商标法已经生效实施四年有余了,这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性修改,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四年来的商标司法保护实践又为我们增添了新鲜的经验。同时,我国已经进入了入世的后过渡期,商标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对我国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的关注程度明显上升,国内市场秩序的整顿也进入了攻坚阶段。

挑战和机遇共存。并且挑战货真价实,机遇不是垂首可得。在包括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将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年前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机制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问题。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2002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上述问题。这样,涉及商标法实施和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就有了三个主要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面对一些地方和领域,盗版和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十分猖獗,呈现内外勾结、规模大、产供销连锁、与其他违法犯罪相牵连等的趋向。2005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与原有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相比,对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4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大幅度的降低。其中,对三种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对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额也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另外,还明确了触犯不同犯罪时的处罚原则,对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标准以及代理进出口等共犯问题作了规定,澄清了一些有争议的立法概念。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履行了我国政府的有关对外承诺,为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打击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

 

不久前,“两高”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作出批复,明确对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适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数量标准和网络传播的规定。

 

 

我国法院对商标权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复审,包括对商标授权的司法复审和行政制裁等的司法复审。其目的更好的实施国家的商标法,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

 

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改以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也迅速增长。2004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专利行政案件377件,同比上升26.51%;商标行政案件141件,同比上升98.59%。

 

 

我国入世后对商标权司法保护的新的机制和程序应当说基本建立了起来,并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时,在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同时,也要适用这4个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执法水平。

 

 

为了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适应新的形势,四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在机构改革中在31个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和完善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商标权人可以在全国404个专业审判庭和专业法官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前几年每年审理商标侵权案件600件左右,呈上升趋势,结案率在90%以上。近几年发生变化。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744件,审结12695件,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38.23%。

 

一审收案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065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264件,专利权案件2549件,商标权案件132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331件,技术合同案件630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7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83件。共审结一审案件9702件,同比上升15.98%,解决诉讼标的金额约33亿元。共受理二审案件3041件;审结2927件,同比上升29.91%。

 

今年110月,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240件,专利权案件2491件,商标权案件1482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20件,技术合同案件522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45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90件;

共审结9216件,同比上升39.93%,解决诉讼标的金额约20亿元。共受理二审案件2673件;审结2339件,同比上升11.70%。

 

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06件,同比上升24.5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911件,同比上升29.22%;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562件,同比上升36.90%,后两类犯罪案件很多涉及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诉前禁令”在我国民诉法领域是一项新制度,我国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对于“诉前禁令”制度,适用的思路是积极慎重,稳步推进。所谓积极是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在48小时内及时地作出;而慎重则是因为案件还未经审判,因此在每个程序如申请、担保、复议等都依法认真地进行审查。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厦门会议上强调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制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知识产权法官将更充分运用诉前禁令等司法措施,积极慎重,把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落到实处。

 

 

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最新修订以来至今年10月,全国共受理诉前禁令申请300件,审结296件,依法支持176件,驳回申请23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98件,实际支持率达到88.89%;

 

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470件,审结445件,依法支持301件,驳回申请21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5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76.20%。与发达国家或其他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比例也是高的。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又作了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救济措施。

 

我国与大多是国家一样都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要享有商标专用权都要进行注册。因此,驰名商标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层次的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如今年以来认定的“zte中兴”、“惠尔康”、“海鸥”、“快克”、“采乐”、“永和”、“咸亨”、“帅康”、“柒牌”“柒匹狼”、“千百度”、“霍尼维尔”等注册商标。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调整域名使用者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审判涉及域名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已成为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新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7月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做出了解释。

 

2002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做出了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的公布,标志着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我国已经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调整机制,这必将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中,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网络环境下已经涉及违反商标法的其他侵权行为,与“实在社会”一般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区别不大,人民法院都依照商标法相应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注册商标权授权统一性和权威,最高法院依法明确批复:

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凡是法律规定商标授权争议由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决定,而后如果当事人不服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行政复审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都不作为民事侵权纠纷受理。

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院主管原则确定的。

 

因此在有关司法解释稿重申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商标授权争议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避免造成注册商标权制度的混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加强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打击旁名牌的不法行为,最高法院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在民事责任形式承担上,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

对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判决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停止、变更企业字号,从根源上制止傍名牌的侵权行为。

 

 

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四次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分院举办和还要举办多起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以便扎扎实实地做好商标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商标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个法治的、诚信的、充满活力的市场,迫切需要商标法制。众多的消费者们,迫切需要商标法制。我国企业走向国际、融入全球大市场迫切需要商标法制。当众多的商品和服务、并且它们不可能都具有高科技的含量时,以及具有高科技含量时,都要充分发挥商标的功能,对众多的企业等民事主体来说极为重要。

 

商标将指引消费者、将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将给我国企业指明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成功之路! 我们也愿意同诸位一道,实施好商标法,为中国法治、诚信、顺畅、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更多的信息请访问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www.chinaiprlaw.com

 

谢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2-10 22: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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