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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日”北京一中院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法制宣传日”北京一中院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2月04日 15:57: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官们在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法官在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

        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刚一面市就引发了“水货”现身秀水市场的侵权案件,“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在“12.4”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来到大型商贸购物中心海淀区永定路西点商场,向在此从事服装鞋帽、小商品销售的百十余家摊位经营者宣讲如何维护“五环”、“中国印”、“福娃”这些奥运标志和产品在的知识产权。

    法官们向摊位经营者介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所有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利,如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标志)、“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olympic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这些产权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为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比如擅自将“中国印”印在t恤衫上,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等,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一中院的法官姜庶伟表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依法使用奥运标志、口号,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奥运理念和自觉行为。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有义务、也有责任向每一个公民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人人为奥运出力、人人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商场二楼经营皮鞋生意的黄女士看到宣传单后表示,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给商户提了个醒儿,如果没有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可能无意中就侵犯了奥运知识产权。(郭京霞 文/图 )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2-5 6: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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