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产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在上海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发言中谈到四个问题:
第一、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第二、网络环境下对商标权的保护;第三未来借助网络环境发展的产业和所需的法律环境;第四、在原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完善机制面对国际挑战。
蒋志培博士说:近10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网民迅速增加。 2005年7月底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已经达到了1.03亿,即每13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是网民。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最近的7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网民数量翻了100倍。与此同时,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国的上网计算机数达到了4560万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5.6%。 过去10年间,驱动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来自政府。另一股动力来自商业。2004年,中国互联网应用市场的规模达到了113亿元。
蒋志培博士说,这样一个发展规模和速度,产生法律上的纠纷也在所难免。网络环境下的不同民事主体和利益,以及与原有的民事主体和利益之间的不断碰撞,加之网络违法、侵权和犯罪的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已经层出不穷,网络著作权纠纷首先登台亮相,也首先获得法学家的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确认了网络传播权……
而在该法修改前、后建立和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以它独特的魅力,规范和调整着我国网络虚拟世界的著作权民事关系,并给其他法学领域和立法积攒和创造可贵的经验。
蒋志培博士说,比如较新的议论热点问题涉及p2p技术和其带来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
p2p技术是否违法?尽管p2p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这类技术,诸如kazaa,morpheus,grokster,gnutella和edonkey无不用于非法下载和上载版权保护作品,起初是音乐,后来发展到电影、软件和其他版权保护的资料。
有些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版权保护资料是合法的,比如“合理使用”。虽然如此,仍有证据证明通过上述技术实现的p2p文件共享构成了对版权的侵犯,涉嫌触犯了著作权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
蒋志培博士强调,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对版权保护的文件进行共享有可能是非法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前网络各类侵权行为都能找到依据。我国在司法实务上对加入两个互联网公约已经奠定了基础。
蒋志培博士分析了当今和未来借助网络环境发展的产业及所需的法律环境。他说已下达的产业都可能和正在利用网络开拓他们的新领域、新市场。
* 音乐产业 网上销售,已经有国际唱片业的一些大的企业参加进来;
* 计算机软件销售、服务的新模式,将改变传统的软件销售分发形式;
* 电影等娱乐服务业在网上销售的新模式,对网民巨大的中国利益巨大;
* 新闻出版业,随着对文化产业意识的觉醒,新闻出版业在网络环境下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 网络游戏业,投资巨大、受益巨大、消费者团体巨大。等等。
蒋志培博士进而分析这些产业包括国际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需要何种法律环境呢?
他们必然要求更加规范和有预见性的网络法制环境,一个更少不当障碍的环境。
蒋志培博士提出建议,要规制网络主体,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消除、取缔违法侵权网站和内容;对网络合法经营者,他们提供的任何服务都要负有谨慎从业的注意义务:
1、应当有明确的提醒告知义务,特别是载涉及使用者权利义务的时候,比如在付费、涉及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时候;
2、在明知、重大过失违反法律造成侵权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教唆、引诱、协助等他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3、采取设置严重侵权罚罪者黑名单公布、网上投诉机制,发挥行政执法(包括治安管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功能,组成法律规制和救济网络。
蒋志培博士提出要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完善机制面对互联网领域的国际挑战。他说,从2000年前后我国开始建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机制,确立了一些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和侵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1、要实施著作权法关于行政执法和对侵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版权局的规章。
2、继续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加强司法保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不必可少的网络文化产品的价格体系。
3、加强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侵权著作权犯罪的侦破和审判。
4、立法的整合、完善和跟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借鉴国际经验,但要防止不顾国情跟着别人走
蒋志培博士说,网络产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又依赖于实在相应或称传统产业。要找到制约这些产业发展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瓶颈,发挥自己的智慧解决问题。
在解决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上,我国是采用确认网络传播权和适用方式的办法达到目的的,没有采取美国采取的一律归为出版发行或者复制的方式解决;
我国是通过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和追究其对所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实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没有向众多的网络使用者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是可行的与符合实际情况的。凡是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使用等事项,要明示、提醒,不能主要让消费者具备特殊知识去识别侵权。我国是在研究解决这些新兴产业和国际挑战所要解决的最主要实际的问题基础上构建机制,不是仅仅从“临时复制”、“搜索引擎”、“链接”等概念是否侵权争论出发。
总之,在现行的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两个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已经给规范网络版权产业提供了救济的法律框架,2005年将要出台的网络条例会是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更加完善。不忙拘泥于对一些概念的争论,着重在具体的案例和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上作些扎实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