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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
陈先生

 

蒋老师您好: 

请允许我这样称呼您,因为我在您主办的网站里我学习到了法律知识,了解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决心和政策,增强了我维权奋斗的力量和信心,教会了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体验到法律的威力,希望广大专利的拥有者、未来的发明者特别是侵权的无知者经常光顾这个网站,吸取它的养分让中国的知识产权走向世界。

我起诉的过程中出了许多问题也可以说是普遍现象,感觉现行的法律和法规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发展已经不能起到完全维护知识产权的作用,相反到成为侵权者的避风港。为了防止以后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用法律的条文解释一下,作为执法的依据。我的专利设备是配套安装在生产线上,把产品降低成本后在市场上销售。

1.立案的手续:某大企业买了我一套设备,然后大量仿造安装在各省的分厂,同样的案件和证据,原计划在两个省中级法院同时立案和采取证据保全。一个中院接到诉状后立刻采取行动进行了证据保全,另一个却要所被起诉单位的侵权证据,甚至要说明它的来源,否则不给立案,拖了20多天后拿了其它厂的照片冒充才勉强立案,这个现象不光是部分法院在知识产权局也是同样。企业的侵权是经过多方面信息得到的,现在哪个人意愿出来冒着砸了饭碗或丢失长期的客户的风险给我无偿的出面作证呢?既然交了证据保全费用就表示已经要承担失败的责任,法院要规范和简化立案的标准,接到举报就应该迅速的采取行动。

2.审判的效率:起诉后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 [申请专利无效书] ,都向法院要求暂停开庭要求,一个根据相关的法律和专利局的检索报告拒绝了被告如期开庭,结果在轻易的就证明了侵权成立。另个法院不管案件内容如何,决定先通过知识产权局复审后再开庭审理,这使结案时间可能要延长晚半年以上。在证据保全后的当天那企业总部紧急通知全国没有被起诉的分厂立即拆除所有侵权设备,造成没有安装过的假象,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申请专利无效书],那个法院暂时停止开庭审判后,又命令把拆除的设备安装上继续创造经济效益。如果有条例明确规定“[申请专利无效]程序需用经过法庭初审和辩论后才能递交”,对于一些证据齐全,能够明显区分真伪的案子,只要法庭稍微努力就能够解决,即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把精力集中到快速审理案件中来,也缓解了知识产权局案子的积压。侵权者就是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法律繁琐的程序,拖延时间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这是共知和必用手段,一场知识产权诉讼就需要半年以上时间,因为他们故意拖延时间侵权获得的利润是否也应该算在赔偿的费用内或者惩罚措施,难道法律就没有制约的办法吗?。

这种集团性在全国建厂侵权企业,能否有条例一次性起诉总部,不必再每个分厂都要证据保全和起诉从而提高效率。

3.审判的证据:原告证据保全的只是侵权设备,法院开庭也初步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赔偿的证据,原告只有和被告购买专利产品效果合格标准的协议书,其它企业验收产品合格的证明来参照,并提出侵权利润赔偿计算方法,由于无法取证据得到准确数值,只要知道企业侵权后的产量,就可以计算出获得的利润。可是被告以是商业秘密理由拒绝交付,司法是否有权力或条例要求被告采用举证倒置,让企业如实交出用于与赔偿相关的数据?原告如果证据收集不到能否可以要求法院调查收集?尤其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新的关键性问题会影响到审判结果,如果法庭提出超过举证期限拒绝调查,用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再次请求法院调查。

4.审判的赔偿:“因为是卖专利设备盈利的,法院只能按照[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这是我了解多数律师和法官的结论”。法律条文限制了原告赔偿的要求,而侵权设备创造的利润大大超于购买设备的价值, 既然是侵权获利是非法的,那么它非法获得的利润是否经过判决后判决后就变成合法了?

高法赔偿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解释不理解:现代化的高新技术、大规模和长期连续的工业化生产,侵权获得的利润可能大大的超过最高限额,原告拿不出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的证据,只有由法官根据情况裁定赔偿额,如果企业侵权1套设备可赔偿50万元,那么集团性企业侵权近百套,非法获利几千万元的也是赔偿50万元的最高限额吗?

据了解按照[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至今还没有成功赔偿的案例,因为是原告不能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被告非法获利的证据。既然法律赋予了这种赔偿方法,就应该拿出具体的措施。只要侵权成立,国家就应该从政策上顷向被害者,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相关赔偿的算法就可以估算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再根据原告的要求确认为赔偿是否合理,不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得到任何好处。赔偿不光是赔多少钱的问题,主要是警戒其它已经和将要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不要以身试法。

5.司法的援助:个人搞创造发明占专利的批准量的相当大的比例,为了理想而奋斗用尽所有的精力,经常债台高筑,不像企业有经济实力,面对侵权没有能力开展全国起诉。在专利通过知识产权局复审有效后,法院又判定侵权成立,再立案时法院是否可以实行司法的援助,缓收起诉的费用,等待判决后再用赔偿费填补,据了解国外有这样的政策。如此体现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可加快了办案速度,法院也负有责任和积极性,对侵权者也震撼不再存有在侥幸心理。

现行的办法不能有效扼制侵犯知识产权,反倒纵容了社会的歪风。所以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法律条例就经常过于强调公平原则,被侵权者作为逃避惩罚的挡箭牌躲避法律的制裁,侵权得到的赔偿费用根本不能满足产品开发和维权的费用,结果使社会上产生<谁侵权谁获利;谁起诉谁倒霉>的普遍观念。我的专利已经造成全国性的侵权,虽然法院受理了案件,在全国性专业报纸也声明要求侵权企业和我谈判,可是没有一家意愿,这说明他们上还不相信法律的作用。

当退庭的锤子落下时虽然还没有判决,我感觉到它是代表着敲响了全国侵犯我的知识产权者的丧钟,也代表着法律的正义和威力,我已经利用法律开始战斗了,但愿几场起诉后侵权企业能够认识到专利法的意义。

我希望在您的指导下加快健全“司法保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为发明者的坚强后盾,从此竖立起社会上尊重知识产权良好风气,保证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后不要再让其他发明人少遭遇我的困境。

 

此致身体健康!                    

 

北京 陈先生

                                    2005-11-30

我的信箱:chzz-1@163.com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1-30 17: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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