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p2p自出生以来就与版权之间争议不断,本文就利用p2p软件进行下载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主体及其行为作了具体分析,中间穿插简单介绍了美国法律中的“代理侵权”与“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主客观说”; 引用法条并从当前网络环境下具体分析“合理使用”的传统限制已不能满足p2p带来的新转变;并从本质上分析了p2p带来法律纠纷的实质,从而指出p2p的发展方向和现阶段的法律作为。
[关键词]:p2p技术,版权,共同侵权,合理使用,均衡权利。
一、 引言:
2005年7月,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就grokster案做出判决,唱片巨头们拍手称快,却也引起了p2p软件商和网站的巨大震荡。
2005年10月27日,香港一名男子因利用“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在互联网非法上传3部版权电影,被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将于11月7日判刑。这是全球首次有人因bt侵权行为而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也再次引发人们对bt 为代表的p2p技术前途的质疑。
p2p,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译为对等互联或点对点技术。用于不同pc用户之间,不经过中继设备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的技术,它允许internet用户直接使用对方的文件。每个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并进行文件的交换,而不需要连接到服务器上再进行浏览与下载,不同于以前的架构在tcp/ip之上的软件采用的客户机/服务器的结构。目前主要有四大类型的应用:对等计算、协同工作、搜索引擎、文件交换。
二、与p2p技术相关的案例:
1. 2001年riaa诉napster案。
2. 2002年riaa诉verison案。
3. 2005年7月,28家媒体娱乐公司包括米高梅(mgm)、迪士尼(walt disney)以及时代华纳(time warner)诉grokster及streamcast。
4. 环球唱片、索尼bmg、华纳、百代和festival mushroom五家唱片公司于澳大利亚诉sharman网络公司以及其他5个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这里首先需将2001年riaa诉napster案简单分析以供后文的使用。
riaa 诉napster主要基于两点侵权:
1. 作为软件的提供者,napster的软件被用来进行无版权音乐的互传。
2. 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大量用户通过napster的网站,查找出许多无版权的音乐作品,然后进行共享和互传,从而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利益。
美国法院的间接侵权理论:“代理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与“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代理责任”即当某人具有监督他人行为的能力和权力,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从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应为他人的侵权承担责任。
“帮助侵权”,行为人意识到具体直接的侵权活动存在,并且教唆、参与或者实质上帮助第三人实施该侵权行为的情形。
起先,旧金山地方法院,裁定,napster对唱片业版权构成了侵权,命令关闭napster公司。
2001年2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裁决,指出必须停止让其用户从这个网站下载具有版权的作品,判决napster网站停止侵害版权的行为。认定其行为构成了“代理侵权”,即napster在提供搜索服务时有能力监督他人的行为,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从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应为他人的侵权承担责任。
同时“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napster之所以构成帮助侵权的原因不是因为其提供了可用于侵权的p2p软件,(因为该软件也主要为非侵权用途(“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而是在于napster在明知其用户在使用其服务器提供搜索服务”分享”作品时,故意不追查使用都的真实姓名和ip地址并终止其帐号,从而实质性地帮助了侵权行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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