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2004年的5起重大、典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即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李明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在黄味金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中,被告人黄味金与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其他被告人购进“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低档酒然后更换成“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后予以销售。四川绵竹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至1万元,一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中,三被告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冯圣伟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杭州西湖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一并依法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各5万元(约合6000美元)。
在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中,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将“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西安、杭州、北京等地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119,295元。北京海淀区法院以二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9,295元,没收与犯罪有关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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