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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审理的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在何伟斌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戴文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北京高院二审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均忽略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具体区别技术特征,采取简单抽象的办法,将其概括为“自动”与“数控”的区别,进而认定选择“数控方式”为公知常识,这一作法有失科学严谨,结论也不能令人信服。据此认定,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能够产生优于对比文件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最终作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有效的判决。

在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是否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一审法院认为,造成对凹凸曲面不同认识的原因在于各方当事人在理解“凹曲面”时所选择的具体参照对象不同。比较法也二审认为,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于技术特征的文字描述,与说明书附图的观察角度应当是一致的,即只能是从同一个方向观察。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凹曲面44”这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有同样的描述,而在说明书附图6中“从固定了的曲面导风板看过去”,该曲面为凸曲面,故文字描述与附图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并不能唯一地实施本案专利。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产生不同的理解,则证明说明书及附图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的说明,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年度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虽然增长较多,但大多属于一审案件,一些实体问题争议较大、比较典型的二审终审案件不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1-19 22: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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