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
涉及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增长快、审理难度大。山东济南中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数量较多,接近全国的三分之一。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用dna方式鉴定被控侵权品种与品种权人保护的品种权是否为同一品种时,存在的差异特征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不是同一品种,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明确的标准。四川成都中院审理的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仙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原告享有d优527、冈优527等杂交水稻植物新品种权,被告未经其授权生产了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稻种,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有关权属争议十分复杂。山东高院终审的莱州市农业局诉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系因企业改制引发的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涉及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生效前,有关育种成果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等问题。湖北高院终审的刘澄清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植物育种品系成果权权属及植物育种品系成果权、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争议技术成果是否应当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的问题。
首次在我国出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如浙江杭州中院受理的(美国)安那络公司诉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和上海一中院受理的(美国)安那络公司提起的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作为一种新种类的知识产权,这类案件专业程度较强,侵权判断的标准也比较复杂。
涉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案件的处理难度也比较大。广西高院终审的覃福晚与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人民政府技术成果侵权纠纷案,被告使用由原告出资但由政府部门派员作出的水资源综合勘测技术成果的内容,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以及是否侵权和侵犯何种权利的问题。(已有案例评析)
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诉讼的防御性十分明显。经最高法院对管辖争议的指定,河北高院和北京高院分别受理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汽车整车外观设计和前后保险杠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黑龙江高院终审的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诉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法院宣告原告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不侵犯被告的“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发明专利权。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不侵犯“彼得兔”商标权纠纷案,是国内第一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2004年12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使用的9个“彼得兔”商标,未侵犯被告注册的11个“彼得兔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但驳回了原告对另外两个注册商标的起诉。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本案引起了我国司法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界及其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当事人更加注重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法院依法积极审查,慎重决定。2004年8月5日,日本株式会社岛野向浙江宁波中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要求责令慈溪市博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两被申请人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及其库存产品;法院及时审查,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在48小时内作出了诉前禁令,并立即派员执行完毕,取得了很好效果。福州中院民三庭在2004年审理的案件中,对82件案件采取证据保全,并对22件案件采取诉前临时禁令或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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