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中,技术合同案件虽然下降较多,但涉及的问题并不简单。最高法院终审的厦门大洋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厦门市黄河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法院认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由技术许可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已经写明涉及专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也有义务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河南高院终审的李金利、李晓霞诉洛阳轴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专利权被终止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亦均有过错,基于原告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确有损失的事实,酌定赔偿其损失。
商标、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越来越多,而且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浙江高院终审的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认定以强制一方丧失生产自主权、放弃商业的季节性时机未代价的合同条款,有悖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交易习惯及合法性要求,被告不符合该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江苏高院终审的苏州市凯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六安市宏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香雪海电器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认定在商标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未备案的情况下,第三人基于对该商标无许可合同存在事实的新来而受让该商标权,依法应当享有该商标权项下的一切权能,包括有权要求转让前已存在的被许可人停止使用该商标;不得以商标许可合同补充协议未备案而将已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也视为未备案。
著作权合同案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争议较多。上海法院通过对一系列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了受托开发方应当就其开发完成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在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受托开发方主张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其提供委托方验收、确认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的证据,以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上海黄浦法院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对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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