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必要技术特征以及等同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在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技术特征的划分,不同的技术特征划分将直接影响侵权与否的判断结论。
假如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客体包括a、b、d三个技术特征,如果c、d两个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但是如果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划分为a、b,(b,包括b、c两个特征),被控侵权客体的特征划分为a、b,,(b,,包括b、d两个技术特征),如果b,与b,,两个技术特征为等同特征,则又可以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
由此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不同技术特征的划分将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没有技术特征划分的统一标准
尽管技术特征划分在侵权判定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技术特征的划分并没有具体指导原则。
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法官将技术特征划分原则定义为“侵权判定分解技术特征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应当结合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格式,将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特定技术功能、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区别出来,作为技术特征。”
这种定义方法一方面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另一方面也缺乏可操作性。
在笔者代理的一些案件中,法官一般都是将比较难以理解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由技术鉴定部门对技术特征的划分以及是否构成等同进行判定,一般来说,鉴定结论将直接决定了技术特征划分与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技术鉴定决定了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三、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应明确相关概念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明确技术特征的概念以及技术特征划分的指导意见,对于准确判断专利侵权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能够对此予以重视。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李正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