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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依法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在四川高院终审的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有限公司诉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认定被告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湖南高院终审的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托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托普国威电子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中,认定被告在其生产、销售“top111”和“top511”等型号的手机上构成对原告在终端机、数模混合pcm终端机上的“top”注册商标的侵犯并分别酌定了各被告的赔偿额。在浙江高院终审的高露洁棕榄公司诉杭州顶信纸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认定被告违法承印假冒高露洁牙膏外包装箱构成商标侵权,并考虑侵权行为给商标被许可人带来的损失来确定商标权人的损失。在江苏南京中院一审生效的立时公司国际有限公司诉陈新强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涉及被告在其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他人商品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使用”;被告的销售行为与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与服务的类似”;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专卖店”称谓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问题。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上海元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中,认定商标局在商标注册中对商品类似群组的划分只是判断商标法上类似商品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审判实践中还应当以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是否认为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为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

严格依法确认被控商标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在最高法院终审的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诉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认定被告在包装箱和宣传册上使用“维纳斯”文字,是将其作为“亚细亚”商标商品项下一种规格、款式名称,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由于销售渠道不同,普通消费者不会对在“亚细亚”专卖店里出售的“维纳斯”系列商品与“维纳斯”注册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认,是否误导公众,是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侵权的必备条件之一。在浙江高院终审的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商标侵权案中,认定中融公司在其发行的“中融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中使用“中融”二字系对其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对原告“中融”文字注册商标的侵犯。在此案之前,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诉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侵犯其“中融”注册商标专有权,经北京高院终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上海高院终审的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产、销售的上装衣领标、内衬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标志,“梅蒸”拼音字母颜色与服装衣料颜色相同,将花瓣的颜色突出,花瓣图形比原告的“花图形”仅缺少叶和茎,且在货架和价签上直接使用“梦特娇”作为商品名称,足以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包装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标“梦特娇”的企业名称,包装袋的装潢与原告也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明确了显著性较低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相应较低,即在近似商标的判定中,应当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于显著性较低的注册商标来说,认定与其构成近似的商标的要求相应较高。在浙江高院终审的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老作坊酒厂、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老作坊酒厂在生产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个字,与原告“作坊”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江苏无锡中院一审生效的房亮诉无锡市傣妹麻辣涮火锅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认定被告在店面及宣传上突出使用“傣妹”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傣妹”注册商标的侵犯。在江苏高院终审的山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公司诉杨晓红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案中,认定被告注册www.bellvilles.com域名构成对原告“bellvilles”注册商标的侵犯但不侵犯原告“贝拉维拉”注册商标;该案还涉及域名注册人的确定问题和判决停止使用和注销域名的问题。上海一中院受理的(日本)富士克株式会社诉台州市椒江金宝特种制线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涉及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

依法支持当事人关于对商标内容的正当使用的抗辩事由。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审理的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chdtv”商标权系列案中法院,认定原告“ch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的英文缩写“hdtv”,其在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在江苏高院再审的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认定被告在开发的楼盘上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等文字属于对地名“百家湖”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百家湖”注册商标的侵犯。在江苏高院终审的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案中,认定被告经营的美味饭店位于茅山地区,在其生产的“老(草)鹅”、“草鸡”商品名称前注明“茅山”,系标明商品产地来源,且属在先使用,“茅山”作为地名的知名度也远远高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茅山”字样是一种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茅山”文字注册商标的侵犯。在济南中院一审、山东高院终审裁定撤诉的沙邱兰诉刘功文“演马牛肉”商标侵权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演马牛肉”作为当地名吃,被告在其生产的牛肉上标识“演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对原告注册的“演马庄”文字商标和“演马”组合商标的侵犯。在广东高院终审的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被告与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鹅”商标和店名的案外人没有隶属关系,属于不同市场主体,其主张的拥有“黑天鹅”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在“黑天鹅”商标注册之后,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原告主张或者请求认定自己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实。在北京高院终审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在深圳中院审理的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wal-mart stores inc.)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原告的中文“沃尔玛”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江苏苏州中院一审生效的永鼎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江万事通开关电器设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涉案“永鼎yongding”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油浸式开关的包装上突出使用 “永鼎”进行销售,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或产生错误联想,构成商标侵权。海南高院审理的海南海富药有限公司诉南通市洁士塑料制品厂及洋浦长发利坚实业公司德明商行、洋浦四季批发部、洋浦西华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原告“再林”药品注册商标从93年使用至诉讼之时,时间长达10年,原告及相关单位为“再林”商标的产品作了长时间的大范围的宣传工作,并且有受保护的记录,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浙江高院终审的宝姿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现代时装(厦门)有限公司诉杭州宝姿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认定被告使用在服装上的“frc ports”和“france ports”与原告的在服装上的注册商标“ports international”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二审同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实质意义,予以纠正。浙江温州中院在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纠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分别认定“红蜻蜓”、“奥康”为驰名商标。山东潍坊中院、青岛中院、济宁中院通过审理案件分别认定了“仙霞”、“白雪”、“一枝笔”、“英克莱”等驰名商标。在上海二中院受理的(美国)星源公司等诉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和上海一中院受理的(瑞士)康恩泰有限公司诉上海凯菲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中,原告也均请求法院认定其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扩展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力打击了“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秩序。

商标纠纷案件已不再局限于动产商品的生产、销售等领域,从事不动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之间出现了多起楼盘名称侵犯服务商标纠纷案件。深圳东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在宁波中院和杭州中院起诉宁波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海花园”楼盘和浙江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海未名园”楼盘侵犯其“东海”注册商标专用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中院起诉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花城”楼盘侵犯其“世纪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上海二中院受理的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诉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侵犯“lv”商标专用权案中,涉及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他人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一些案件的受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上海二中院受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涉及两家外国公司的知名商标。涉及该鳄鱼商标的纠纷,湖南法院也有受理。在河南高院终审的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诉北京张大宁中医肾病药物研究中心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药品促销活动中使用“希望工程”服务商标吸取捐款,但在活动后将捐款交到郑州市希望办公室,原告根据商标权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许可授权提起诉讼,该案一、二审法院一致在认定侵权成立,但二审对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做了适当变更。

随着各地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涉及保护地方特有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案件增长较多。如四川省法院受理的涉及四川传统名优产品、中国四大名醋保宁醋声誉的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保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声誉纠纷案;四川省阆中市芳醇酒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阆中保宁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压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县天牛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侵犯“肥神”注册商标纠纷案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1-17 5: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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