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2004年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案件

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许多案件涉及当事人利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值得一提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      专利案件

专利案件中,涉及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掌握和侵权实施行为的具体认定等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专利权属案件中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纠纷较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简单地以说明书中提到的内容来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在江苏高院终审的张宗仁诉仪征市宏大工贸有限公司“液体涂布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虽然说明书中在说明织毛孔和渗液的位置时称“倒u形基板”的顶部为“水平板”,但基板顶板的形状与本专利发明目的无关,对其效果不产生实质影响,不能以此认定是对“倒u形基板”这一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m形基板”与专利的“倒u形基板”这一技术特征相比,属于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便于安装等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属于等同替换,构成专利侵权。在上海高院终审的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涉及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的解释和变劣技术的侵权判定问题问题,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目的是使涉案专利发明能够自动地排空容器中的残液,故“轻微”并非可有可无,并非可忽略不计;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变劣技术方案不构成专利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劣于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侵权判定所考虑的范围。

考虑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来科学界定组合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明确了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多于或少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则不构成侵权;组合物是否带有杂质,不影响专利保护范围,但杂质应限于通常的含量,不能将杂质作为组分进行侵权判定比对。

对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专利文本予以谨慎审查。在宁夏高院终审的银川西夏印艺有限公司诉银川印章有限公司“一种可识别并能验证信息振伟的印章”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在一审中以专利申请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主张权利,并获得被告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因原告起诉主张的是全部四项权利要求,二审允许专利权人将授权公告的把申请文件的四项权利要求合并为一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并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但因被告缺少“隐形荧光液”这一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能够体现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和技术内容、足以据此进行侵权判定的证据予以合理认定。在江苏高院终审的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市迪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高压钠灯(海螺丝nbdd-4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法院以查证属实的被控侵权产品样品的照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认定整体近似,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同时因该照片已经清楚地反映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完全相同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一并认定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对被控专利侵权实施行为予以准确定性。在李成祥诉溧阳市丰达电器设备厂、上海耀华无碱纤维有限公司“高压电器用无碱无蜡玻璃纤维绝缘带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南京中院一审曾经认定两被告分别实施方法专利中的不同步骤构成相互提供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行为,江苏高院终审则认定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在福建厦门中院一审生效的尤泽尖诉厦门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一种防漏屋面”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涉及用方法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和对实施包括使用行为的理解。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1-15 21:45:1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