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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有关信息(2)
罗霞

英国的simon anholt先生在他的“知识产权、国家品牌和经济发展”的报告中形象的讲到,人们购买东西时是用“脑”和“心”来作决定,而品牌却根植于人们的“心”中,这就使得品牌在竞争中大行其道。然而品牌并不是人们平常理解的广告、商标、促销等概念,实际上品牌有着一种团队的精神,它不是一个广告词它是一种意境。他有着象磁铁一样的功效:吸引消费者和市场;提供磁性,传递信息;将杂乱无章的市场变得有序。他认为品牌的形成分为八个阶段,调查研究阶段®团队组建®形成品牌战略®进行国内的展示®改革创新方案®交流信息®市场营销代理®监督和评估。此外,他认为,品牌、旅游、文化遗产、人、政策、投资移民这六个点组成了一个六角形,并进行着相互的影响:通过品牌引导投资、移民并带动旅游;通过旅游来传递文化遗产并带动品牌;通过文化遗产来影响旅游和人;通过人来制定政策和运用文化遗产;通过政策引导投资、移民和影响人;通过投资、移民影响品牌和政策。

 

    他说,品牌是企业和国家无形竞争资产的有利总和。完美的品质、性能和可靠性是产品进入现代市场的必要条件,但如果所有的产品都具备这种条件时,品牌就成为了决定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的关键因素。售出的不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产品,也不论提供的是服务还是产品,知识资本在为产品注入着很大的附加值。如果没有一个独特而吸引人的品牌,大企业就很难实现他们的利润和市场份额,那么它的消费群体和职员也很难对企业保持忠诚。同样,没有有力和正面的声誉或者国家品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长时间对消费者、旅游者、投资者和移民保持好竞争力,也无法获得来自其他国家及世界的尊重和关注。

 

他说,导致贫穷国家的无形资产没有刺激经济增长和国家繁荣的原因很多,但是品牌理论是应当关注的重要因素。就是说应当有一个科学的战略,用高效和协调的运作方式来配置这些无形的资产。他说,众所周之,原产国coo country of origin)这个概念能发挥一种内在或外在的地理标志的能力,它增强了产品和服务的吸引力,产生了“溢价”并且刺激了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忠诚。尽管在资本本位占主导的世界,很容易断定真正的竞争优势来自于经济、政治或者军事力量。然而在任何一个市场,品牌在国际舞台上仍占有一席之地,并且调整它的那些规则并没有大的不同。同样也有着基于独特文化的这种品牌空间。国家品牌是能够把国家主体转化为有形、充满活力和能够传达的、有益的客体,一个好的品牌代表的是真正的竞争优势,它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渴望拥有的最有价值的一项知识产权。知道如何保护它、发展和开发利用这些财富是发展中国家转化无形资产为经济增长的关键一环。

 

他说,物质产品是否会产生受益需要通过分配来实现,理念则需要品牌和市场来实现价值。在知识经济社会,品牌是战略上的需要也是营销的渠道,它能为较小的国家把理念转变为财富中带来胜利。

 

    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先生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作了介绍。他说,1994年之前中国尚未建立原产地或者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很多原产地或地理标志产品都归入“土、特”产品范畴。根据94年工商总局颁发《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53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开始受理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截至到上个月,已经注册126件并通过审查29件。

 

    在我国只有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我国对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按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他说,对于在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实施保护之前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采取共存的做法,但是要求两者的表现形式要有明显的区别,以避免和减少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同时,对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限制其权利范围,不禁止他人作为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

 

    他说地理标志保护所涉及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食品、中药等,对于矿产品和工业品缺乏与地理来源的关联性,不应纳入到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他认为,地理标志是有限的只会越注册越少。

 

    他认为与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了产品品质,其市场信誉是固有的,历史形成的。他说目前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商品范围问题、“正当使用”和侵权的界定问题等,需要继续研究探讨。

 

(未完待续)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5-11-13 16: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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