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蒋志培庭长的指派参加“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现将有关信息通报如下。
此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和wipo副总干事philipper petit在会上致辞,由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主持。
会议历时三天,分四个议题:第一是商标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介绍,其中包括,1、政府的商标主管机构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商标体系中起何作用;2、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国际框架;3、在投资、销售和经济增长方面战略性利用商标;4、商标评估;5、知识产权、国家商标与经济发展。第二个议题是保护地理标志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其中包括6、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与和谐;7、有关食品和非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8、各国在战略性利用地理标志促进工农也发展中的经验。第三个议题是促进发展中国家适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其中包括9、马德里体系的优势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第四个议题是案例研究10、在集体营销中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瑞士案例;11、地理标志界定和保护的龙舌兰案例;12、商标和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法国香槟酒案例;12、中国企业利用商标促进发展的安溪铁观音案例。
这个研讨会是wipo组织经济发展局开展“战略性使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课题的系列活动之一,课题来源于wipo的基本宗旨和主要职能,其目标是支持wipo的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适用知识产权促进经济文化和技术发展能力。此次研讨会主要关注商标和地理标志对农村发展的作用。wipo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
参会的发言人有wipo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高级顾问marrhijs geuze先生;法国驻华使馆经济司法律处的marion lespine女士;欧盟贸易司总管cyril sayag先生;墨西哥龙舌兰驻美国和加拿大管理委员会代表judith meza espejel女士;英国国家品牌顾问simon anholt先生;瑞士农业扩展与农村发展中心地理标志网络执行董事frederic brand先生;美国“interbrand china”公司首席执行管frank fuguo chen先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先生;国际香槟酒专业委员会(法国)国际法律事务部charles goemaere先生;印度“k&s partners”公司合伙人pajendra kumar先生;国家工商局副局长李东生先生;智利“vial mekis ovall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federico mekis martinez先生;肯尼亚贸易工业部知识产权学院常务董事james otieno odek先生;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刘烈东先生;安溪县茶叶协会会长陈水潮先生。
现在将会议上的相关内容整理综述如下。
marion lespine女士在介绍法国的情况时说,在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负责授予工业产权,仅作法律事务方面的审查,在注册时他们不负责审查在先权,而且也不直接帮助工业产权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它们不负责发布原产地名称,不保护版权,也不负责注册域名。他们建立的申请程序快速而有效,有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在形式审查时的一般原则是尽量避免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推广商标方面,除了同相关国家签订共同声明外,在法国大使馆经济处还建立了国际inpi专家网。
法国的知识产权法第715条第1、2款规定,集体商标(ctm certification trade mark)对任何符合申请人所制定规则的人都可以适用该ctm。集体证明商标(cctm collective & certification trade mark)是不能转让、抵押、强制执行,并且除了权利所有人外,任何符合使用规则要求的人都可以将该cctm用在有特定特征的商品上。
智利圣地亚哥vial mekis & ovalle 律师事务所律师federico mekis讲述完智利酒业成功的经验后提到了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矛盾。1、当一个多年使用的地理标志与除了原产地命名以外的国家已合法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时,那个更占优势?2、当两个国家都有同音但是不同意的地理标志时,那个占主导地位?
他认为trips协议虽然从法律上解决了地理标志的争议但很少适用。trips协议在第23条和其以后的条款给葡萄酒产业比其他货物更多的指引,从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的争议作出了规定,但现实情况中,条款并没有真正落实。欧盟与智利、南非、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的条约就是一个好的例子。实际操作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谈判非常复杂,因为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上百件的案子所争议的利益都被看作是不能改变的。 trips协议中关于葡萄酒地理标志谈判的安排日程仍然没有确定。有人提到在条约第23条4款规定下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进行国际注册,但这个谈判不但进展不大,相反更象是个战场。此外,一些国家希望通过一个注册活动对trips的所有成员都能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国家希望这个注册仅仅是个参考,以便于每个国家在贯彻时能够有一定的自由度。后来这个争论却变成强制性的注册不能开展的问题,原因是在这些国家中使用地理标志有着不同的历史情况。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关于”pilsen”,在一些国家它是啤酒的通用名称,在另外一些国家则是个地理标志,在捷克斯洛伐克它又是个城市名称。
mekis先生认为虽然谈到的这些问题不是这次会议的主题,但有必要指出这些争端,以利于推动在不光是酒类问题上停滞不前的trips的发展。一些trips 的成员国认为,其他的产品应当同葡萄酒一样归入到第23条相同的分类项目中,还有的国家则认为第23条仅仅指葡萄酒而不涉及其他产品。他说:国际社会将会认识到在其他货物上不仅仅是地理标志,其他如“传统方式的表达”的文字都将会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他说时间会证明我是对的。
在讲到知识产权和小葡萄酒企业时,他认为正如一名杰出的智利分析家所说的那样,现在由于中小型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和如何对产品及商标进行保护,所以不能够完全挖掘出他们的创造力。
他还说,从欧洲的教训来看,作出太多的地理标志产品会使购买者无所适从,消费者很难分清这些地理标志之间的区别。他说:不要错误的认为他们肯定会带来商业利益。我们应当避免产生过多的地理标志,他们会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混淆,为这种风险付出的代价是非常高的。
他说智利的法律是按照气候、土壤和葡萄的种类以及酿造文化,加工工艺来界定地理标志,其中关键的是葡萄酒制造产业说服了当局不单纯从地理学上的领域来确定地理标志。从市场的发展趋势看也是接纳了这种自由性和灵活性的规则,他希望中国新生的葡萄酒制造业也能够踏上这条平坦的宽广大道。
商品上的“传统的表达”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的问题上他说。这种传统的表达是指对葡萄酒的质量和特殊的品质方面的指示。在区分葡萄酒内在的价值时是严格通过对标签上的这种传统的表述来进行的。智利对葡萄酒的这种传统的表述分为最优、收藏、特殊收藏、经典、陈年等等。这些表述除了给购买者真诚的信息外,也是一个开展贸易和占领市场的工具。然而,对这一点国际社会所给的法律方面的保护却不充足。能否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将“传统的表达”作为客体进行转让,这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是最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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