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权属和侵权案件比例高。在2004年一审新收案件中,权属、侵权纠纷案件8098件,占86.86%。在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应用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仍然是最主要的裁判形式;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诉讼标的额达千万元甚至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2004年浙江高院相继受理浙江南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市萧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诉被告温州叶同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等,诉讼标的额均高达5000余万元。上海一中院受理的(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等提起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等9起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为5,272万多元;施某诉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知识产权诉讼标的额的增加,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自主程度也越来越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