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和实施,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开始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截至2005年4月,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其中6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如北京高院认定的“dupont”商标(化工、电子等)、“中化”商标(进出口代理服务),北京二中院认定的“rolex”商标 (钟表),上海高院认定的“safeguard/舒肤佳”商标(香皂),天津高院认定的“华能”商标(电和电能等),浙江高院认定的“红蜻蜓”商标(皮鞋)、“奥康”商标(皮鞋),青岛中院认定的“白雪”商标(文具)、“一枝笔”商标(烟草),湖北高院认定的“立邦”商标(涂料),武汉中院认定的“国美电器”商标(广告、推销等)、“劲牌”商标(白酒)及“报喜鸟”商标(服装),深圳中院认定的“沃尔玛”商标、“paic”图形+“平安”文字图文组合商标,昆明中院认定的“红河”商标(烟草),兰州中院认定的“奇正”商标(藏药),海南高院认定的“再林”(药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