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首届全国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5年11月1日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对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首届全国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乃至国际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久前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同时将知识产权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无论是在谈“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问题,还是在谈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和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等问题时,都把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放到了突出位置;还特别强调了要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保护先进的人类文明制度,是尊重、承认、保护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其他任何制度所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这一制度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高效、公正的司法保护。根据大会的要求,下面,我主要就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高效、公正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介绍一些情况,谈一些认识,供大家了解和讨论。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应当指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符合世贸组织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正在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创新空前加快,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国家间和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可以这么说,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更加紧迫,任务更加繁重,并且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注程度明显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已经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如果说中国在入世前贸易争端涉及的主要内容是贸易平衡、人权等问题;那么,今天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主要焦点之一则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关系,而且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关系问题,正在从法律问题、经济问题逐渐演变为外交政治问题。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把创造、利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自己发展经济、增强国力的重要手段。美国除了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捆绑、设置贸易障碍以外,还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其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手段。近期我国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和磋商越来越频繁和艰难。去年10月,美国商务部部长卡洛思·古铁雷斯称,纺织品贸易问题不是什么重要问题,重要的是知识产权问题。他甚至强硬地表示,除了知识产权问题之外,什么事情都可以谈判,但知识产权是不能谈判的,因为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纺织品贸易是一个合同问题。美国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列为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美国中国商会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2004年取得了三个方面的进展。一是公布了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解释,降低了刑事保护的门槛;二是开展了知识产权执法和教育的运动;三是公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海关执法保护。美国中国商会同时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状况仍然十分严重。其中,重点领域是与汽车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品和奢侈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和药品专利保护。此外,该商会还认为,中国新的刑事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其执行情况还需要实践的检验。2005年2月10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正式向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提交了“特别301报告”建议书,并公布对中国盗版问题的调查统计数据,宣称2004年中国在影视业方面的盗版率为95%,音像业的盗版率为85%,商业软件盗版率为90%,娱乐软件盗版率为90%,给美国的版权产业带来了将近25亿美元的损失。在今年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美方抓住知识产权问题不放,重点是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涉及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数量标准和网络传播的规定能否适用于录音制品、出口行为能否被单独起诉定罪、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刑事追诉、版权执法、展会执法、判决和统计的公布、执法司法机构的内部分工等问题,甚至还涉及到了一些正在审理中的涉美案件,像伟哥药品专利无效案、奇瑞qq汽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利肯公司诉国家版权局行政处罚案等。在中美两国领导人近期的会晤和互访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必谈话题。在中欧知识产权对话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世贸组织向我国提出的立法审议和过渡性审议问题单中,多项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今年5月,美国政府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力度不够,宣布将中国列入“301重点观察”名单。紧接着,今年10月26日,美国政府又宣布将针对盗版问题将中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要通过wto启动中国盗版调查计划,要求中国加强盗版打击力度,并获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更多信息。这些都说明,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或者双边的范畴,已直接影响到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关系,并开始进入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在不断加强。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原则不断被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trips协议的生效,使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国际条约扩张其利益范围、挤压别国生存空间的目的也非常明显。美国贸易代表戴维斯曾声称,美国同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是因为中国接受了trips协议。在第十六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美国又要求我国尽快加入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的推动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今年6月30日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其基本精神是,当事人在一项排他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的某缔约国法院有权管辖该协议适用的民商事争议,其他缔约国法院应拒绝管辖或者中止诉讼程序。该公约对涉及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所有版权、邻接权纠纷和因违约引起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均被纳入该公约调整范围,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和侵权纠纷虽然原则上排除适用该公约,但如果这些事项仅作为初步问题特别是抗辩事由而不是作为诉讼目的时,则有关诉讼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可以就有强烈利益的特定事项声明不适用该公约,但应确保不超出必要范围。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在公约起草过程中各国的争论就非常激烈。尽管该公约尚未生效,我国也尚未决定是否加入,但是,可以预见,在此问题上我国与有关国家还可能会发生争论,需要提前研究,做好应对方案。
总之,从美国频繁动用“特别301条款”打击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到一些国家不断与我开展知识产权对话;从trips协议到《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通过,表明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当前,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全球性的科学技术革命,这给中国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
(三)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不容乐观,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均面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诉讼。
随着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我国企业面临着更高层次、更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竞争。外国公司非常注重通过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不断增强其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比较缺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严重不足。
跨国公司在国外和国内两个市场上与我国企业展开知识产权争夺。近年来,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涉及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涌现,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频繁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根据去年浙江省的一项调查,该省企业近年在国外被诉有明显上升的势头,其中近70%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问题而引起。在国内市场上,涉及商标和版权等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制止。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等为表现形式的各种贸易壁垒,同样对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2004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上升了60.64%,今年1-9月,同比又上升了15.53%。在这些涉外案件中,被告基本上是我国企业。实际上,这些统计数字也并未准确反映出所有涉外案件的全貌,因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上属于我国法人,涉及这些企业与我国内其它企业的案件未被统计在涉外案件之中。
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无论是在境外被诉,还是在国内被诉,涉诉产业相对比较集中,境外被诉多集中在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如轻工和机电行业;国内被诉多发生在国外企业占据技术优势且国内市场潜力巨大的领域,如汽车、摩托车和制药产业。为竞争而诉讼的目的性比较明显,意图通过诉讼在经济上、时间上拖垮竞争对手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滥用权利,通过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等阻止他人进入市场。诉讼能力差异也很明显,原告大多是同行业的国外大公司,拥有国际著名商标,有雄厚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我国被诉企业多为进出口贸易公司、中小型生产企业和民营企业,基本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因完全仿制成讼较多,因参加国际性商品展会等而被权利人抓到侵权证据的较多。如今年(第98届)广交会期间,有454家中国企业被认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审理难度越来越大。
我国市场巨大,经济发展迅速,知识产权数量积累较快。与之相适应,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诉讼纠纷也快速增长。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这与全国法院整体案件数量基本持平、略有浮动形成鲜明对比。2004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329件,同比上升33.51%,其中,著作权案件升幅最大,高达71.16%。今年1-9月,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上升29.44%,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比上升26.19%。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改以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也迅速增长。2004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专利行政案件377件,同比上升26.51%;商标行政案件141件,同比上升98.59%。可以预见,随着知识产权总量的不断增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
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利益重大,许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甚至牵扯到产业的兴衰。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主要是侵权案件,占80%以上,而且近年来高额索赔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争议金额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如最高法院正在二审的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诉讼标的额就高达1个亿。
知识产权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实用艺术品、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计算机网络域名、原产地名称、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等各种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方面的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而成为音像出版界的焦点。尤其是涉及卡拉ok等娱乐经营使用音乐电视作品侵权案件和网络下载音乐作品侵权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引起了相关行业的震动,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又不阻碍娱乐业和网络业的发展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课题。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引发的诉讼也成为近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热点和难点,尤其是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例也不断发生。
二、近一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特点
面对知识产权司法的新形势,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贯彻执行的力度,我国法院也全面加强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侵权犯罪行为,大力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努力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去年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以下一些特色,也可以说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举措:
第一,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特色,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大型司法解释的正式发布实施,是近期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与原有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相比,对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4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大幅度的降低。其中,对三种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对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额也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另外,还明确了触犯不同犯罪时的处罚原则,对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标准以及代理进出口等共犯问题作了规定,澄清了一些有争议的立法概念。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履行了我国政府的有关对外承诺,为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打击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日前,“两高”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作出批复,明确对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适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数量标准和网络传播的规定。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统一了涉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相关的审理程序问题。该解释细化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区分标准,明晰了产权关系,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明确了限制技术研发和回授、限制技术来源、阻碍技术实施、搭售、限购、不争义务等六种“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事由,有利于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界定了各类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技术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创造和流转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另外,未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法院自去年以来,新指定了山东潍坊、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等4个中级法院受理专利案件和甘肃酒泉、武威、张掖等3个中级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使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了51个、37个和43个,布局更趋合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目前还正在草拟涉及专利侵权判定基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音乐电视作品(mtv)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等问题的5个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适时予以发布。
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文件,主要是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定的原则和方法作出规定,包括对各种侵权行为和侵权抗辩事由的认定,也涉及一些程序性的问题。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文件,主要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解释,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适用问题等。
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的文件,主要是解决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的原则和鉴定方法等问题。
关于mtv案件审理的文件,主要是明确mtv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额的计算等问题。
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审理的文件,主要是针对冲突处理原则、不同形式的权利冲突的侵权定性、处理途径以及判决形式等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依法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原则和政策,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另一特色。
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重点解决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关的司法原则,同时就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执法措施。如,会议明确,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会议要求,要特别注意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凡是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能够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场合,就要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受损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且权利人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终审判决应将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今年初,最高法院民三庭、行政庭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研讨会”,重点研讨了专利无效诉讼的司法审查原则和范围,无效理由的审查顺序和方式,公知常识、企业标准、域外证据、专家证人等诉讼证据,以及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等问题,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共识。
本月下旬,最高法院将再次组织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重点就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司法难题,如诉前临时措施、证据、赔偿和确认不侵权诉讼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力争明确相关的司法原则和司法标准。
第三,加大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
去年9月,为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最高法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全国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案件,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明显加大。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发布以来,从今年1-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12件,同比上升20%。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出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实际作刑事处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要远远高于上述数字。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了刑法第213条至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外,在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按照刑法第140条至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来定罪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又如,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将此假冒商标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这两类案件数量更多,处罚更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9个罪名,其法定最高刑一般为无期徒刑,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均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定最高的7年有期徒刑。今年1-9月,全国法院就审结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766件,同比上升85.52%;审结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182件,同比上升32.21%。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能仅从刑事司法状况来评价我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同一侵权行为,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达到法定条件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与许多国家不同,在我国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属于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中国法律关于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大体相当于一些国家的轻罪和行政刑罚,只是中国法律不把这种行为叫作轻罪而已。如,我国行政拘留的性质就相当于国外的短期监禁和对轻罪的处罚。但是,这些在我国都不是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数字来统计的。
重点加强对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最高法院建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对于公安部“山鹰”行动中破获的大案要案逐件登记,跟踪督促,确保及时审理和依法惩处。今年4月19日,上海二中院审结的美国籍被告人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 (中文名顾然地)、cody abram thrush(中文名库迪)与中国籍被告人吴东、吴世彪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案,是我国与外国政府加强执法合作,有效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成功范例。今年5月13日,深圳中院终审裁定的曾在全国it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华为公司前员工王志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充分表明了我国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惩治社会失信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注重发挥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职能。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六省市的不完全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最新修订以来至2004年11月,共受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257件,依法支持183件,驳回申请14件,申请人撤回申请6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92.89%。与发达国家或其他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这一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截至2005年4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其中6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如北京高院认定的“dupont”商标(化工、电子等)、“中化”商标(进出口代理服务),上海高院认定的“safeguard/舒肤佳”商标(香皂),天津高院认定的“华能”商标(电和电能等),湖北高院认定的“立邦”商标(涂料),甘肃兰州中院认定的“奇正”商标(藏药)等。
第四,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保证执法措施和诉讼结果的协调。
严格依法审查社会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再审。今年8月28日,最高法院对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为凡是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据此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涉及不同地方法院就同一专利的多个诉讼,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最高法院对此案及时提审,不仅明确了有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也为有关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正确指引。
特别注意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今年9月29日,最高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行政程序违反听证原则,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今后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重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努力通过个案处理来解决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在去年10月28日终审的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诉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上海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二审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是否误导公众是依法认定商标侵权的必备条件之一,据此依法维持原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关注和研究的几个问题
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看,我们还需要关注和研究解决好以下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
我国已建立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双轨模式,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一大特色,也非常有效。行政保护和司法具有密切关系,协调好两者关系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方面,当前特别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这种协调和配合是多方面和全方位的,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作法,应当继续坚持。同时又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注意执法政策的协调一致。行政和司法要保持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在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上认识的一致性,确保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良好效果。
第二,妥善处理司法与行政的监督制约关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大多都已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又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又是一种统一执法尺度的重要制度性渠道。实际上,司法审查就是支持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加强行政管理。
第三,高度重视搞好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目前,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对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少。尤其是一些地方以罚代刑的问题比较普遍,侵权成本较低。对此,除了强调严格执行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外,也需要各执法部门和机关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审理,进一步加大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同时,注意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注意及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发现有关部门以罚代刑、处理不当的,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地方保护主义冲突问题
应当讲,在一些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实践中,有人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阻碍国家或本地经济发展,甚至有的人把侵权仿冒当作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发展地方经济的一条捷径,还有的人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央政府的事,地方要“睁一眼闭一眼”。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可以说,凡是这种观念盛行的地方,一定是侵权者假冒、盗版肆无忌惮的地方;这种所谓的经济发展,也是虚假的、暂时的、有害的。第一,这是在不劳而获和窃取他人劳动成果基础上的畸形经济发展,这种缺乏规范的市场不仅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而且必然引起社会信用的缺失;第二,它必然使整个社会失去科技创新的动力,不利于追赶科技进步潮流,不利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第三,严重损害中国国际形象,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营造更具吸引力的良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软环境。
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国家责任感,要清醒地认识到,放任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是一种短视行为,是一种狭隘观念。从短期和局部看,好像得到了好处,但从长远和全局看,名为保护发展,实为保护落后,受益的只是极少数假冒者、盗版者,挫伤的是守法经营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损害的是国家和地方的软环境。
另一方面,发展地方经济要变被动受压、消极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为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有句话讲得好,一个没有创新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一个地区同样如此。这也是五中全会如此突出强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的意义所在。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地方经济。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发展地方经济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要善于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善于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助推器。包括我们在地理标志、传统知识(中医药等)、遗传资源(植物品种)、民间文艺等方面,都大有文章可作。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把握问题
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是引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意味着引进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包括购买产品时需要花费更高的成本,这显然不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高水平、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否给他们带来真正预期的利益,也开始引起发达国家的反思。2003年10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题为《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间的适当平衡》的长篇报告。该报告认识到如果在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间不能保持适当的平衡必将有损创新。
近年来,外国企业对我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一些国家也频频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压,认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而在国内,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过度,妨碍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导致了利益失衡,要求降低保护程度,且将重点放在打击知识霸权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上。究竟是保护过度还是保护不够,或者说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是应重点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还是主要应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这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也无法回避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保护工作的定位和取向。
第一,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过度,应该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衡量。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这些标准是综合权衡我国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而制订的。立法机关已在法律规范中体现了保护政策。就司法而言,忠实地执行法律标准,就是准确地把握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度”。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外来压力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必然也必须建立在保护知识产权之上,而决不能建立在放任知识产权侵权之上。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看,一方面,假冒商品屡禁不止,盗版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在技术领域中,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04年,国内专利授权量仅占授权总量35.4%,在移动通信、集成电路、数字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专利申请的比例则占到85%以上。中国虽然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国外很多人都在惊呼,“中国制造”的产品已遍布世界,这是值得高兴的事,但另一方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创造”的产品却很少。一些涉外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表明,我们自己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仍然太少。这说明,根本原因不是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太高了,而是科技创新还不够。我们需要的是把立足点放在科技创新上,而不是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一味地谴责国外的知识产权人,甚至主张对抗、拒绝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和接受的“游戏规则”,都于事无补,根本的出路还是在于充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们自身的创新能力、拥有更多的自有知识产权。
第三,要加强对滥用权利包括滥用诉权问题的研究和规制。只要有权利,就会有滥用的可能。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导致恶意诉讼的可能性较大。trips协议有专门滥诉反赔条款。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靠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律规范来解决。对于恶意诉讼以及滥用程序性权利的问题,同样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进一步总结和研究。
(四)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包括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部分。其中,司法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类型、两级法院;行政执法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次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不少专家和一些实际工作部门认为,这种体制可能会导致行政和司法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出现判决相冲突,并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在行政和司法的各种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梯次审查审判过程中长期审而不决。一些学者提出应当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
就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是涉及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商标评审、异议和撤销案件的诉讼定性、程序设置和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问题。这一问题在近年来得审判实践中表现较突出,成为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一个焦点问题。
二是,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程序衔接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的管辖、证据、诉讼形式、审判组织等程序的转换和衔接问题。
三是,诉前临时措施和赔偿计算等特有诉讼制度问题。由于欠缺对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实体审查判断的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和对审判实践的系统总结,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则是长期困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包括管辖和证据制度、知识产权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等程序性规则的完善等。另外,能否借鉴其他法域相关的诉讼制度,如中间判决制度,也值得研究。
四是,如何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等问题。目前我国各高级法院、各省会市和许多其他大城市中级法院以及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均建立了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也培养了一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的初衷在于这类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如何真正实现制度设立的初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庭和知识产权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作用,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需要结合前述几个问题一并予以研究。
对上述这些问题,最高法院正在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为题开展重点调研,将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方便诉讼和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执法统一为目标,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和可行建议。
(五)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新问题
目前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难题,许多问题在国际上也是前沿的或者同步的,需要深入研究,找出最优解决方案。这里我作一些简单例举,肯定不完全,也不一定准确,仅供大家参考。
比如,专利审判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药品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问题,基因等生物技术相关发明专利保护问题,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保护问题,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认定问题,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问题,专利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判决方式问题,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等。
著作权审判中的网络链接、网上音乐下载问题,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mtv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破坏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问题,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相似的对比判定、用户界面的作品定性、软件开发中员工不慎删除关键程序的侵权定性问题,新客体如印刷线路板、立体发型等的作品定性问题,雕塑作品保护中使用人的责任及销毁问题等。
商标审判中的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侵权定性、处理途径以及判决形式问题,混淆与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标近似的关系问题,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时《商品和服务用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问题,判断商标近似时的整体对比和要部对比方法的采用先后顺序以及应否考虑主观恶意的问题,商标反向假冒问题,不动产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注册商标的不当转让问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与商标转让的关系问题,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如转让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等问题。
不正当竞争审判中的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信息对比问题,客户名单保护问题,竞业禁止问题,网络实名等通用网址的保护问题,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适用问题等。
还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的原则和鉴定方法问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侵权判定标准问题;加盟连锁等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前面提到的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问题,等等。
对于上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反映出来认识问题、理论问题和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希望我们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作为学术研究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大家开展研究。
最后,祝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